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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印發
北京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京人社事業發〔2019〕103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屬各部委辦局人事(幹部)處,各總公司人事(幹部)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深化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90號)及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京辦發〔2018〕4號)精神,切實做好我市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現將《北京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6月27日
辦法全文
北京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深化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及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技工院校教師隊伍,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深化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按照中央及我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遵循技工教育發展規律,建立符合技工院校教師職業特點的科學化、規範化的職稱制度,暢通技工院校教師職業發展通道,為大力發展技工教育、推進技工院校改革發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撐。
(二)基本原則
1.堅持遵循規律,突出特點。遵循技工院校教師成長規律,突出技工教育職業特點,引導技工院校教師提高能力素質,促進其職業發展。
2.堅持統一制度,分類管理。在統一的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下,根據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和生產實習課指導教師的不同特點,分類施策。
3.堅持科學評價,激勵創新。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發揮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激勵技工院校教師提高教育教學水平,提高創新創業能力。
4.堅持以用為本,發揮作用。圍繞用好用活人才,創新人才評價機制,促進人才評價與使用相結合,使職稱制度與技工院校聘用制度、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
二、改革範圍
北京市所屬公辦技工院校(含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技工學校)中從事技工教育、教學、教研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按照本辦法參加職稱評審。
北京地區非公辦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教師可參照本辦法參加職稱評審。
三、改革內容
(一)健全制度體系
1.完善職稱層級。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只設助理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助理講師、講師、高級講師、正高級講師。生產實習課指導教師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三級實習指導教師、二級實習指導教師、一級實習指導教師、高級實習指導教師、正高級實習指導教師。
2.促進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與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相銜接。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助理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員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
(二)建立分類評價標準
1.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把師德放在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價的首位,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師立德樹人、愛崗敬業的表現。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對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制”,取消申報人參評資格,已取得的職稱予以撤銷,並記入職稱評價誠信檔案。
2.制定體現技工院校教師職業特點的評價標準。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的《技工院校教師水平評價基本標準條件》基礎上,結合本市技工院校實際,制定《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師職稱申報標準條件》(附屬檔案1)。按照不同類型、不同專業、不同層次教師的特點和成長規律,以職業屬性和崗位職責為基礎,合理確定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和生產實習課指導教師的評價重點。注重實踐教學和技能人才培養實績,注重對學生職業素養的養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創新創業能力的培養,注重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學結合的一體化教學方法的掌握,以及在教學一線實踐、參與職業技能大賽等經歷。
3.實行職稱評審代表作制度。合理設定職稱評審中的論文和科研成果條件,建立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審代表作清單,不將論文作為職稱評審唯一要求。教師可自主選擇論文、論著、課題、教案、典型工件等代表性成果參加職稱評審。
(三)創新評價機制
1.建立業績突出教師破格申報渠道。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榮譽稱號,擔任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負責人,本人獲得或指導學生獲得世界技能大賽優勝獎及以上名次,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獲得省部級及以上表彰的勞動模範、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可破格申報高級職稱。獲得全國技工院校教師職業能力大賽一、二、三等獎的教師,可優先晉升上一級職稱層級。既承擔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學任務,又承擔生產實習教學任務的一體化教師,可優先評價。
