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

為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增強全民體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本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
  • 施行時間:2006年3月1日
  • 目的:增強全民體質
  • 全民健身日:六月二十三日(奧林匹克日)為本市
修訂的條例,審議的報告,解讀,相關報導,

修訂的條例

(2017年1月20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政府責任
第三章 公共健身場地、設施
第四章 健身社會組織和健身團隊
第五章 社會促進
第六章 健身服務業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全民健身和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的國家戰略,保障公民健康權益,滿足公民健身需求,提高公民健康素養和健康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全民健身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以公民為主體,基層為重點,實行政府主導、社會主辦、單位支持、市場參與、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三條 公民是全民健身活動的主體,有依法自願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公民應當堅持健康的生活方式,積極參加全民健身活動。
公民可以根據自身需要、身體條件和興趣愛好自願選擇健身方式,可以組成或者參加健身團隊,並自覺遵守團隊的章程或規則,開展科學文明的健身活動。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支持公民和全社會開展全民健身活動,並提供基本公共服務。
第五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城鄉社區、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保障職工或者成員的健身權益,為其參加健身活動創造條件,負責並支持其組成健身團隊,建立健身活動制度,有序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六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的社會動員和組織機制,支持健身社會組織成為全民健身活動的組織主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支持綜合的、專項的健身社會組織建設,支持健身社會組織和健身團隊通過自辦自律、互助合作等方式整合利用社會全民健身資源,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七條 本市鼓勵社會各界以宣傳、教育、慈善、贊助、志願服務等多種形式促進全民健身活動。
第八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利用市場機制為全民健身活動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二章 政府責任
第九條 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全民健身的特點,按照面向社會、重在基層、屬地為主、財隨事走的原則,建立分工明確、相互銜接、運行有效的全民健身工作格局和工作機制,發揮主導、服務、保障作用。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健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本轄區全民健身工作的職能、機構和工作機制;制定並完善政策措施,支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全民健身工作;將市、區用於支持基層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經費、人員、場地設施等資源交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配置。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完善政策措施,促進全社會的全民健身活動和健身服務業發展;支持市、區健身社會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支持公民依法組建健身社會組織和健身團隊。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基本職責:
(一)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制定全民健身實施計畫,明確階段目標、工作措施和政府保障等內容;
(三)將全民健身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全民健身需求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
(四)統一安排、均衡布局,規劃、建設方便公民的公共體育設施及其他健身場所;
(五)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整體統籌,建立部門協同機制,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並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
(六)建立健全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的機制和政策。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本轄區內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市、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本轄區公民健身需求,制定並落實本轄區全民健身工作的年度計畫;
(二)統籌利用經費、場地設施等全民健身資源,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為全民健身提供服務;
(三)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協調機制,吸收轄區內單位、健身社會組織、健身團隊的負責人參與建立本轄區的綜合性健身社會組織,支持綜合性健身社會組織為轄區內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
