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142 號
《江蘇省預付卡管理辦法》已於2020年12月20日經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吳政隆
2020年12月26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預付卡管理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142 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單用途預付卡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市場秩序,防範和化解社會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者以發行單用途預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單用途預付卡(以下稱預付卡),是指經營者發行的,僅限於在經營者或者其所屬集團、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預收款憑證,包括以磁條卡、晶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憑證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信息及其他約定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憑證,但是一次性兌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的除外。
法律、法規對供電、供水、供氣等公用事業單位預付卡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預付卡管理堅持規範發展、風險防範、協同監管、社會共治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預付卡管理工作,建立預付卡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預付卡管理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預付卡管理工作。
第五條 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商務、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體育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業領域預付卡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涉及預付卡的不公平格式條款、違法廣告、不正當競爭、不正當價格行為等違法行為。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協調指導金融組織加強預付卡資金管理,統籌協調行業主管等有關部門做好預付卡經營活動中涉及非法集資的處置工作。
公安、稅務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付卡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行業組織應當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做好預付卡管理相關工作,加強預付卡規範經營教育,向社會公眾宣傳消費注意事項,提示預付卡兌付風險。
經營者應當依法開展預付卡經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經營者發行、兌付預付卡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在購買和使用預付卡時應當注意防範風險,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七條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應當在發行後30日內向行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對備案機關不明的,可以向商務部門提出,由商務部門提請預付卡管理聯席會議確定。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託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建立方便經營者填報備案信息的便捷機制。
備案信息包括經營者名稱、註冊資本、以發行預付卡方式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預收資金、擔保情況等。經營者應當如實填報備案信息並作出相應承諾。備案的具體要求由省商務等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八條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不得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不得以發行預付卡的方式變相從事金融業務。
預付卡發行規模應當符合經營者的經營能力和淨資產情況。預付卡單張限額、預收資金餘額處理以及購卡登記和方式等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九條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應當依法採取抵押、保證等物的擔保或者人的擔保方式就發行的預付卡總金額向消費者提供擔保。
推動建立預付資金存管制度。行業組織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引導經營者在商業銀行開立預付卡資金存管賬戶。資金存管比例和監管方式由省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或者調整。
經營者可以採取擔保預收資金的保證保險、銀行保函等方式沖抵全部或者部分存管資金。鼓勵保險等金融機構開展產品創新和技術創新,為經營者提供擔保或者保險服務。
第十條 在下列情形期間,經營者不得發行預付卡:
(一)經營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者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信用尚未修復;
(二)經營者或者出資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和網站、網店首頁等進行預付卡風險提示,並公示或者向消費者提供預付卡章程。預付卡章程應當包括預付卡使用範圍、預收資金用途和管理方式、擔保情況、餘額查詢渠道、退款方式等主要內容。
第十二條 經營者在發行和兌付預付卡時,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不得無償占用預收資金餘額。
經營者應當真實、全面地向消費者提供預付卡購買、使用等信息,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預付卡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及時、真實、明確的答覆。
第十三條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商業特許經營的特許人應當對被特許人涉及預付卡的經營活動加強指導、監督,在商業特許經營契約中明確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賠償責任承擔等相關內容,被特許人應當向消費者明示涉及預付卡約定的內容。
經營者承租國有資產開展預付卡經營活動的,租賃雙方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出租人並應當通過租賃契約明確要求承租的經營者不得超出其經營能力和淨資產情況發行預付卡、不得向消費者作出超出租賃期限的相關承諾。
第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簽訂預付卡契約,並保存契約以及履行契約的相關資料,方便消費者查詢、複製。相關資料應當至少保存至契約履行完畢後兩年。
第十五條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應當在預付卡憑證上記載經營者名稱以及聯繫方式、預付卡章程主要內容、使用規則、投訴舉報方式、注意事項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連結標識。
第十六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保預收資金用於主營業務經營相關支出,對預收資金加強管理和風險控制。
