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的暫行規定
- 發文單位:教育部
- 發文字號:[79]教專字004號
- 發布日期:1979-6-28
- 實施日期:1979年06月28日
《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的暫行規定》,是為了適應新時期總任務的要求,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又紅又專的中等專業人才,對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暫作的規定,由教育部於1979年06月28日發布, 發文字號:[79]教專字004...
第十二條 學生學籍異動包括轉學、轉專業、休學、復學與退學。第十三條 學生確因家庭遷移或其他正常原因要求轉學的,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1.普通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其中,普通高中一年級學生轉入中等職業學校一年級,普通高中二三年級學生轉入中等職業學校二年級。轉學手續在每學期結束前辦理...
第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健全學籍管理部門和相關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條件,落實管理責任,切實加強學籍管理。國家、省(區、市)、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學籍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具有統籌管理的責任。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第四條 按照省級有關部門職業教育招生...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省實行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各類技工院校,包括普通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第三條 技工院校學生學籍實行分級管理,即學校所在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屬地內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具體工作,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學籍管理工作統籌管理和監督。第四條 技工院校應當建立學籍...
國家教委關於印發《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頒布於1994年4月1日,包括十章:入學與註冊、成績考核、升級與留級、轉學與轉專業、休學與復學、退學、紀律與考勤、獎勵與處分、畢業、附則。中文名 國家教委關於印發《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 ...
市(縣)所屬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由市(縣)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套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學校應對學生學籍規定的相關紙質統計資料按學年度分類整理,及時歸檔。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實行考試錄取與登記註冊入學等...
《國家教育委員會職業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在1992年3月12日由國家教育委員會頒布,並於1992年3月12日起正式開始實施。該規定已於2016年6月7日《教育部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國家語委關於宣布失效一批規範性檔案的通知 政法〔2016〕12號》宣布失效。檔案前言 發文單位:教育部 國家教育委員會 發布日期:1992-3-...
二、學籍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和基本要求 1、入學與註冊 要具體規定入學註冊的資格、期限和主要程式(手續),明確獲取學籍的條件及學生學籍檔案的主要內容。中等職業學校應招收國中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的人員入學。凡按專業大類招收的學生,新生入學後可不按專業方向註冊。2、成績考核 要對成績考核中學業與操行兩個方面的...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改善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的管理,保證教育質量,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是指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式批准設定的幹部、職工、農民中等專業學校、廣播電視中等專業學校(含廣播電視大學中專部。下同)、中等專業函授教育機構等。第三條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的設定和管理工作,在國家教育...
嚴格的學籍管理是做好中職學生資助和免費工作的重要保證。為使兩者關係協調,便於資助和免費工作順利進行,做以下規定:①現在由省資助的中等職業學校(班),一律到省教育廳職成教處註冊學籍;由設區市、縣資助的,一律到設區市教育局註冊學籍。②由設區市、縣資助的衛生類、師範類職業學校(含民辦)的新生學籍註冊...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加強和改進學校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提高教育質量,結合《河北省普通中學學籍管理暫行規定(試行)》和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承德市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試 行)第一章 總 則 第2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類普通高中學校、完全中學、綜合高中、普通...
第八條 殘疾適齡兒童或國小畢業生為正常招生對象的,應同步實施義務教育,完成規定年限的教育 學籍註冊 第九條 國小一年級新生入校報名後,學校在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為其編列學號,建立學籍。學生學號編定原則及方法,按當年市、縣(區)學籍審計要求執行。學生學號在校六年內不變。留級生、復學生、...
第七條 學校在新生入學後的一個月內,應按照招生規定進行複查,如發現有不符合招生條件和招生手續者,報經市教委核准,取消其學籍。第八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須按期到校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註冊者,應事先請假,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第九條 學生死亡、失蹤或被刑事拘留,學校須...
關於印發《烏海市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試行)》的通知 三區教體(文教體局)、市直學校:為了進一步促進全市中國小學業評價制度改革,形成科學、完善的學籍管理制度,市教育局在總結經驗、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制訂了《烏海市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各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
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到有關部門報到、繳費、提交相關材料、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向學籍管理部門...