(四)主導健全轄區內全民健身的公共治理體制,整合利用轄區內場地設施資源,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有條件的,可以舉辦民眾性健身賽事;
(五)指導、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推動體育生活化社區建設。
第十四條 市、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全民健身的規劃、計畫;
(二)根據全民健身活動的特點和規律,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公共治理體制建設,指導本級綜合的和專項的健身社會組織履行服務全民健身的責任,培育並支持基層的健身社會組織和健身團隊發展;
(三)監督公共體育設施的運營;
(四)組織或者指導健身社會組織舉辦全民健身體育節、運動會等活動;
(五)進行科學健身指導,組織實施公民體質監測,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
(六)管理、培訓、評定社會體育指導員,組織社會力量開展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
(七)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健身社會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八)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一定比例的體育彩票公益金用於發展全民健身事業。
第三章 公共健身場地、設施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公共體育設施規劃和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的要求建設公共體育設施。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公園、綠地、廣場、河湖沿岸、城市道路等區域安排健身步道、登山步道、腳踏車道或者綠道等全民健身活動場地。
第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小區改造和功能完善,利用現有資源在城市已建成區域合理布局,開闢公益性或者專業運營的全民健身場所,方便公民健身活動。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實行專業運營的體育場館,負有為全民健身服務的責任。場館所屬區域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開闢全民健身場所。場館及附屬體育設施應當提供免費或者低收費的普遍服務。組織健身賽事和活動使用場館的,場館應當與賽事和活動的組織者簽訂契約或者協定,明確活動規則,可以適當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體育場地、設施按照資源共享、互惠互利、互助合作的原則,對專項的健身社會組織、健身團隊和本社區的健身社會組織、健身團隊有序開放。
使用前款規定的場地設施進行健身活動的健身社會組織、健身團隊應當適當支付費用,並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第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動中國小校在課餘時間和節假日向未成年人免費開放體育設施。
中國小校用於體育教學的場館和設施主要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轄區和城鄉社區內按照互助合作、社區共建、資源共享的方式有序開放。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經費支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的互助合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管部門或者轄區內的健身社會組織、健身團隊與學校共同負責,簽訂契約或者協定,明確安全責任、活動規則和費用。
城鄉社區使用本區域內中國小校場館和設施的,納入社區共建範圍。
第二十條 商業性體育設施用於全民健身公益活動的,可以享受政府相應的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公共體育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的功能、用途。
第四章 健身社會組織和健身團隊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的健身團隊可以向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申請備案,經備案的可以加入本轄區的綜合性健身社會組織,並享受場地、資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全民健身活動應當由本機關單位的工會具體負責。工會應當依據章程組建員工的健身社會組織或者健身團隊,並對健身社會組織、健身團隊開展的健身活動,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資助。
第二十四條 本市鼓勵成立跨街道、鄉鎮、社區的專項的健身社會組織和健身團隊,經所在區體育行政部門備案的,可以加入區單項體育協會成為會員。
區單項體育協會可以成為市單項體育協會會員,單獨成立的單項體育協會應當依法進行社團登記。
第二十五條 市、區體育總會應當把組織和推動全民健身作為重要職責。
市、區單項體育協會應當把組織和推動全民健身作為主要任務和重點工作,將發展基層的健身社會組織,指導服務全民健身活動,組織專業全民健身比賽,普及全民健身科學知識,培育全民健身骨幹隊伍等列為基本職責。
第二十六條 健身社會組織、健身團隊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能力:
(一)制定內部章程或者公約,明確成員權利義務;
(二)吸收熱心人士或者志願者參加;
(三)收取會費或者接受企業捐贈資助;
(四)按照與場地設施開放單位簽訂的契約或者協定,妥善處理責任糾紛;
(五)引導成員以有序和科學文明的方式健身。
第五章 社會促進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應當支持本機關、單位、組織內部的全民健身活動。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職工參與全民健身創造必要條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多種形式的健身活動;有條件的,可以舉辦運動會,開展體育鍛鍊測驗、體質測定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 中國小校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指導學生體育鍛鍊,提高學生身體素質。
