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全民健身條例

《甘肅省全民健身條例》經2011年5月31日由甘肅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2011年5月31日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3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全民健身活動、全民健身設施、全民健身服務、法律責任、附則6章45條,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全民健身條例
  • 類型:條例
  • 地區:甘肅
  • 實施時間:2011年8月1日
公告,細則,條例說明,修改報告,審查意見,

公告

第43號
《甘肅省全民健身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於2011年5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5月31日

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參加健身活動的合法權益,提高全民身體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全民健身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全民參與、科學文明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全民健身事業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
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規定比例用於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全民健身活動開展等,其收支情況,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全民健身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全民健身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全民健身工作,支持轄區內的單位、組織和公民參與全民健身活動。
第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特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各級各類體育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章程,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並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
第七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投資興建公共體育設施,舉辦全民健身活動,為全民健身事業提供捐贈和贊助。
為全民健身事業提供捐贈的捐贈人,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 鼓勵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開展體育健身科學研究,推廣科學的體育健身新項目、新器材、新方法。
第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大眾媒體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活動的宣傳報導,普及科學、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知識,增強公民健身意識。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全民健身活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和監督全民健身活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適宜青少年、職工、農民、婦女、老年人、殘疾人等各類人群的健身活動,並根據國家規定對全民健身計畫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設體育課,並將體育課列為考核學生學業成績的科目;根據《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每年進行一次學生體質健康檢測;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不少於一小時的體育活動。
鼓勵中國小校開設體育特長班,發展傳統體育項目;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組建高水平運動隊,提高學校競技體育水平。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文化體育指導站(室)等基層文化體育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建立體育健身骨幹隊伍,組織開展適合當地居民特點的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特點,制訂體育健身計畫,建設體育活動場所,配置相應的體育設施、器材,定期對本單位職工進行體質健康監測,組織本單位職工開展工間操、單項體育比賽、運動會等體育活動。
第十四條 鼓勵開展適合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生理和心理特點的健身活動,體育健身場館應當為殘疾人開展健身活動免費開放並提供方便。
第十五條 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競賽和表演,鼓勵發展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開展武術、龍舟、賽馬、腰鼓、太平鼓、腳踏車、健身秧歌等具有民族、民間特色的傳統體育健身活動。
少數民族聚居區應當注重發掘和整理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開展少數民族傳統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舉辦綜合性運動會、城市運動會、農民運動會、少數民族運動會、殘疾人運動會和老年人運動會等體育比賽,推動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
省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每四年組織一次全省綜合性大學生運動會,每三年組織一次中學生運動會。市(州)、縣(市、區)教育和體育行政部門每三年組織一次本市(州)、縣(市、區)中學生運動會。學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校綜合性運動會。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舉辦游泳、攀岩、蹦極、滑雪、滑冰、射擊、射箭、潛水、漂流、卡丁車、熱氣球、滑翔傘、動力滑翔傘等關係人身安全的體育項目和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所使用的場所和設施器材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以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進行健身指導為職業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舉辦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獨立山峰的活動,應當經國家或者省體育行政部門批准;舉辦健身氣功活動,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動宣傳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暴力等不健康內容和進行賭博等違法活動。
第二十條 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活動場所的規章制度,愛護設施,保護環境,不得影響其他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一條 每年8月8日所在周為本省全民健身周。在全民健身周期間,各級體育行政部門管理使用的全民健身場館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並延長開放時間。
第三章 全民健身設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結合新農村建設,建設實用的公共體育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免費提供公共體育設施。
第二十三條 已列入規劃的公共體育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擅自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體育設施用地的,應當先確定新的用地,新的用地面積不得少於原有面積。
第二十四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規範實用和方便民眾的原則。
設計、建設、安裝公共體育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和安全標準,標明使用說明和安全警示,符合安全、實用、科學、美觀的要求。
