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托育機構預付式消費資金管理辦法

《北京市托育機構預付式消費資金管理辦法》是2023年9月北京市衛健委、市市場監管局等五部門共同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托育機構預付式消費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
全文(試行),內容解讀,

全文(試行)

北京市托育機構預付式消費資金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托育機構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托育機構和嬰幼兒家庭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採用單用途預付卡開展經營活動的托育機構,即在運營過程中採取先預收托育服務費、後按約定提供托育服務的經營者。
托育機構是指經有關部門登記,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托育服務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單用途預付卡(以下簡稱預付卡),是指經營者以預收資金方式面向消費者發行的,供消費者按照約定僅在經營者及其合作範圍內,可以分次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體憑證或者虛擬憑證。實體憑證包括磁條卡、晶片卡、紙券等載體;虛擬憑證包括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信息及其他約定信息等載體。
第三條 按照“加強規範、保障發展、行業引導、分類監管”的工作原則,建立健全托育機構預付式消費資金監管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堅持規範和發展並重,落實政府部門監管責任,夯實企業主體責任。
第四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根據本市托育機構實際制定行業預付式消費監管政策,並指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對區域範圍內托育機構的預付式消費監管工作。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屬地街道(鄉鎮)監管聯動的工作機制,加強對托育機構的預付式消費方面的監管,督導採用單用途預付卡開展經營活動的托育機構納入預付資金監管並做好政策宣貫工作。
第五條 托育機構與嬰幼兒家庭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契約、誠實守信的原則進行交易。托育機構應當向嬰幼兒家庭出具載明下列內容的憑據:
(一)雙方名稱或者姓名、聯繫方式等;
(二)經營者收款賬戶信息、預收金額、支付方式、履約保證措施;
(三)兌付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內容、地點、數量及兌付計算種類、收費標準、扣費方式;
(四)履行期限,以及經營場所自有或者租賃、租期;
(五)風險提示;
(六)贈送權益的使用範圍、條件及退款的處理方式;
(七)變更、中止、終止等情形預收款的處理方式;
(八)退款計算方法、渠道、手續費;
(九)掛失、補辦、轉讓方式;
(十)消費記錄、餘額查詢方式;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解決爭議的方法。
托育機構與嬰幼兒家庭簽訂載明本條前款規定內容的書面契約的,視為已經出具憑據。
鼓勵簽訂本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聯合推薦的托育行業服務契約示範文本。
托育機構制定的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消費者須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補辦、解釋權歸經營者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第二章 備案
第六條 預收消費者資金金額一次性超過20000元,應於5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通過“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服務系統”備案,並及時更新備案信息。
托育機構預收消費者資金金額一次性未超過上述標準,可以通過“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服務系統”自主備案。
第七條 備案材料包括:
(一)經營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活動場地地址,活動場地自有或者租賃、租期,聯繫人,聯繫方式;
(二)以自有場所舉辦的,應提供產權證明材料;以租用場所舉辦的,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契約或協定;
(三)預收資金專用存管賬戶信息(賬號、開戶行、存管比例等);
(四)預付式消費交易契約文本;
(五)設計托位數和現有在托人數(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八條 消費者可通過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服務系統查詢已進行預付卡備案托育機構的相關備案信息。
第三章 預收資金監管
第九條 托育機構應在其官網等信息平台和其托育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將機構名稱、收費標準、退費辦法、隱私保護措施、糾紛及投訴處理電話等涉及預付卡管理和使用的有關信息進行公示,預收金額較大等對嬰幼兒家庭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托育機構應當在書面契約中向嬰幼兒家庭作出風險提示,並保障消費者能夠完整、充分地閱覽。不得在公示的收費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嬰幼兒家庭攤派費用或強行集資。
第十條 托育機構採用預付式消費開展經營活動的,須採用銀行存管模式開展資金監管,托育機構應選擇本市轄內一家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作為存管銀行,開立唯一的資金專用存管賬戶,在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與存管銀行簽署預收資金存管服務協定。托育機構主體與收費主體應一致,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服務費用,全部預收資金應直接進入專用存管賬戶,即時將相關交易信息報送存管銀行。嬰幼兒家庭選擇現金支付的,托育機構應於收到現金的2個工作日內將現金存入專用存管賬戶,並將相應的交易信息主動報送至存管銀行。
第十一條 收費時段與托育服務時間安排應協調一致。對於使用租賃場地進行服務的,一次性繳費時間跨度不超過場地剩餘的租賃期限。托育機構按小時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小時的費用;按周期收費的,不得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不得早於新的托育服務周期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托育機構應將全部預收資金直接存入本機構存管專用賬戶,同時將相關交易信息報送至存管銀行,存管銀行將預收資金按存管比例,要求一部分留在資金存管專用賬戶中作為存管資金,剩餘部分需在2個工作日內撥到托育機構。具體按照下列情況確定資金存管比例:
在本市被評為示範性的托育機構,應將預收資金的50%作為存管資金。
在本市為非示範性的托育機構,應將預收資金的70%作為存管資金。
第十三條 托育機構按照存管要求向存管銀行提供相關信息。存管銀行按相應的服務進度分期劃轉資金給托育機構。具體撥付規則為:
在本市被評為示範性的托育機構,應經嬰幼兒家庭確認,選擇採用“周結”(存管銀行在每周托育服務完成後按規定時限劃撥)形式向托育機構劃轉資金。
在本市為非示範性的托育機構,應經嬰幼兒家庭確認,選擇採用“半月結”(存管銀行在每半月托育服務完成後按規定時限劃撥)形式向托育機構劃轉資金。
第十四條 存管資金應在托育機構完成相應服務進度並經嬰幼兒家庭確認後,按照撥付規則進行撥付,存管銀行應於2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撥付;托育服務完成且機構履行告知義務後,嬰幼兒家庭超過5個工作日內未確認的,存管銀行視為確認同意,履行資金撥付。雙方存在爭議的,應按照契約約定處理爭議問題,存管銀行按照爭議處理結果撥付資金。
第四章 退費及糾紛處理
第十五條 嬰幼兒家庭在付費之日起7日內未接受託育服務的,有權要求機構退費,托育機構應當自嬰幼兒家庭要求退費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全額退回預付費,確實無法按照原渠道退還的,需由雙方協商確認變更退費渠道;嬰幼兒家庭因付費獲得贈品或者贈送的服務,應當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價款。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嬰幼兒家庭要求退款的,托育機構應當按照約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預收資金餘額,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自嬰幼兒家庭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15日內退回:
(一)托育機構未按照約定提供托育服務的;
(二)雙方協商一致的;
(三)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契約的其他情形。
餘額不足以兌付單次最低消費項目的,依照本條前款規定處理。
由於托育機構原因導致嬰幼兒家庭退款的,按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退回預收資金餘額。
第十七條 托育機構應建立健全投訴、糾紛處理機制,在其官網等信息平台和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舉報渠道。
嬰幼兒家庭與托育機構因托育服務收、退費等問題發生消費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嬰幼兒家庭與托育機構協商解決;
(二)請求行業協會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托育機構所在地衛生健康等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托育機構達成的仲裁協定,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存管銀行應嚴格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監管要求及金融監管部門的相關業務規定開展資金存管服務。存管銀行應保障存管資金安全,不得侵占、挪用。存管銀行不得利用所掌握的資源和信息強制為機構和消費者提供擔保、融資等相關服務,不得因提供監管服務而額外收取存管費用。
第十九條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托育機構預付卡的備案監管,並負責將本轄區內的不同類別托育機構信息提供給存管銀行。各區各有關部門應加強信息共享和工作聯動,形成綜合監管合力。對預收資金監管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應嚴格依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及時處理,並及時向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進行報告。
第二十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據工作職責,建立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信息共享機制。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負責指導商業銀行辦理預收資金專用存管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業務。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負責指導存管銀行做好預收資金存管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在預收資金監管過程中,有關部門、經營者、存管銀行應當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依法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採用單用途預付卡開展經營活動的托育機構,即在運營過程中採取先預收托育服務費、後按約定提供托育服務的經營者。
根據辦法,托育機構應當向嬰幼兒家庭出具載明:雙方名稱或者姓名、聯繫方式等;經營者收款賬戶信息、預收金額、支付方式、履約保證措施;兌付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內容、地點、數量及兌付計算種類、收費標準、扣費方式;履行期限,以及經營場所自有或者租賃、租期;風險提示;贈送權益的使用範圍、條件及退款的處理方式;變更、中止、終止等情形預收款的處理方式;退款計算方法、渠道、手續費;掛失、補辦、轉讓方式;消費記錄、餘額查詢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的憑據。
托育機構應在官網等信息平台和托育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將機構名稱、收費標準、退費辦法、隱私保護措施、糾紛及投訴處理電話等涉及預付卡管理和使用的有關信息進行公示。預收金額較大等對嬰幼兒家庭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托育機構應當在書面契約中向嬰幼兒家庭作出風險提示,並保障消費者能夠完整、充分地閱覽。不得在公示的收費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嬰幼兒家庭攤派費用或強行集資。
收費時段與托育服務時間安排應協調一致。對於使用租賃場地進行服務的,一次性繳費時間跨度不超過場地剩餘的租賃期限。托育機構按小時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小時的費用;按周期收費的,不得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不得早於新的托育服務周期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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