第二十九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成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三十條 單項體育協會應當積極推廣體育項目,承接、舉辦專項體育賽事,組織其成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並給予指導、培訓和支持。
本市支持單項體育協會開展全民健身品牌活動,開展競技體育與全民健身交流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按照市、區體育行政部門的委派,向民眾性體育組織、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提供傳授健身技能、組織健身活動、宣傳科學健身知識等志願服務。
第三十二條 本市鼓勵社會體育指導員、專業運動隊、運動員、教練員、體育科技工作者、體育教師、體育專業學生、醫務工作者及其他社會熱心人士為全民健身提供志願服務。
第三十三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建設體育場地和設施、公益捐贈贊助民眾性健身賽事和活動等方式支持全民健身。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舉辦、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應當按照小型多樣、因地制宜、科學文明的原則,遵守健身活動場所的規章制度,合理使用並愛護健身設施,不得擾亂公共秩序,不得宣揚迷信,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
第六章 健身服務業
第三十五條 本市鼓勵、支持、引導市場主體、社會力量發展多種項目、多種形式的體育健身俱樂部,依據規劃建設健身休閒產業園區,提供與全民健身相關的產品和服務,促進健身服務業發展。
第三十六條 本市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各類面向市場提供體育產品和服務的企業,在體育場館設施建設及運營、公益健身服務、民眾性健身賽事和活動等領域推行公私合作模式。
第三十七條 本市鼓勵社會力量投資組建體育賽事公司,舉辦各類商業性、民眾性健身賽事和活動,創建自主品牌賽事。
第三十八條 本市對符合條件的具有公共性、大眾性的健身消費項目和設施實行健身消費管理,引導市場主體提供良好的健身服務和產品,促進健身消費。
第三十九條 本市鼓勵和引導保險機構創新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拓展政府體育公共服務險、學校體育險、社區體育險、運動傷害險等險種業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存在不履行、違法履行、不當履行職責行為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問責和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侵占、損壞公共體育設施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利用全民健身活動擾亂公共秩序、宣揚迷信、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同時廢止。

審議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3年,市人大常委會順應形勢發展和人民民眾的需要,及時開展了全民健身條例修訂立項論證工作,經主任會議研究,同意立項。2014年,常委會開展了全民健身相關法規執法檢查,進一步查找了問題,理清了立法思路,為條例修訂打下了良好基礎。2016年,常委會將全民健身條例修訂列為了常委會審議項目。
為了協助常委會做好《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教科文衛體辦公室在康林副主任的帶領下,就立法相關問題多次聽取全民健身立法專家顧問組、體育代表小組以及各區人大常委會的意見,併到東城、海淀、豐臺、房山、延慶等區開展實地調研。4月19日,德印主任、紀綱和康林副主任就全民健身立法工作專程到東城區調研,聽取了相關部門及基層民眾代表的意見。5月6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對條例草案的審議報告進行了專題研究。5月12日,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了教科文衛體辦公室關於審議《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修訂草案)》有關情況的報告。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將條例草案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一、條例修訂的必要性
本市條例自2006年實施以來,對推動全民健身事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隨著本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本市全民健身服務保障能力和水平難以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健身需求。較為突出的問題主要有全民健身服務體系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健全、政府職責還需要進一步明確、經費投入和場地保障力度還需要進一步加大,學校體育和基層體育工作還需要進一步加強等。為促進全民健身活動開展、保障公民健身權益,國務院於2009年出台《全民健身條例》,首次將參加全民健身活動規定為政府應當保障的公民權利。此後發布的《全民健身計畫(2011-2015)》、《國家體育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等檔案,又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範疇,進一步明確了政府的主導地位和保障責任。2014年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更是將全民健身上升為國家戰略。這意味著本市條例出台後,特別是近幾年,由於國家全民健身政策發生了重大變化,原條例立法理念和一些制度設計已經不符合上位法和國家的新政策,不適應當前全民健身工作所面臨的新形勢。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統一,貫徹落實全民健身國家戰略和公共服務的新理念,有效解決阻礙本市全民健身事業健康發展的諸多問題,依據上位法和國家新政策對條例進行修訂是非常必要的。