第十七條 經營者有下列可能影響預付卡兌付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前一個月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和網站、網店首頁等發布公告,同時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形式告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
(一)終止預付卡業務;
(二)停業、歇業、經營場所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更;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發生重大變更;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告知消費者的,應當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告知。
本條第一款情形發生後,消費者有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契約約定,要求經營者繼續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承諾,或者退回預收資金餘額。
第十八條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消費者有權自付款之日起15日內無理由要求退款,經營者可以扣除其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已經產生的合理費用。
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未消費的,應當全額退款並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已經消費的,應當按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扣除已經消費的金額,予以退款並承擔退款部分的利息。
經營者應當建立方便、快捷的預付卡消費爭議處理機制,與消費者採用協商等方式,解決預付卡消費爭議。
第十九條 本省根據推進預付卡管理工作需要建設預付卡管理服務平台(以下稱管理服務平台),並與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等平台對接。管理服務平台應當具備業務管理、資金監管、信息披露查詢、異常監測預警等功能。
管理服務平台開通移動端,為辦理業務、查詢信息等提供便利化政務服務。
第二十條 商務部門應當指導、支持行業組織或者具備相應能力的經營者建立預付卡公共基礎業務處理系統,供經營者自主選擇、免費使用,並加強監督管理。
經營者可以建立與預付卡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自有預付卡業務處理系統或者使用預付卡公共基礎業務處理系統。
預付卡公共基礎業務處理系統和自有預付卡業務處理系統(以下統稱業務處理系統)應當具備預付卡發行管理、預收資金結算、交易記錄保存、消費者查詢信息、與管理服務平台對接等功能。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將業務處理系統與管理服務平台對接後,由管理服務平台提供信息對接標識,供經營者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和網站、網店首頁等向消費者公示,在預付卡憑證上向消費者明示。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向業務處理系統上傳預付卡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完整。預付卡信息包括預付卡發行數量、預收資金以及預收資金餘額等。
經營者對預付卡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並採取措施為消費者通過業務處理系統或者管理服務平台查詢相關信息提供便利條件。業務處理系統或者管理服務平台可以要求經營者對預付卡信息的真實性作出書面承諾。
經營者從事網路經營的,應當遵守網路經營的相關規定,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披露、核驗、公示等義務。
第二十三條 管理服務平台應當依法公示預付卡備案信息,供消費者查詢。
管理服務平台應當提供預付卡契約示範文本,供經營者下載使用。示範文本應當包含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經營者與消費者有關預付卡信息披露與查詢、擔保情況、信用承諾、售後服務、投訴處理、預收資金餘額退回、風險提示、保密事項等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預付卡契約示範文本,由省商務部門會同省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制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預付卡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省建立預付卡風險警示制度,行業主管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實施風險警示:
(一)未依法備案;
(二)不符合資金保障要求;
(三)未按照本辦法履行告知義務;
(四)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繼續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承諾,或者退回預收資金餘額;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風險情形。
風險警示信息應當在管理服務平台向消費者公示,並推送至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掌握轄區內預付卡經營者的經營動態,根據投訴舉報、風險警示等情況,對經營者實施分類監管,確定重點監管領域、監管情形和監管對象,會同有關部門協同監管、聯合執法,督促經營者規範經營。規模經營、連鎖經營、從事網路經營以及有投訴舉報問題查實記錄等,應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
對違反預付卡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記錄;對預付卡兌付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二十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如實記錄預付卡經營活動監督管理過程中產生的信用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歸集,並及時提取有關部門已經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歸集的信用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現預付卡經營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失信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供。
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經營者,有關部門應當確定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經營者,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同步標註。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行業組織、專業服務機構對預付卡經營活動監督管理工作提供技術等支持。
第二十九條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則,開展行業培訓,指導、督促會員單位依法誠信經營,警示經營風險,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投訴舉報處理等工作。
行業組織可以依據預付卡行業類別、經營規模、信用狀況等情況對會員單位進行評價。
第三十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公益性職責,引導消費者樹立科學理性的消費觀念,探索有利於保障消費者預付資金安全的協同治理機制。