2.暢通企業雙師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申報通道。從企業直接錄用的具有豐富經驗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有關規定申報評審中級以上生產實習課指導教師職稱。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申報相應專業職稱評審時,可分別按相當於中專、大專、本科學歷對待。
3.改進評價方式。堅持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的評價機制,採取說課講課、面試答辯、專家評議、實踐教學、材料評審等多種評價方式。建立技工院校教師職稱評審公開制度,實行政策公開、標準公開、程式公開、結果公開,確保評價的客觀公正。
4.加強評審委員會建設。完善職稱評審專家庫,根據各專業(學科)評審需求,聘請高水平的技工教育教學專家和經驗豐富的一線高技能人才擔任評審,不斷最佳化入庫專家隊伍結構。堅持評審專家隨機抽取機制,提高職稱評審的公平性和權威性。
5.加強評審監督。健全和完善職稱評審監督機制,堅持職稱評審迴避制度、公示制度、結果驗收和備案制度,加強對申報條件、評價標準、工作流程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申報人取消資格,對未按工作要求操作的評審服務機構取消評審權。
(四)實現公辦技工院校職稱制度與用人制度的有效銜接
1.建立職稱結構比例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技工教育事業發展和教師隊伍建設需要,結合技工院校辦學規模、辦學層次和技能人才培養實際,核定並動態調整技工院校高、中、初級教師職稱結構比例。
2.堅持評聘結合。技工院校教師申報職稱評審時,由學校在核定的職稱結構比例範圍內推薦符合條件的教師參加評審,並按照有關規定將通過職稱評審的教師聘用到相應教師崗位,兌現相應工資待遇。
3.強化聘後考核管理。健全技工院校教師崗位考核制度,對不符合崗位要求、沒有履行崗位職責的專業技術人才,可按照有關規定降低崗位等級直至解除聘用。
四、組織實施
(一)強化組織保障。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市技工院校職稱政策制定、結構比例調控、制度建設、協調落實、監督檢查和工作評估;相關評審服務機構及技工院校負責落實職稱改革政策、完善職稱評價標準和辦法、組織開展日常評價工作等。
(二)穩步推進改革。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進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技工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各相關單位要充分認識技工院校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敏感性,妥善處理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加強組織領導,狠抓工作落實,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要加強輿論引導和政策解讀,引導技工院校教師積極支持和參與職稱制度改革,確保改革平穩推進和順利實施。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改革前我市試點評審的技工院校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繼續有效。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6月27日
內容解讀
背景依據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深化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90號)及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京辦發〔2018〕4號)精神,切實做好我市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經研究,決定在我市開展深化技工院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
目標任務
通過健全制度體系、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實現職稱制度與用人制度的有效銜接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業績為導向,以社會和業內認可為核心,覆蓋各級各類技工院校教師的職稱制度。
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嚴格貫徹落實人社部的改革指導意見,結合北京實際,堅持遵循規律、分類管理、科學評價、以用為本等基本原則,在健全制度體系、建立分類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完善評價程式、加強監管保障等方面進行了安排。主要特點如下:
(一)明確改革範圍。包括北京市公辦技工院校(含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技工學校和技工教育教研機構、職業培訓機構)教師,以及北京地區非公辦技工院校教師。
(二)健全制度體系。一是完善職稱層級,二是明確了職稱初、中、高級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對應關係,三是核定最佳化職稱結構比例。
(三)建立分類評價標準。一是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二是制定體現技工院校教師職業特點的評價標準,三是實行職稱評審代表作制度。
(四)創新評價機制。一是建立業績突出教師破格申報渠道,二是暢通企業雙師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申報通道,三是改進評價方式,四是加強評審委員會建設,五是加強評審監督。
(五)實現職稱制度與用人制度的有效銜接。一是建立職稱結構比例動態調整機制。二是堅持評聘結合。三是強化聘後考核管理。
(六)強化組織保障。我局負責技工院校職稱政策制定、制度建設、協調落實、監督檢查和工作評估;相關評審服務機構負責落實職稱改革政策、組織開展日常評價工作等。
涉及範圍
北京市所屬公辦技工院校(含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技工學校)中從事技工教育、教學、教研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北京地區非公辦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教師可參照執行。
執行標準
按照“分類評價”的原則,將技工院校教師分為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和生產實習課指導教師兩類。在人社部檔案規定的基本標準條件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不低於國家標準的申報標準條件。申報標準條件包括基本條件,學歷、技能等級要求,教育教學、教研要求,業績成果要求等方面。具體條件見《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師職稱申報標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