二、對修訂草案的基本評價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的條例修訂立項論證報告,市體育局和市政府法制辦積極開展條例修訂工作,就立法重點和難點問題多次進行專題調研和專家論證,並與相關部門做了廣泛深入的溝通協調。我們認為,市政府提交審議的條例草案以上位法為依據,從本市的實際出發,總結和提升了本市全民健身工作中的實踐經驗和有效做法,基本貫徹了立項論證報告、執法檢查報告提出的立法思路和總體要求,一定程度上回應了需要通過立法解決的幾個重點問題,在立法理念和內容上較原條例均有較大調整。一是明確了政府的主導責任和公共服務職能,提出本市全民健身事業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共建、全民共享的原則,各級政府應當為公民健身提供公共服務,並依據上位法對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作了原則規定。二是明確了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要求,特別是將去年市政府關於《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實施意見》中的相關內容上升為法律規範,提出由政府統一規劃建設街區級、社區級居住區體育設施。三是對公園、綠地和廣場的綜合開發利用,對建成居民區體育設施不足的如何採取措施加以解決,對公共體育設施開放時間和學校體育設施開放方式等,都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三、條例修訂應遵循的基本思路和需進一步研究解決的重點問題
結合立項論證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和國家政策變化,以及前一階段開展的調研和徵求意見等情況,我們認為條例修訂應遵循以下基本思路:一是要在貫徹上位法的基礎上,按照“四個全面”戰略部署和五大發展理念,作出更多符合北京總體定位、體現和諧宜居及首善之區要求的創新規定。二是要以構建和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為目標,結合本市實際和人民民眾多樣化的健身需求,建立與全民健身特點和公共服務屬性相適應的體制機制,完善全民健身活動的組織方式。三是要以問題為導向,堅持“針對問題立法,立法解決問題”,針對全民健身事業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符合新理念的制度設計,通過制度創新來破解阻礙全民健身事業發展的實際問題。
根據以上思路,我們認為有以下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和解決,建議在審議過程中予以重點關註:
(一)關於全民健身性質和立法定位
全民健身是一項政府主導下的保障人民民眾健身權利的事業和活動,必須堅持其公益性、民眾性和社會性。作為公共服務立法,條例修訂應始終貫徹公共服務的理念,變政府倡導為政府主導,解決好政府保基本的問題。在政府保基本的前提下,進一步明確政府、社會和市場三方權利義務,更加注重激勵和引導基層社會組織有效發揮作用,在建立以政府主導、社會(單位)組織、公民參與、市場補充為特徵的新制度方面有所突破。
(二)關於責任體系
依法保障全民健身事業健康發展,關鍵是要構建科學合理、清晰明確的全民健身責任體系。一是要明確政府的主導責任,規範好政府在全民健身公共服務方面的保障責任和保障範圍,在上位法的基礎上對政府職責加以強化和細化。要主導構建和完善市、區、鄉鎮街道、村居社區四級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要完善經費保障和財政投入機制,逐步加大全民健身經費在體育事業經費中的比重,並更多地向基層民眾體育活動傾斜,向支持社會體育組織傾斜。二是要在明確政府責任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全民健身活動的組織主體和責任主體,釐清和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行業協會以及社區、學校等各方面在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中的相關責任,形成政府主導下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全民健身責任體系。
(三)關於制度創新
確立與全民健身性質和公共服務屬性相適應的新體制,必須針對在全民健身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改革,要通過制度創新推動改革和破解現存的主要問題。
1.關於建立科學合理的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用地制度。目前,構建四級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最大的難點之一是居住區公共體育設施缺乏規劃和建設保障,民眾身邊健身場地不足問題突出。究其原因:一是各級政府投入不足,規劃建設不到位,部分場館閒置;二是居住區配套體育設施建設由開發商代建的制度易造成少建、不建或挪作他用。三是在公園、綠地中建設體育設施缺乏相應的鼓勵政策,導致公園、綠地的管理單位對全民健身設施建設的積極性不高。為此,我們建議:一是要加強規劃和建設力度,在新建居住區必須嚴格依法配建體育設施;二是要按照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中“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舉辦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公益性場地和設備”的規定,將街區級和社區級體育設施明確為公共體育設施,這樣既符合國務院的規定,又能將這些設施納入法律保護範圍,有效防止被隨意占用或拆遷;三是對缺少公共體育設施的老舊小區,可以通過清理騰退承包出租的國有用地和房屋,或在小區改造時補齊;四是要對建設項目配套體育設施,可以考慮創新建設模式,改變由開發商代建的制度,由政府結合社區級公共體育設施統籌規劃建設;五是要加強土地的複合利用,研究在公園、綠地等建設全民健身場地和設施的政策及標準。
2.關於建立全民健身活動專項經費保障制度。全民健身經費投入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全民健身投入不足,缺乏經費投入保障機制;二是缺乏統一的投入標準;三是各區經費投入不平衡,城鄉投入差距較大;四是基層的民間體育組織、協會、社會體育指導員難以得到財政資金的支持。建議深入研究全民健身經費支持的相關政策,一是建立全民健身活動專項經費保障制度,加大全民健身活動經費在體育事業經費中的比重;二是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將體育彩票公益金按比例用於全民健身;三是在國家法律法規的框架內,創新政府財政投入機制,研究資金支持社會組織的相關政策,引導和激勵社會體育組織參與全民健身公共服務,特別是引導和扶持基層體育社會組織及民眾自發性的草根組織參與基層民眾健身活動。
