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細則(試行)

《江蘇省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細則(試行)》是2022年4月2日江蘇省商務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細則(試行)》
  • 發布單位:江蘇省商務廳
全文,印發通知,

全文

江蘇省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和服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市場秩序,防範和化解社會風險,根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2016年修訂)《江蘇省預付卡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20年第14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商務領域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者以發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商業預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一次性兌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的除外。
商業預付卡涉及的行業包括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具體行業分類見附屬檔案1。
第三條 省商務部門負責指導本省商業預付卡監督管理工作,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做好各行業領域的預付卡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商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業預付卡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地商務部門根據地方人民政府聯席會議的安排,做好商業預付卡的行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於是否屬於商業預付卡行業監督管理範圍的事項,商務部門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預付卡管理聯席會議予以確定。
第六條 行業組織應當配合做好商業預付卡投訴、舉報處理等管理工作。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培訓,促進本行業商業預付卡規範經營,開展會員單位信用評價和商業預付卡風險預警,向社會公眾宣傳消費注意事項,提示商業預付卡兌付風險等內容。
第七條 設區的市商務部門應當為促進商業預付卡信息化、數位化、便捷化管理提供商業預付卡管理服務平台,並納入當地預付卡管理服務平台。
第八條 商業預付卡管理服務平台應當具備業務管理、備案、資金監管、異常監測預警等功能,歸集商業預付卡發行、兌付、預收資金等信息。
商業預付卡管理服務平台應提供可查詢的備案信息,包括經營者基本信息、預收資金保障方式、商業預付卡業務及資金管理制度、商業預付卡購卡章程。
商業預付卡管理服務平台不得違法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平台歸集的消費者相關信息。商業預付卡管理服務平台負責平台運行安全,發現信息安全風險,應當及時修復。
第九條 設區的市商務部門應當支持和指導行業組織或有能力的經營者建立《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公共基礎業務處理系統,供經營者自主選擇,免費使用資金結算、交易記錄保存、信息查詢、與商業預付卡管理服務平台對接等基礎服務功能。
公共基礎業務處理系統應當符合相關支付安全認證要求,並與商業預付卡管理服務平台對接。
公共基礎業務處理系統運營主體應當對獲悉的有關經營者、消費者的信息予以保密,確保信息安全,未經信息主體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條 經營者將自有業務處理系統或使用的公共基礎業務處理系統(以下統稱業務處理系統)與商業預付卡管理服務平台對接,獲取商業預付卡管理服務平台推送的信息對接標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對接標識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或者網站首頁公示。
經營者應當及時通過業務處理系統向商業預付卡管理服務平台傳送前一日商業預付卡發行數量、預收資金以及預收資金餘額等業務數據。
經營者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向商業預付卡管理服務平台提交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或納稅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在下列情形期間,經營者不得發行商業預付卡:
(一)經營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者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信用尚未修復;
(二)經營者或者出資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發行商業預付卡實行限額管理。主營業務為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發卡經營者,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40%;主營業務為居民服務業的發卡經營者的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
取得市場主體設立登記不足一年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實繳註冊資本的2倍。
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自商業預付卡發行後30日內通過商業預付卡管理服務平台進行發卡備案。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商務部門按《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及本細則相關規定辦理備案事項。
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由省商務部門辦理的備案事項,由經營者登記註冊地所在的設區的市商務部門負責實施。
第十五條 經營者應當在商業預付卡管理服務平台上提交發卡備案材料:
(一)《商業預付卡經營者備案表》(附屬檔案2);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或納稅證明材料(經營者設立不滿一年的除外);
(四)公共信用服務機構或在“江蘇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系統”登記註冊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經營者信用報告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詢報告;
(五)預收資金保障憑證(實行資金存管的,提交資金存管賬戶信息和資金存管協定;採用銀行保函或履約保證保險沖抵全部或部分預收資金的,提交保函或履約保證保險材料);
(六)商業預付卡業務、資金管理制度;
(七)商業預付卡購卡章程、預付卡契約;
(八)承諾書(附屬檔案3)。
