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8號)
《甘肅省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22年6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6月2日
檔案全文
甘肅省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條例
(2022年6月2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預付卡消費市場秩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的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單用途預付消費卡,是指經營者以預收資金方式面向消費者發行的,供消費者按照約定僅在經營者及其合作範圍內,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包括以磁條卡、晶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憑證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信息及其他約定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憑證。
法律、行政法規對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規範發展、部門協同、行業監管、社會共治、預防風險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機制,完善多部門聯合治理機制,協調解決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監督管理的有關問題。
省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商務、文旅、體育、教育、人社、民政、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的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行業主管部門不明確的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相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與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相關的不公平格式條款、違法廣告、不正當競爭和不正當價格行為等違法違規行為。
人民銀行、稅務、銀保監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公安機關依法打擊涉及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的金融欺詐、契約詐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欺、洗錢、挪用資金等違法犯罪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相關工作。
第五條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的發行和兌付,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六條消費者協會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引導消費者樹立科學、理性的消費觀念,提高消費者防範風險的意識和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依法調解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糾紛,發布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經營者違法違規信息以及消費者維權信息,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七條行業協會、商會應當配合單用途預付消費卡行業主管部門做好相關管理工作,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則,指導、督促會員單位依法、誠信經營,引導、規範行業內經營者的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經營活動。
第八條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單用途預付消費卡國家政策、管理制度以及相關規定的宣傳,提高消費者風險防範意識。建立健全行業單用途預付消費卡舉報投訴機制,公布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受理舉報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投訴單用途預付消費卡違法行為。
第九條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行單用途預付消費卡,單張限額和發行規模應當符合經營能力和財務狀況,加強對預收資金的管理,保障商品或者服務按照約定兌付。
第十條經營者發行單用途預付消費卡,應當將其名稱、經營場所自有或者租賃、租期等信息準確、完整地向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具體備案要求,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單用途預付消費卡信息系統建設,並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關舉報投訴平台等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單用途預付消費卡預收資金管理和餘額風險警示制度,並制定具體辦法。
單用途預付消費卡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金融監管以及相關單位根據經營者行業類別、經營規模、信用狀況等情況,確定經營者預收資金餘額風險警示標準和風險防範措施。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營者預收資金餘額超過風險警示標準的相關信息以及採取的風險防範措施等情況,對經營者予以分類監管,並通過單用途預付消費卡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示,警示消費風險。
第十三條經營者預收資金餘額達到風險警示標準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經營者暫時停止發行單用途預付消費卡。
第十四條支持有條件的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開展資金存管、銀行保函、履約保證保險等業務,有效保障預付資金安全。
第十五條單用途預付消費卡行業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專業技術機構等為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經營活動監督管理提供技術和專業服務支持。
第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行單用途預付消費卡或者為消費者辦理續卡:
(一)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三)申請註銷或者正在辦理註銷手續的;
(四)一年內受到二次以上相關行政處罰的;
(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欺受到刑事追究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真實、全面地向消費者提供單用途預付消費卡購買、使用等信息,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單用途預付消費卡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及時、真實、明確的答覆。
經營者在消費者預付費用和實際消費時,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或者拒絕向消費者出具憑證。
經營者使用格式契約的,其內容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消費者須知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其內容無效。
第十八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單用途預付消費卡時,有權了解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格費用、餘額退回、優惠折扣、有效期限、風險警示、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信息,查詢單用途預付消費卡消費記錄、餘額等信息,要求經營者依照國家規定、契約或者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單用途預付消費卡時應當理性消費,注意防範風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出具載明下列內容的憑據:
(一)雙方名稱或者姓名、聯繫方式等;
(二)經營者收款賬戶信息、預收金額、支付方式、履約保證措施;
(三)兌付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內容、地點、數量、質量以及兌付計算種類、收費標準、扣費方式;
(四)履行期限以及經營場所自有或者租賃、租期;
(五)風險提示;
(六)贈送權益的使用範圍、條件及退款的處理方式;
(七)變更、中止、終止等情形預收款的處理方式;
(八)退款計算方法、渠道、手續費;
(九)掛失、補辦、轉讓方式;
(十)消費記錄、餘額查詢方式;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解決爭議的方法。
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載明本條前款規定內容的書面契約的,視為已經出具憑據。
第二十條經營者在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經營活動中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徵得消費者的同意,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並明示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在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經營活動中,不得有以下欺詐行為:
(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收取消費者費用而故意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三)以虛假的或者欺騙性的價格標示銷售單用途預付消費卡;
(四)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五)作出虛假、誇大等承諾;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欺詐行為。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因停業、歇業、註銷等導致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無法兌付,或者經營場所遷移,應當提前三十日通過多種形式告知消費者,並在經營場所、網頁的顯著位置發布公告。
第二十三條消費者自購買單用途預付消費卡之日起七日內未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有權要求經營者退卡,經營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全額退回預收款;消費者因此獲得的贈品或者贈送的服務,應當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價款。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退回預收款餘額,經營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款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回:
(一)經營者未按照契約或者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
(二)雙方協商一致的;
(三)經營者因停業、歇業或者經營場所遷移等原因影響單用途預付消費卡兌付的;
(四)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契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了解單用途預付消費卡使用情況、消費記錄、餘額等信息提供查詢。
經營者應當自最後一筆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交易記錄至少三年,方便消費者查詢、複製,並確保交易資料的完整性、保密性、準確性。
第二十六條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產生消費爭議時,經營者應當及時與消費者進行協商,解決爭議。消費者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消費者。
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消費者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經營者發行、兌付單用途預付消費卡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經營者的經營場所,了解有關情況;
(二)要求經營者提供有關證照、憑據、契約、交易記錄等資料並有權複製;
(三)應當備案而沒有備案的,要求其予以備案。
經營者應當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分別由商務、文旅、體育、教育、人社、民政、衛生健康、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執法分工實施。
第二十九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行單用途預付消費卡或者為消費者辦理續卡的,責令立即停止發卡、續卡,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
第三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暫時停止發行單用途預付消費卡,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向消費者出具載明規定內容的憑據的;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向消費者履行告知義務的;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向消費者提供查詢或者保存交易記錄的。
第三十一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退回預收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暫時停止發行單用途預付消費卡,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經營者在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經營過程中有金融欺詐、契約詐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欺、洗錢、挪用資金等情形的,由公安機關等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對單用途預付消費卡違法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