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辦法

《安陽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辦法》安陽市商務局發布的條例。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防範社會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的發行、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單用途預付消費卡(以下簡稱預付卡),是指經營者以預收資金方式面向消費者發行的,供消費者按照約定僅在經營者及其合作範圍內,可以分次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體憑證或者虛擬憑證。實體憑證包括磁條卡、晶片卡、紙券等載體;虛擬憑證包括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信息及其他約定信息等載體。
法律、法規對預付卡發行、使用及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預付卡管理堅持規範發展、風險防範、協同監管、社會共治原則,通過建立長效管理和服務機制,促進和引導市場有序發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預付卡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預付卡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明確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責,統籌協調處理預付卡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條例實施的統籌、組織和協調;商務、教育、科技、民政、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衛生健康、文化廣電體育旅遊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內預付卡的監督和管理。行業主管部門不明確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公安、稅務、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付卡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本轄區範圍內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預付卡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做好預付卡管理工作,引導會員規範、誠信經營,定期向社會公眾宣傳、提示預付卡消費注意事項及風險。
消費者協會應當依法調處預付卡消費糾紛,通過公益訴訟、支持消費者提起訴訟等方式,引導消費者提高風險防範意識,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預付卡侵權或者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六條 本市建設預付卡消費服務平台(本辦法中簡稱服務平台),歸集經營者預付卡發行、兌付、風險警示等信息,並為經營者、消費者提供信息查詢、業務辦理等便利化信息服務,但不歸集消費者個人信息。
服務平台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市政務服務大數據管理局、金融監管等部門組織第三方建設、運行和維護,並實現與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等系統的互通互聯。
服務平台應採取充分措施確保數據安全,不得將在運營過程中所獲得的信息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內預付卡的備案。經營者辦理備案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過服務平台進行公示。
備案信息由市行業主管部門確定,包括但不限於經營者名稱、註冊資本、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預收資金規模等情況。
第八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行預付卡或者為消費者辦理續卡:
(一)營業執照核准登記不足六個月的;
(二)被列為被執行人或者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且信用尚未修復的;
(三)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四)涉及違法犯罪被立案調查的;
(五)申請註銷或者正在辦理註銷手續的;
(六)經營者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被列為被執行人或者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信用尚未修復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應當真實、全面地向消費者提供預付卡購買、使用等信息,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第十條 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的詢問作出及時、真實、明確的答覆,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單價、履行方式、注意事項、風險提示等內容,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經營者制定的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消費者須知等不得包含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
第十一條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應當向消費者出具預付卡憑證,預付卡憑證上應當記載經營者名稱、聯繫方式、使用規則、投訴方式、餘額查詢渠道、退款方式、風險提示等信息。
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包含前款內容契約的,視為已經出具預付卡憑證。
預付卡契約示範文本,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並推廣使用。
第十二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消費者知悉,與消費者進行協商處理或者簽訂補充協定。協商不成的,消費者有權解除契約,經營者應當按原渠道返還相應預付資金餘額。
(一)經營者變更服務地點、調整主要經營項目、提高承諾價格、增加服務限制條件的;
(二)經營者因裝修、歇業等情形中止履行契約的;
(三)經營者轉讓其預付卡有關業務的;
(四)經營者發生停業、註銷等情形無法繼續履行契約的。
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等事項的,不得拒絕履行預付卡消費契約義務。
第十三條 消費者在購買預付卡時,應當關注經營者的信用狀況,理性消費,並注意防範風險,提高自身權益保護意識。
消費者可免費通過服務平台,查詢備案經營者基本情況、警示信息、所持預付卡餘額等信息。
第十四條 備案經營者終止預付卡服務應當提前三十日停止發行預付卡,並辦理以下事項:
(一)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向社會公告;
(二)向消費者傳送不少於三次提示信息;
(三)將預收資金餘額全部存入專用賬戶;
(四)行業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辦結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的規模應當與其經營能力、淨資產狀況、實繳資本和納稅記錄等相匹配。
經營者應當採取專用賬戶管理預收資金,確保預收資金用於主營業務。
單張記名預付卡限額不得超過五千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限額不得超過一千元。
經營者不得以發行預付卡的方式變相從事金融業務。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預付卡預收資金存管制度,鼓勵經營者將其預收資金按照預收資金存管制度進行存管。
經營者可以採取預收資金銀行保函、保證保險等方式沖抵全部或者部分存管資金。鼓勵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通過技術和產品創新,為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提供支持服務。
國家對預收資金存管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市建立預付卡風險警示制度,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經營者實施風險警示,必要時可進一步採取其他措施:
(一)未按照本辦法進行備案的;
(二)未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提供商品、服務的;
(三)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和通訊方式無法聯繫的;
(四)經營者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存在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預付卡管理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
經營者對於預付卡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消費者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十九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掌握本行業內預付卡經營者的經營動態,並根據投訴舉報、風險警示等情況,對經營者實施分級、分類監督管理。
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加強對經營者發行、兌付預付卡情況的監督檢查:
(一)進入經營者的經營場所,了解有關情況;
(二)要求經營者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要求經營者提供有關證照、憑據、契約、交易記錄等資料。
經營者應當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由行業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依法進行查處,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罰。
對預付卡兌付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經營者在預付卡經營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法律、法規有相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行業主管部門在預付卡監督管理中發現經營者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欺、洗錢等違法情形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預付卡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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