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可以支持消費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預付卡管理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經營者對於預付卡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消費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三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超出單張限額發行預付卡、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退款或者賠償損失要求、侵犯消費者隱私和個人信息、欺詐等情形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如實上傳或者提供預付卡信息的,由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記入信用記錄。
第三十四條 有關部門在監管中發現經營者實施非法金融活動或者有欺詐等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預付卡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預收資金,是指經營者通過發行預付卡所預收的資金總額;預收資金餘額,是指預收資金扣減已兌付商品或者服務價款後的餘額。
集團,是指由同一企業法人絕對控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是指使用同一企業標誌或者註冊商標的經營者聯合體;出資人,是指法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江蘇省預付卡管理辦法》的出台,對於進一步加強預付卡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市場秩序,防範和化解社會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立法背景
近年來,預付卡在人們日常生活中套用範圍越來越廣,涉及零售、住宿餐飲、教育培訓、美容美髮、體育健身、文化娛樂等方方面面,對便利支付、促進消費、繁榮市場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經營者發卡需求日益旺盛,一些經營者超出經營能力過度發卡,導致提供的商品、服務質量下降,甚至發生經營者關門跑路或者通過發卡非法集資等問題,給消費者權益帶來嚴重損害,人民民眾對此反映強烈。為回應社會關切,健全管理制度,規範預付卡經營行為,省政府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出台了本《辦法》。
主要內容
《辦法》共37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於預付卡範圍
《辦法》所稱預付卡為單用途預付卡,是指經營者發行的,僅限於在經營者或者其所屬集團、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預收款憑證,包括以磁條卡、晶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憑證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信息及其他約定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憑證,但是一次性兌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的除外。法律、法規對供電、供水、供氣等公用事業單位預付卡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關於預付卡發行和兌付
《辦法》規定,經營者發行預付卡不得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不得以發行預付卡的方式變相從事金融業務。預付卡發行規模應當符合經營者的經營能力和淨資產情況,預付卡單張限額、預收資金餘額處理以及購卡登記和方式等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應當依法採取抵押、保證等物的擔保或者人的擔保方式向消費者提供擔保。推動建立預付資金存管制度,行業組織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引導經營者在商業銀行開立預付卡資金存管賬戶,經營者可以採取擔保預收資金的保證保險、銀行保函等方式沖抵全部或者部分存管資金。經營者等在依法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者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信用尚未修復等期間,不得發行預付卡。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保預收資金用於主營業務經營相關支出,對預收資金加強管理和風險控制。經營者在發行和兌付預付卡時,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不得無償占用預收資金餘額,等等。
(三)關於預付卡經營者和消費者權利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金融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有關規定,《辦法》明確,經營者發行、兌付預付卡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應當注意防範風險,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和網站、網店首頁等進行預付卡風險提示,並公示或者向消費者提供預付卡章程;真實、全面地向消費者提供預付卡購買、使用等信息,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對消費者就預付卡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及時、真實、明確的答覆;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消費者有權自付款之日起15日內無理由要求退款,經營者可以扣除其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已經產生的合理費用。經營者發生可能影響預付卡兌付情形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繼續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承諾,或者退回預付款。經營者應當建立方便、快捷的預付卡消費爭議處理機制,與消費者採用協商等方式,解決預付卡消費爭議。《辦法》要求,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指導、督促會員單位依法誠信經營,警示經營風險。消費者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公益性職責,引導消費者樹立科學理性的消費觀念;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可以依法支持起訴或者提起公益訴訟。
(四)關於預付卡管理和服務
《辦法》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責,強調經營者依法開展預付卡經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規定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託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建立方便經營者填報備案信息的便捷機制。本省根據推進預付卡管理工作需要建設預付卡管理服務平台,開通移動端,為辦理業務、查詢信息等提供便利化政務服務。管理服務平台提供預付卡契約示範文本,供經營者下載使用。建立預付卡風險警示制度,由行業主管部門對有風險情形的經營者實施風險警示,並向消費者公示。《辦法》規定,經營者應當在預付卡發行後30日內向行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行業主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處理預付卡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對經營者實施分類監管,將規模經營、連鎖經營、從事網路經營以及有投訴舉報問題查實記錄等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經營者依法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經營者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同步標註;發現經營者實施非法金融活動或者有欺詐等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