第十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全員聘用制。根據相關規定,科學制定學校教職工聘用管理制度和具體管理辦法,經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批後實施。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在定員、定崗、定責的基礎上根據崗位需要聘任教職工;根據聘用管理制度解聘或辭退相關人員。學校應建立有利於引進企業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到中等職業學校...
受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應將其處分決定記入檔案,當年的操行評定為不及格。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達之日起執行。省教委以前有關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的規定有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均以本《暫行辦法》為準。第三十八條 凡自一九九一年秋入學的高中新生的學籍管理,均按本《暫行辦法》執行。第三十九條 ...
學校主要負責信息錄入、信息備份,為學生建立紙質和電子學籍檔案。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配合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學籍核查、監督,市(州)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學籍註冊、日常管理。省教育廳主要負責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指導、監督、檢查各地和學校學籍管理工作。第四條 全省建立統一的普通高中學生...
第七條 轉學手續在學期結束前2周至開學後2周內由學校統一辦理,學生確因父母或監護人工作調動須轉學者除外。各學校應嚴格按照電子學籍管理規定辦理轉學、休學、復學、留級有關手續。第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要求轉學的學生,先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在學籍管理網上列印由四川省教育廳制定的《四川省中國小學生轉學證明表》一...
遼寧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第2條 本規定適用於遼寧省境內所有普通高中。第3條 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由省、市、縣三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共同負責,以市教育行政部門為主。第4條 普通高中學生學籍實施電子化管理,全省建立統一的網路管理平台。第二章 入學和註冊 第5條 國中畢業...
高中其它年級學生,每學期開學時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報到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報到者,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對待。開學超過15天不辦理報到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其學籍,由學校報市、縣教育局備案。取消學生入學資格或學籍之前,學校應書面通知到學生家長和本人。第七條 高一新生辦理註冊、報到...
為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促進教育公平,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保障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形成科學化、信息化的學業評價和管理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教育部《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教基一〔2013〕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暫行)》 為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進一步規範我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殘疾人教育條例》和《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實驗)》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高中階段教育發展的實際,特制定的。總 則 第二條 ...
十堰市普通中國小學生電子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加強中國小學生學籍規範化管理,推進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現代化,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十堰市境內所有承擔國小、國中和普通高中教育教學任務的學校、教育機構和主管部門的學生電子學籍管理。第二章 入學、...
用計算機管理學籍對加強學校管理工作,對規範學校辦學行為,有效控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流失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為了全面落實大同市教育局同教基字[2002]14號《大同市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檔案精神,保證我市學籍註冊制度的順利實施,特制定以下細則。規定內容 學籍管理體制 全市學籍實行計算機管理,統一使用大同市中...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於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套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套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
二、加強培訓,強化學籍管理員隊伍建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中國小校要按規定配備學籍管理員,專門負責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的運行和套用工作。要全面強化管理培訓,使學籍管理員準確掌握兩個《細則》的基本內容、建立學籍檔案的基本要求、學籍變動管理的操作辦法等,提高專業化水平和服務質量,建設一支素質高、業務精、...
未經原學校開據轉學證明,接收學校擅自接收學生造成學籍管理混亂的,由接收學校承擔責任。第十六條 現役軍人子女、部隊轉業幹部子女應優先照顧轉學;對肢體殘疾的學生,轉學時應特殊照顧。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辦理出國轉學手續。高中學生出國就讀按有關規定辦理轉出手續。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學生轉學一般在...
《南陽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檔案通知 關於印發《南陽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教體局,油田教育中心、高新區教育辦,局直各中國小校:現將《南陽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附屬檔案一:...
未經原學校開具轉學證明,接收學校擅自接收學生造成學籍管理混亂的,由接收學校承擔責任。國中、國小對遷入本校服務範圍內符合轉入條件的轉學學生必須接收。第十四條 軍人子女、部隊轉業幹部及交地方安置的離退休幹部子女、華僑、烈士子女,隨遷轉學時,應遵照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對肢體殘疾的學生,轉學時應特殊照顧。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