經營者提交的購卡章程應當符合《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商業預付卡契約可以參照契約示範文本制定。
商務部門應當加強政務信息共享,簡化發卡備案手續,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備案材料清單作出調整。
第十六條 經營者提交的備案材料符合要求後,根據商業預付卡管理服務平台要求進行技術對接,傳輸發卡數據,獲取下載信息對接標識,完成發卡備案。
商務部門應當及時通過商業預付卡管理服務平台向社會公示經營者備案名單。
第十七條 經營者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通過商業預付卡管理服務平台及時辦理變更。
第十八條 經營者決定終止商業預付卡業務的,應當停止發卡,並在辦理完結以下事項後,及時向原發卡備案的商務部門辦理信息對接標識取消手續:
(一)將終止商業預付卡業務的信息向社會公示不少於三十日,提示消費者及時辦理商業預付卡餘額退款;
(二)將全部預收資金餘額存入專用存管賬戶,用於清退尚有餘額的商業預付卡;
(三)商務部門認為需要辦結的其他事項。
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信息對接標識取消手續的經營者,商務部門應當在商業預付卡管理服務平台及經營者的經營場所取消信息對接標識,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選擇符合監管要求的銀行等機構開設商業預付卡專用存管賬戶,並將消費者購買商業預付卡的款項存入專用存管賬戶。
第二十條 商業預付卡預收資金進入專用存管賬戶後,具體資金存管比例為:
(一)預收資金餘額不超過100萬元的,經營者存管資金比例不低於預收資金餘額的20%;
(二)預收資金餘額達到100萬元以上不超過5000萬元,經營者存管資金比例不低於預收資金餘額的30%;
(三)預收資金餘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經營者存管資金比例不低於預收資金餘額的40%。
設區的市商務部門會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行業實際情況,可以適當調整預收資金餘額標準及資金存管比例,並報省商務部門和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
經營者可以採取擔保預收資金的保證保險、銀行保函等方式沖抵全部或者部分存管資金。
第二十一條 銀行等機構應當根據商業預付卡管理服務平台反映的備案經營者預收資金餘額業務數據,對專用存管賬戶中相應比例的資金進行監管,存管資金低於監管要求的,提示經營者及時補足存管資金;出現資金大額異常流動時,銀行等機構應當採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同時告知設區的市、縣(市、區)商務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由相關部門進行風險警示。
銀行等機構應當於每月10日前向設區的市、縣(市、區)商務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上月商業預付卡預收資金存管餘額情況。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商務部門依託商業預付卡管理服務平台,加強對商業預付卡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並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跨部門綜合監管,督促經營者規範經營。
第二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商務部門發揮信用監管作用,加強信息歸集、公示,建立健全商業預付卡信用監管機制,加強發卡經營者信用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商務部門在日常檢查過程中發現經營者存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經責令限期整改而經營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商務部門取消經營者信息對接標識。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經有關部門依法認定、記錄後,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商務部門發現經營者未按照本細則規定如實完整傳送商業預付卡業務數據的,或者存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應當通過商業預付卡管理服務平台依法向消費者進行風險警示。
警示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在商業預付卡管理服務平台、擬警示的經營者經營場所、官方網站等公示風險警示信息,經營者應當配合相關風險警示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對商業預付卡違法違規行為,商務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委託執法、聯合執法或移送相關執法部門等方式處理。
商務部門應當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發現經營者存在侵犯消費者權益、欺詐、實施非法金融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移送相關職責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商業預付卡經營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的,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商務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行業組織、專業服務機構等第三方對商業預付卡經營活動監督管理工作提供技術等支持,相關經費根據工作實際確定並予以專項列支。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江蘇省〈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蘇商規〔2012〕4號)同時廢止。

印發通知

江蘇省商務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
蘇商規〔2022〕1號
各設區市商務局:
為貫徹落實《江蘇省預付卡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20年第142號),進一步加強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江蘇省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細則(試行)》已經省商務廳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商務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商務部和省政府關於加強單用途預付卡管理的決策部署,會同有關部門,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規範商務領域預付卡管理,細化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創新監管方式,努力構建協同共治、齊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江蘇省商務廳
 2022年4月2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