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制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原則意見

為切實做好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有關工作,現將《關於制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原則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做好制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工作,並將制定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報我部備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制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原則意見
  • 檔案類別:意見
  • 發布單位:教育部
  • 發布年份:2001
  • 文號:教職成〔2001〕9號
教育部關於印發《關於制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原則意見》的通知
在工作中有何建議和意見,請及時與我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聯繫。
關於制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原則意見
為適應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人才培養的需求,建立起相應的教育教學秩序,以保證人才培養的規格與質量,更好地指導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制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學籍管理規定)的工作,特提出以下原則意見:
一、制定學籍管理規定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制定學籍管理規定要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國小德育工作的意見》等檔案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構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職業教育運行機制。
制定學籍管理規定要有利於推動中等職業學校辦學模式和教學管理制度的改革,有利於促進彈性學習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有利於促進職業教育內部各層次、各部分之間及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溝通和銜接。制定學籍管理規定要堅持分級負責與分類指導,在本地區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的招生對象、學制、培養目標和教育教學內容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實行統一標準、統一管理,對不同地區和不同類學校應區別對待,允許有所不同,應儘可能地擴大中等職業學校辦學和管理自主權,要在現行有關學籍管理檔案的基礎上改革創新。
二、學籍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和基本要求
1、入學與註冊
要具體規定入學註冊的資格、期限和主要程式(手續),明確獲取學籍的條件及學生學籍檔案的主要內容。中等職業學校應招收國中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的人員入學。凡按專業大類招收的學生,新生入學後可不按專業方向註冊。
2、成績考核
要對成績考核中學業與操行兩個方面的記載提出要求。學業成績考核一般採用百分制、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學分制等記分評定方式。要根據課程的性質和考核的方式(考試、考查)等情況確定具體的記分評定方式,明確各種分制的換算關係,並對學生獲取考試的資格及考試紀律等提出具體要求。學生學業考核成績一般按學期記載。
3、升級與留級
(1)要規定升級與留級的具體條件。原則上一學期所學課程(含實踐教學)考核經補考後仍有二分之一門數不及格者,應予以留、降級,但只要未超過在校學習的最長期限,留、降級的次數不予限制。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可不實行留、降級制度。
(2)重修和免修。學生某些課程(含實踐教學)經考核(含補考)不及格,但未達到留(降)級規定的原則上應重修;學生在規定學制年限內通過自學或其他學習途徑(經歷) 提前達到學校教學計畫中相同或相近課程要求的,可申請免修。要對重修、免修和學分認定做出具體規定。原則上只要高於或等於中等職業教育同類課程或職業能力要求,並能出示有效學習或資格證明的均予以承認;允許學生兼學其他專業的課程。
4、轉學與轉專業
主要規定轉學與轉專業的條件、辦理程式等事項。
中等職業學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他同層次學校轉入的學生。
5、休學、復學與退學
具體確定休學、復學、退學的條件、適用範圍和辦理程式。學生因病或有特殊困難,或停學參加社會創業、就業實踐活動等可準予休學,即學生可以在學期間工學交替,分階段完成學業。要對學生離校參加創業實踐等活動的條件、時間、次數和管理做出明確規定。
學生有退學的自由。退學不屬於對學生的處分。
6、紀律與考勤、獎勵與處分
制定學生在校期間應遵守的規章制度和基本行為規範,應根據不同的學習制度和教育教學改革的實際,對學生考勤制度提出相應的要求。
要明確獎勵學生的稱號和相應的條件、辦法。紀律處分一般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五種。其中對開除學籍處分,要列出其適用範圍和報批程式等。
7、畢業與結業
要明確學生畢業、結業的資格和具體條件及相應的證書頒發或驗印程式。
具有學籍,思想品德合格,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合格的學生,準予畢業。學生在畢業時仍有部分課程(含實踐教學)不及格但未達到留級規定,或操行評定不合格(包括畢業時受到處分未解除),按結業處理。學生可在兩年內取得畢業資格後,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時間自換髮畢業證書時計算。對具備學籍、未完成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而中途退學的學生,學校可發給學生寫實性學習證明。
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基本學制為三年至四年,以三年為主。學生可提前或推遲畢業,提前畢業一般不超過一年,推遲畢業一般不超過三年。學生在學期間參加輔修專業學習,可頒發輔修專業的學習證明或輔修專業畢業證書。要對提前或推遲畢業及頒發輔修專業證書的條件和審批許可權做出明確規定。
三、學籍管理的職責分工和有關事項的審批許可權
教育部指導並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學籍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育部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地區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規定或辦法。省級、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學生休學、復學、退學和在本校範圍內轉專業,以及對學生的各種紀律處分等由學校批准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生在同一地區(市)內同類中等職業學校間轉學,經轉出及轉入學校同意後,報學校所在地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跨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間轉學以及不同類型學校間轉學,須經雙方學校和學校所在地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各自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結業證書由教育部制定統一格式,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印製,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是否需要由教育行政部門(包括由哪一級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及驗印的時間、辦法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四、幾點說明
本《意見》適用於實行學歷教育的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適用於學年制和學分制。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並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籍管理規定或辦法,並報教育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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