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業單用途預付卡備案管理辦法

《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業單用途預付卡備案管理辦法》是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印發的管理辦法。

全文
第一條 為完善本市交通運輸行業單用途預付卡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市場秩序,防範社會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國家及本市規範預付式消費行為監管的相關檔案要求,結合本市交通運輸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機動車維修、駕駛員培訓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並發行單用途預付卡的各類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單用途預付卡(以下簡稱“預付卡”),是指經營者以預收資金方式面向消費者發行的,供消費者按照約定僅在經營者及其合作範圍內,可以分次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體憑證或者虛擬憑證。實體憑證包括磁條卡、晶片卡、紙券等載體;虛擬憑證包括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信息及其他約定信息等載體。
第三條 經營者在京發行預付卡累計預收資金金額超過人民幣10萬元或者尚未完全兌付卡數量超過100張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通過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服務系統向所在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區政府指定的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分公司發卡規模計入總公司。
預付卡發行未達到上述金額規模、發卡數量的經營者可自主選擇備案。
第四條 經營者應準確、完整地提交以下信息及資料,不得遲報、瞞報、漏報:
(一)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營場所地址,經營場所自有或者租賃、租期,聯繫人,聯繫方式,所屬行業領域,行業主管部門;
(二)預收資金累計金額;
(三)發卡數量;
(四)預收資金進行存管的經營者,應提交預收資金存管專用賬戶信息(賬號、開戶行等)。
經營者完成初始備案後,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所列信息應於每季度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
其他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經營者應於發生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變更。
備案經營者的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區政府指定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關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經營者發行、兌付預付卡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經營者的經營場所,了解有關情況;
(二)要求經營者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要求經營者提供有關證照、憑據、契約、交易記錄等資料並有權複印。
經營者應當配合本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區政府指定的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區政府指定的行業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應當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相關行政處罰信息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經營者遲報、瞞報、虛報有關備案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本市各級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部門依據《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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