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

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

《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而制定的條例。

2021年11月30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68號予以公布。《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內容解讀,條例實施,

條例發布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五屆〕第68號
《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21年11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1月30日

條例全文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發行與兌付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單用途預付卡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市場秩序,防範社會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單用途預付卡的發行、兌付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單用途預付卡(以下簡稱預付卡),是指經營者以預收資金方式面向消費者發行的,供消費者按照約定僅在經營者及其合作範圍內,可以分次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體憑證或者虛擬憑證。實體憑證包括磁條卡、晶片卡、紙券等載體;虛擬憑證包括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信息及其他約定信息等載體。
第三條 預付卡管理堅持規範發展、行業監管、社會共治、防範風險的原則。
第四條 預付卡交易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原則。
消費者、經營者應當考慮預付卡的信用風險和法律風險,理性交易。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付卡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長效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明確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責,做好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轄區預付卡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實施的統籌、組織和協調;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市管理、交通、水務、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體育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本領域預付卡的監督和管理。行業主管部門不明確的預付卡,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公安、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付卡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運用政策解讀、案例剖析和風險分析等多種方式,向消費者、經營者宣傳注意事項,提示預付卡兌付風險,依法為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行為提供支持、幫助和便利。
第八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本行業、本領域的自律管理、自我約束,引導會員依法、合規發行預付卡,根據本行業、本領域預付卡特點和業務開展規律,有針對性地向消費者、經營者提示預付卡兌付風險,協助化解預付卡消費糾紛。
第九條 消費者協會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引導消費者樹立科學、理性的消費觀念,披露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高消費者防範風險的意識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依法調解預付卡消費糾紛,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章 發行與兌付
第十條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的,應當真實、全面、準確向消費者介紹預付卡購買、使用相關信息,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第十一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行預付卡或者為消費者辦理續卡:
(一)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因供職單位違法行為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三)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四)申請註銷或者正在辦理註銷手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經營者備案及預收資金存管情況;
(二)向經營者全面了解預付卡所兌付的商品或者服務內容、數量和質量、價格和費用、有效期限、餘額退回、風險警示、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信息;
(三)自主決定購買預付卡;
(四)了解預付卡使用情況、查詢消費記錄、餘額等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出具載明下列內容的憑據:
(一)雙方名稱或者姓名、聯繫方式等;
(二)經營者收款賬戶信息、預收金額、支付方式、履約保證措施;
(三)兌付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內容、地點、數量、質量及兌付計算種類、收費標準、扣費方式;
(四)履行期限,以及經營場所自有或者租賃、租期;
(五)風險提示;
(六)贈送權益的使用範圍、條件及退款的處理方式;
(七)變更、中止、終止等情形預收款的處理方式;
(八)退款計算方法、渠道、手續費;
(九)掛失、補辦、轉讓方式;
(十)消費記錄、餘額查詢方式;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解決爭議的方法。
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載明本條前款規定內容的書面契約的,視為已經出具憑據。
預付卡書面契約的示範文本由市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制定契約示範文本,應當聽取消費者、經營者、消費者協會、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
第十四條 預付卡設定有效期限、預收金額較大等對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經營者應當在書面契約中向消費者作出風險提示。
第十五條 經營者制定的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消費者須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補辦、解釋權歸經營者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消費者須知等包含本條前款規定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十六條 消費者自購買預付卡之日起七日內未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經營者退卡,經營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全額退回預收款;消費者因購買預付卡獲得的贈品或者贈送的服務,應當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價款。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要求退款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預收款餘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回:
(一)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
(二)雙方協商一致的;
(三)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契約的其他情形。
餘額不足以兌付單次最低消費項目的,依照本條前款規定處理。
由於經營者原因導致消費者退款的,按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退回預收款餘額。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了解預付卡使用情況、消費記錄、餘額等信息提供查詢。
經營者出現停業、註銷等情形導致預付卡無法兌付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及時通過電話、簡訊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消費者,並在經營場所、網頁的顯著位置發布公告。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交易記錄至少三年。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台內經營者預付卡的交易資料,並確保交易資料完整、準確。交易資料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
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超過一定數量、金額規模,應當將名稱、經營場所自有或者租賃、租期等信息準確、完整地向行業主管部門備案,不得遲報、瞞報、虛報。其中,分公司發卡規模計入總公司。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未超過一定數量、金額規模,可以向行業主管部門自主備案。
具體規模、備案要求,由市行業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本市建立預付卡服務系統,為經營者備案、消費者查詢等提供便利。具體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市建立預付卡預收資金存管制度。
實行資金存管的行業、納入存管管理的經營者範圍計算、資金存管的要求、資金支取方式等的具體辦法,由市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納入存管管理的經營者應當在存管銀行開立預付卡預收資金專用存管賬戶,將符合規定要求的預收資金存入專用存管賬戶並按照規定方式支取。
第二十三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建設預付卡預收資金存管信息平台,明確存管銀行接入標準,規範存管服務,歸集開展存管業務的存管銀行報送的資金存管信息。存管銀行應當按照要求接入存管信息平台。
第二十四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經營者發行、兌付預付卡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經營者的經營場所,了解有關情況;
(二)要求經營者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要求經營者提供有關證照、憑據、契約、交易記錄等資料並有權複印。
經營者應當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十五條 消費者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執法部門投訴的,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消費者。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分別由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水務、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執法分工實施。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發行預付卡或者為消費者辦理續卡的,責令立即停止發卡、續卡,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暫時停止發行預付卡: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向消費者出具載明規定內容的憑據的;
(二)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提供查詢或者未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義務的;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保存交易記錄的。
第三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退回預收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暫時停止發行預付卡。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遲報、瞞報、虛報有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存管資金的,責令存管並暫時停止發行預付卡;逾期不改的,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止發行預付卡;繼續發行預付卡的,責令停業。
第三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宣傳的,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或者廣告法予以處罰;電子商務平台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按照電子商務法予以處罰;經營者構成非法集資的,按照國家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經營者構成詐欺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行業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將經營者的行政處罰等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並向社會公布。行業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可以依法採取相關信用管理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發行預付卡的經營者,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備案或者資金存管的,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備案或者資金存管。