建設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特殊要求,採取無障礙和安全防護措施,滿足各類人群參加體育健身的需要。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規劃相應的公共體育設施用地。
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組織驗收時應當有當地體育行政部門參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建設項目和功能,不得縮小建設規模和降低建設標準。
已建的城市居民住宅區沒有公共體育設施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補建公共體育設施。
第二十六條 利用體育彩票公益金和社會捐贈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由管理單位或者受贈單位負責維護與管理;沒有管理單位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單位負責日常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學校體育設施配備標準,建設配置體育場地、設備、器材,保證體育教學和學生開展體育鍛鍊的需要。
第二十八條 公共體育設施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範,場所的衛生環境和安裝的健身設施、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制定的標準。
安裝的健身設施、設備、器材應當標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警示標誌,設定公共信息圖形符號並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施、設備、器材完好。
第二十九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每周不少於五天,周六、周日應當開放,並公布開放時間。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延長開放時間。
由政府投資興辦的全民健身場所,應當逐步向公民免費開放,公園、廣場應當向公民免費提供健身活動場所。
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生產、教學秩序和安全的情況下,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的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
學校的體育設施應當在法定節假日和寒暑假期間向學生開放。
第三十條 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需要消耗水、電、氣或者損耗器材、支付體育指導人員薪酬和相關保險費用的,可以適當收費或者由同級財政補貼,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示。收費收入全部專項用於水、電、氣、器材損耗及支出體育指導人員薪酬和相關保險費用。
有償使用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對學生、老年人和殘疾人實行優惠,或者在規定時間內免費開放。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和擅自拆除公共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或者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的功能、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批准手續。經批准拆除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擇地重建,遷建工作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遷建的單位承擔。
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務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為從事全民健身服務的單位、個人提供信息服務,指導監督從事全民健身服務的單位開展標準化、規範化服務。
各類體育教育、訓練機構可以利用現有的場地、設施、器材和體育專業技術人員,組織舉辦各種體育健身培訓,傳授、推廣、普及科學實用的體育健身知識和方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國民體質監測,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並將監測結果納入社會統計指標。
國民體質監測工作由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實施。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志願者隊伍建設,對以健身指導為職業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不以收取報酬為目的,向公眾提供傳授健身技能、組織健身活動、宣傳科學健身知識等服務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可以申請相應的技術等級。
技術等級和職業證書的認定標準及程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實行強制性體育服務標準的體育運動活動場所,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服務標準,並配備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社會體育指導員。
第三十六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興辦體育健身服務業。從事公益性體育健身服務業的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稅收、收費以及用水、用電、用氣、用暖等方面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或者取得許可證後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舉辦攀登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獨立山峰、健身氣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停止違法活動,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給參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擅自拆除公共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的最低時限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項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體育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舉辦全民健身活動所使用的設施器材未達到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理;給參與者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活動的舉辦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超出技術等級證書規定範圍從事社會體育健身指導服務,或者未取得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資格證書從事經營性社會體育健身指導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甘肅省全民健身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全民健身是關係全民族健康和國家強盛的事業,旨在全面提高國民體質和健康水平,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會文明的重要內容。建國以來,黨和國家十分重視全民健身工作,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1995年6月20日國務院頒布了《全民健身計畫綱要》,使我國全民健身事業走上了科學化、規範化的軌道。199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從法律上確立了全民健身在體育工作中的基礎地位,2009年8月19日,國務院通過了《全民健身條例》,促進了全民健身事業蓬勃發展。2011年2月24日國務院印發了《全民健身計畫(2011—2015年)》,為新時期全民健身事業發展勾勒出了一個立體、豐富、多彩的圖景。多年來,我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和《全民健身計畫綱要》,全民健身得到全社會廣泛關注和積極回響。在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下,全民健身事業蓬勃發展。全民健身領導體系和組織網路逐步健全,全省三級體育社團達176個,單項體育協會55個,城鎮社區晨晚練點達到5100多個。體育設施建設進展迅速,民眾體育社會化程度逐步提高。“十一五”期間,我們提出並積極推進甘肅絲綢之路體育健身長廊建設,利用體育彩票公益金大力實施了體育場館設施“四個一”工程和“千鄉鎮農民健身工程”項目建設。全省12個市州實現了“一市一館”,57個縣市區建設了全民健身中心,1218個鄉鎮巳實現“一鄉一站”建設任務,3849個行政村完成了籃球場建設任務。