3.關於完善基層全民健身活動組織開展制度。社區全民健身是政府提供基層民眾性健身公共服務的基本單位,處在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的網底。條例修訂要把開展社區全民健身活動作為一個重點內容,按照國家《全民健身計畫》的要求,將社區體育工作作為社區建設的基本內容,建立相應的活動組織機制,由街道和鄉鎮負責整合基層行政、體育組織,統籌文化體育設施資源,將民眾健身團隊、健身活動納入社區管理和服務,推進體育生活化社區建設,在活動內容上,既保留傳承優秀的傳統項目,又發展民眾需要的、喜聞樂見的健身項目,鼓勵和吸引民眾積極參與健身活動。
4.關於建立開展經常性全民健身活動的組織制度。機關、企事業單位、工青婦殘等社會團體是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重要主體,目前其作用還未充分發揮。建議針對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社會組織的不同特點,研究制定相關鼓勵政策,引導和激勵其建立組織開展經常性活動的相關制度,充分發揮其在開展全民健身活動中的重要作用,通過單位工間操、職工運動會、業餘健身活動和各類品牌健身活動組織其職工或民眾參與全民健身活動。
5.關於建立學校體育設施對外開放保障制度。條例草案在學校體育設施對外開放方面作了規定,但制度安排還不夠完善。在中心城區健身設施缺失的情況下,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是必要的。我們認為,考慮到學校體育設施對外開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政府要進一步釐清開放的相關責任,完善促進開放的組織管理、安全保障和經費補貼制度,解除學校的後顧之憂。同時,探索建立社會組織參與開放的機制,加強街道社區與學校及社會組織的聯動,有組織、有規範、有序地推動學校體育設施對外開放。
6.關於健全學校體育教學質量科學考評和常規競賽制度。學校體育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必須加強學校體育工作。國家和本市政策法規對學生在校期間體育鍛鍊時間、項目、強度都有明確要求,但普遍存在簡化運動項目、降低運動強度和難度的現象,本市青少年的肥胖率、近視率仍居高不下。條例草案基本上沿用了上位法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強化措施。我們認為,應本著強化和細化的原則,將學校體育工作納入政府基本職責和教育部門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健全學校體育教學質量科學考評和常規競賽制度,從提高體育教學質量、健全競賽制度等方面,提出高於上位法的要求。
以上意見,供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時參考。

解讀

新修訂的《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3月1日起正式實施。
隨著生活水平和健康意識的提升,全民健身日益成為民眾最關注的民生話題之一。北京市早在2005年12月就出台了《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極大地推進了全民健身事業的發展。在新的形勢下,為切實推動全民健身事業發展,推動全民健康,北京市對《條例》進行了修訂並於3月1日正式實施。
據悉,《條例》總共八章,分別為:總則、政府責任、公共健身場地、設施、社會促進、健身服務業、法律責任和附則。
據北京市體育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本《條例》立足通過政府主導下的公共治理,引領和推動政府治理方式充分轉變,創新體制機制,探索治理新路。充分發揮社會機製作用。支持公民自發健身團隊、單位內部健身團隊、跨行業跨社區健身組織和團隊建設,轉變綜合性、專業性體育協會工作重點,發揮各類社會組織的主體作用,採取發展會員、互助合作、民主自治、簽訂民事契約、慈善志願等多種方式,使各類組織及其成員與場地設施單位、市場主體、基層政府、基層自治組織等成為互相合作、互相幫助的健身活動共同體。
針對民眾身邊的健身場地設施供給不足等具體問題。《條例》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體育場地、設施按照資源共享、互惠互利、互助合作的原則,對專項的健身社會組織、健身團隊和本社區的健身社會組織、健身團隊有序開放”,提出了“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動中國小校在課餘時間和節假日向未成年人免費開放體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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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北京市體育局獲悉,2017年3月1日起,由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將正式開始施行。新版條例的出台讓人耳目一新,對於當下北京市民所關心的“健身場所”、“民眾健身活動”等熱點問題提出了指導性意見。
全民健身是一項國家戰略,政府在推進過程中應當發揮主導作用。新版條例規定了各級政府的責任,要求根據全民健身的特點,按照面向社會、重在基層、屬地為主、財隨事走的原則,建立分工明確、相互銜接、運行有效的全民健身工作格局和機制,發揮主導、服務、保障作用。
為切實解決健身場所、健身設施資源不足等問題,新版條例不僅要求公共體育設施的有序開放,同時規定中國小校將在課餘時間和節假日期間向未成年人免費開放。
廣場舞作為社區居民日常健身的重要形式,由於“噪音擾民”等問題近兩年來備受爭議。新版條例提倡文明開展個人、集體健身活動並指出,不得擾亂公共秩序、宣揚迷信、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情節嚴重者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行政處罰。廣場舞擾民問題,也將迎刃而解。
發展健身服務業,通過市場提供豐富的體育產品和服務供給,可以更好地促進全民健身活動開展。新版條例規定應當鼓勵、支持、引導市場主體、社會力量提供與全民健身相關的產品和服務;分別從推行公私合作模式、創建自主品牌賽事、促進健身消費、創新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健全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機制等方面作出指引性規定。
北京市民所關心的問題同樣是《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所關心的問題。全民健身的發展也將持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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