內容解讀

條例明確了商家應一次性退還預付卡內餘額的情形及退款時限,規定7日內“未開卡”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卡。餘額不足單次消費的也可要求退款。此外,建立“預收資金存管制度”,經營者應將預收資金存入存管銀行賬戶,並按要求支取。
問題:衝動消費
7日內“未開卡”可全額退款
衝動消費辦了卡,能退!“7天冷靜期”正式入法。條例明確,消費者自購買預付卡之日起7日內未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退卡,經營者應當於5日內一次性全額退回預收款。
不過,消費者因購卡而獲得的贈品或者贈送的服務,也應當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價款。
問題:退費難
未如約提供商品和服務應一次性返還餘額
已經開了卡,餘額也能退。條例明確了可以要求退款的情況以及相應處罰措施。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要求退款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預收款餘額: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雙方協商一致的;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契約的其他情形。卡內餘額不足以兌付單次最低消費的,消費者也可要求退還餘額。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退款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15日內退回。對違反規定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退回預收款的,最高可處5萬元罰款,並責令暫停發行預付卡。
如果經營者出現停業、註銷或者變更經營場所,應當及時通過電話、簡訊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消費者,並在經營場所、網頁的顯著位置發布公告。
問題:捲款跑路
“預付費”將有存管銀行
為了防止商家惡意捲款跑路,條例規定建立“預收資金存管制度”。
但商家到底該將多少預收資金存入專用存管賬戶?在條例審議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對所有行業達到一定規模的經營者都實行資金存管的必要性、合理性不足,對預收資金進行存管時,也應為經營者適當使用預收資金留出空間。
為了避免“一刀切”,為企業合法經營提供必要支持,條例規定,實行資金存管的行業、納入存管管理的經營者範圍、資金存管的要求、資金支取方式等的具體辦法,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經營者應當在存管銀行開立專用存管賬戶,將符合規定要求的預收資金存入賬戶並按照規定方式支取。
問題:霸王條款
“解釋權歸經營者”無效
“解釋權歸經營者”這類霸王條款也被叫停。條例要求,經營者應當向辦卡的消費者出具相關憑據,包含預收金額、履約期限、收費標準、退費方式及計算方法等內容。
經營者制定的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消費者須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補辦、解釋權歸經營者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有權了解預付卡的使用情況、查詢消費記錄、餘額等信息,也有權了解經營者的備案及預收資金存管情況。
問題:投訴無門
接訴7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發生糾紛,消費者投訴也將有“接訴時限”。條例提出,消費者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執法部門投訴的,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消費者。
行業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將經營者的行政處罰等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並向社會公布,可以依法採取相關信用管理措施。

條例實施

2022年6月,消費者在美容店被燙傷,商家卻拒絕賠償。經查,該美容美髮公司出售單用途預付卡時,不僅沒有向消費者出具載明規定內容的憑據,也未與消費者簽訂載明規定內容的契約。因“屢教不改”,該美容店被罰款3000元,並責令暫停發行預付卡。這是自6月1日預付卡新規實施以來,全市首例適用《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的行政處罰案件。
2023年6月,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啟動《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執法檢查。檢查組將圍繞重要制度設計和核心條款,深入預收資金存管平台、發卡企業、行業協會和12345市民熱線服務中心等地檢查條例實施情況,進一步推動條例貫徹落實,促進政府依法行政,規範預付卡發行管理,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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