積極向國家體育總局爭取“雪炭工程”21個,“民康工程”2個。安裝健身路徑1939條(其中農村1344條,城市社區595條),配發籃球架4808副,桌球台9316副。隨著甘肅絲綢之路體育健身長廊建設的深入開展,民眾體育活動豐富多彩,廣大民眾健身意識明顯增強。據2008年全國民眾體育狀況調查表明,全省經常參加體育鍛鍊人口達690多萬,占全省總人口的26.4%,全省人民的健康素質有所增強。但是,這些成績與其他省市特別是經濟發達省市相比,與廣大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健身需求相比還有較大差距。全民健身工作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對全民健身的投入仍然不足。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經費不足,制約了基層民眾的全民健身活動,各級政府投入全民健身資金有限,而且不夠穩定;在鼓勵全社會參與和支持全民健身活動,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方面,措施還不夠有力。二是體育設施還不能滿足民眾的健身需求。全省許多住宅小區在新建、改建、擴建過程中,沒有按照有關規定配建體育設施;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主要是學校)的體育場地設施向社會開放不夠;場地不足與場地設施閒置的情況同時存在。三是部分人群,特別是30—50歲人群體育活動相對薄弱。一些單位不重視職工身體素質,健身活動的時間、場地設施、資金得不到保證,廣播操、工間操制度不能堅持;許多中年人因為工作、生活壓力大,參加體育活動少,加之健身意識不強,身體處於亞健康狀態。四是科學健身知識還不普及,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管理制度不夠完善,國民體質監測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上述情況說明,在我省經濟社會不斷發展,人民民眾生活水平不斷提升的同時,增強民眾健身意識,擴大體育場館設施,健全全民健身服務體系並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促進我省各級政府加強對全民健身事業的組織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全國已有北京、山東、江蘇、湖南、四川、陝西等20個省市出台了《全民健身條例》。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2008年,省人大常委會把《甘肅省全民健身條例》列入2008—2012年立法規劃,省政府列入2009年立法調研項目。2009年4月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和省體育局聯合召開會議,成立了起草領導小組,制定了起草工作方案。省體育局在深入全省各市州體育局調研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參考了有關省市已出台的全民健身條例,起草了《甘肅省全民健身條例(草案)》,並先後兩次下發各市州體育局廣泛徵求意見。報送省人民政府後,省政府法制辦將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發各市州和有關廳局徵求了意見。省體育局配合省人大常委會赴雲南、貴州和湖南三省開展了全民健身立法調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省人大法工委和省體育局先後兩次在調研論證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集中修改,並經2011年2月25日省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條例草案體例分總則、全民健身活動、全民健身設施、全民健身服務、法律責任和附則等6章43條。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一)關於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職責積極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民眾健身提供服務和保障是各級政府職責。條例草案分別規定了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級體育行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職責,並對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了要求,強化了政府和主管部門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責任,明確了政府有關部門的配合責任。(二)關於全民健身的投入資金保障是發展全民健身事業的前提條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加大對全民健身的投入,保障廣大人民民眾享有基本的體育公共服務。目前,全省全民健身資金投入比較低,而且不夠平衡,不能滿足人民民眾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需求。為規範資金保障,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全民健身事業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條例草案強化了體育彩票公益金在全民健身中的用途及管理。為了積極依靠社會力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全民健身服務體系建設,條例草案規定,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以投資、贊助、捐贈等形式支持全民健身活動。(三)關於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全民健身工作重點是組織動員人民民眾積極參與健身活動,在健身活動中強身健體,培養高尚的道德情操。為進一步調動人民民眾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的積極性,增強全民體質,條例草案突出了幾個重點。一是規定了全民健身周。條例草案規定,“每年8月8日所在周確定為全省全民健身周,在全民健身周期間,各級體育主管部門管理使用的全民健身場館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並延長開放時間”。設立全民健身周是加強全民健身宣傳、集中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好形式。二是為了適應不同人群的特點,將全民健身活動落實在基層。條例草案對社區體育、社團體育、職工體育、學校體育及體育協會,分別提出了要求;對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應結合各自特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提出了要求;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學生綜合性運動會作了明確規定,用運動會這一槓桿促進學生體育活動開展。三是強調了民族、民間傳統體育活動。條例草案規定“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競賽和表演;鼓勵發展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開展武術、龍舟、賽馬、腰鼓、太平鼓、腳踏車、健身秧歌等民族、民間特色的傳統體育健身活動”。(四)關於全民健身的社會化和體育服務業構建民眾性體育服務體系,要在政府主導下,積極推行國家與社會共同興辦,逐步形成政府保障人民民眾享有基本的體育公共產品和服務,不斷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多層次體育消費需求的新格局。條例草案中規定,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興辦全民健身服務業。從事公益性健身服務業的組織,按照國家規定,在稅收、收費以及用電、用水、用氣、用暖等方面享受優惠政策。為了維護廣大消費者的權益,條例草案對全民健身活動場所應具備的條件,特別是對國家實行強制性體育服務標準的體育運動項目活動場所和從業人員的管理作出了規定。(五)關於全民健身設施體育設施是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基礎。截至2008年,全省體育場館人均占有面積0.76平方米,比全國人均占有面積1.03平方米少0.27平方米。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對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區配套體育設施的建設作出明確規定。條例草案重點圍繞體育設施建設和管理中出現的一些新問題作了規定。一是針對居住區配套體育設施建設工作不夠落實的問題,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公共體育設施布局建議”。“居民住宅配套建設的體育健身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組織驗收時應當有當地體育主管部門參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體育健身設施建設項目和功能,不得縮小建設規模和降低用地指標”。這一規定加強了相關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加大了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有效地督促居住區配套體育設施建設的落實。二是隨著利用體育彩票公益金配建的全民健身設施數量增多和使用時間的延長,其設定、管理、更新、維護等責任歸屬,條例草案對此作出相應規定。