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北京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選舉法規定。各行政區域內的少數民族應當有適當的代表名額。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
- 地 點:北京
- 時 間:每年3月
機構職責,部門設定,會議,歷屆領導,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第十三屆,第十四屆,
機構職責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北京市的國家權力機關。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時,方能舉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審查和批准本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討論、決定本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選舉市人民政府的市長、副市長,選舉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檢察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選舉本市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決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
有權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市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聽取和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 北京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罷免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
- 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部門設定
北京市人大代表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由北京市的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門頭溝區、房山區、大興區、通州區、順義區、昌平區、平谷區、懷柔區、密雲縣、延慶縣、駐四川省人民解放軍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北京市人大常務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討論決定本市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決定對本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預算的部分變更;決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受理人民民眾對北京市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撿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決定代理人選;決定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任免;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職務;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討論決定本市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決定對本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預算的部分變更;決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受理人民民眾對北京市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撿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決定代理人選;決定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任免;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職務;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會議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北京市常務委員會會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章第四十五條規定,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歷屆領導
第九屆
主 任:趙鵬飛(滿族) 副主任:馬耀驥、黎光(常務)、夏欽林 、邢 軍、覃異之、陶大鏞、浦潔修(女)、陳明紹、戎易 秘書長:趙有光 |
第十屆
主 任:張健民(滿族) 副主任:孟志元、鐵英(女)、夏欽林、陶大鏞、郝詒純(女)、梅向明、陶西平、徐炳忠、汪統 秘書長:王昭鉞 |
第十一屆
主 任:張健民(滿族)、於均波 副主任:汪統、段柄仁、陶西平、洪紱曾、王大中、范遠謀、王維城、張燕麗(女)、索連生(滿族)、趙鳳山 秘書長:劉正民 |
第十二屆
主 任:於均波(任職時間:2003.1-2007.1)、杜德印(任職時間:2007.1-2008.1) 副主任:范遠謀(任職時間:2003.1-2006.3)、索連生(滿族)、王維城 、林文漪(女)、趙鳳山、金生官 、趙久合 、田麥久 、劉曉晨(任職時間:2007.1-2008.1) 秘書長:柳紀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