三是為了使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內部體育設施得到充分利用,鼓勵這些單位體育設施對公眾開放。條例草案規定了學校體育健身設施在不影響教學和學校安全的情況下,應當在節假日和寒暑假期間照常向學生開放。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開放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六)關於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國民體質監測工作對於各級政府部門了解和掌握全省人民體質狀況,人民民眾了解自身體質水平,激勵民眾參加體育健身的積極性,指導民眾科學健身具有重要作用。為進一步完善國民體質監測系統,條例草案對全省實施體質監測制度、建立國民體質監測系統等提出了要求。社會體育指導員是全民健身的一支重要力量,全省已培訓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18580人,他們在各個體育健身活動場所傳播健身知識,普及科學健身方法,抵制不健康行為,受到參與體育活動的廣大民眾的喜愛和尊重。為了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充分發揮這支隊伍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作用,條例草案對全省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將社會體育指導員納入行業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1年5月28日下午對《甘肅省全民健身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分組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充分吸收了一審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已基本成熟,建議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5月29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逐條審議,教科文衛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一、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修改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特點,制訂體育健身計畫,建設體育活動場所,配置相應的體育設施、器材,定期對本單位職工進行體質健康監測,組織本單位職工開展工間操、單項體育比賽、運動會等體育活動。”作為草案表決稿第十三條。二、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五條修改為:“鼓勵開展適合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生理和心理特點的健身活動,體育健身場館應當為殘疾人開展健身活動免費開放並提供方便。”作為草案表決稿第十四條。三、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合併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結合新農村建設,建設實用的公共體育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免費提供公共體育設施。”作為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二條。四、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不得縮小建設規模和降低用地指標”修改為“不得縮小建設規模和降低建設標準”。五、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每周不少於五天,周六、周日應當開放,並公布開放時間。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延長開放時間。由政府投資興辦的全民健身場所,應當逐步向公民免費開放,公園、廣場應當向公民免費提供健身活動場所。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生產、教學秩序和安全的情況下,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的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學校的體育設施應當在法定節假日和寒暑假期間向學生開放。”作為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九條。六、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志願者隊伍建設,對以健身指導為職業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不以收取報酬為目的,向公眾提供傳授健身技能、組織健身活動、宣傳科學健身知識等服務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可以申請相應的技術等級。職業證書和技術等級的認定標準及程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作為草案表決稿第三十四條。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部分條款順序作了調整,個別文字作了相應修改。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甘肅省全民健身條例(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審查意見

2011年3月22日省十一屆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1年3月22日,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召開第十二次會議,對2011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的《甘肅省全民健身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教科文衛委員會認為,全民健身關係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活幸福,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多年來,我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活動得到了全社會廣泛關注和積極回響。特別是2009年10月1日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全民健身活動領導體系和組織網路進一步健全,體育設施建設進展迅速,廣大民眾健身意識明顯增強,身體素質得到提高。但是,我省的全民健身工作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與廣大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健身需求相比還有較大差距。突出表現為全民健身的投入不足,體育場館設施還不能滿足民眾的健身需求;部分人群、部分單位不重視體育鍛鍊;科學健身知識還不普及,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管理制度不夠完善。因此制定一部適合我省省情的全民健身條例是十分必要的。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內容與上位法不牴觸,對全民健身活動的組織管理、社會責任、保障措施等方面進行了規範,既細化了上位法的規定,又突出了甘肅地方特色,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建議提交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同時,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1、將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當年工作計畫,將全民健身事業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2、將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制定工作計畫,每四年對計畫實施情況進行一次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民健身工作。3、將條例草案第十三條修改為: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建立健全體育健身輔導站(點)等基層文化體育組織,建立體育健身骨幹隊伍,結合城市社區特點,組織、指導居民開展體育健身活動。4、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二)修改為:使用的設施、設備、器材和衛生環境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制定的標準,採用企業標準的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以上審查意見,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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