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委關於印發《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家教委關於印發《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頒布於1994年4月1日,包括十章:入學與註冊、成績考核、升級與留級、轉學與轉專業、休學與復學、退學、紀律與考勤、獎勵與處分、畢業、附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教委關於印發《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教委
  • 頒布時間:1994.04.01
  • 實施時間:1994.04.01
第一章 入學與註冊,第二章 成績考核,第三章 升級與留級,第四章 轉學與轉專業,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第六章 退 學,第七章 紀律與考勤,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第九章 畢 業,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須憑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無正當理由逾期超過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登記註冊後,學校應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即取得學籍。複查結束後,學校應及時將取得學籍的學生名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主管業務部門備案。
第三條 經複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凡屬徇私舞弊者,無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均應取消學籍,退回原地區或原單位。情節惡劣者,應報請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四條 在新生健康複查中,如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學習,經指定醫療單位診斷,在短期內可以治癒者,由學校批准,回家療養,保留入學資格一年。療養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為職工者,按原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下學年開學前,經縣級以上醫院和學校健康複查確已病癒者,應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仍不合格者和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取消新生的入學資格,由學校會同錄取新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確定,並報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主管業務部門備案。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未經請假且逾期兩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 成績考核

第七條 成績考核包括學業和操行兩個方面。學業方面,按照教學計畫的規定,考核學生的學習成績;操行方面,對學生的思想品德、組織紀律等方面進行考察評定。考核成績應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八條 學生學業成績的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成績的評定,採用百分制或四級制(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記分;考查成績按合格、不合格評定。
考試、考查結果是確定學生升留級的依據。
第九條 學校可試行學分制,試行的具體方案由學校提出,經主管業務部門同意後,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試行學分制的學校,學生按教學計畫規定學完某門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第十條 每學期或每學年考試和考查的課程門數,按教學計畫的規定執行。考試題目和方法,由各學校根據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
第十一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不合格者應重修或補考。對不同體質的學生應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體育課確有困難者,經醫生證明和教務部門批准,可減少考查項目或免考。
第十二條 學生自學某門課程,經本人申請,並按教學計畫要求進行了考核,成績達八十分(良好)以上,經學校批准,可以免修,考核成績作為該門課的成績記載。該項規定不適用於留級生。
第十三條 考核成績的評定,以期末考核為主,並適當參考平時成績。實習(教學實習、生產實習)和結合專業的生產勞動均應進行考核,其辦法由各學校自定。
第十四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時,須經教務部門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試舞弊(包括協同舞弊)者,該課程以零分計,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凡考核成績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請假缺考的學生,均應在學校規定的日期內補考。因不及格而補考的,其成績要註明“補考”字樣。學生在校期間,同一門課程的補考不得超過兩次。
第十六條 學生操行評定應以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守則為主要依據。操行評定每學期或每學年進行一次,畢業時進行全面鑑定。

第三章 升級與留級

第十七條 學生在每學年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後,經考核(含補考)成績合格者或只有一門課程不及格者,準予升級。
第十八條 同一學年內累計不及格課程(經補考後)二至四門(含四門)者,應予留級。不及格課程門數按下列規定計:
1、凡按教學計畫規定的各種實踐性教學環節,如單獨進行考核,按一門課程計;
2、畢業設計或畢業論文,按一門課程計;
3、凡一門課分幾個學期講授,學期、學年都進行考核時,每學年可取其平均值,按一門課程計。
第十九條 學業成績優秀的學生,如本人申請跳級或提前畢業,並按照跳越年級的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考核合格者,經學校批准,並報學校主管業務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可允其跳級或提前畢業。
第二十條 留級生留級前考核成績達到80分(良好)以上水平的課程,本人提出申請免修時,教務部門可根據該課程的具體情況予以審批。未經批准的,仍須重修。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留級以兩次為限(三年及以下學制的,以一次為限);留級生原則上隨本專業下一個年級學習;留級生應向學校交付一定數額的培養補償費,具體標準由學校商有關部門確定。

第四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二條 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轉學或轉專業:
1、經學校認可,學生在某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專長,轉學或轉專業更有利於其能力發揮者;
2、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確實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可在其它專業學習者;
3、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學或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4、留級或復學時,本專業無後繼班級者。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學、轉專業均應由本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其後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在本校範圍內轉專業,由學校審核,經主管業務部門同意,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轉入其他學校者,須經原學校、轉入學校和雙方學校主管業務部門同意,並報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跨省者須兩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區的公安、糧油部門。
第二十四條 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變化,必要時,由學校提出,經主管業務部門批准,報省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可以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第二十五條 轉學或轉專業時,一般不得從招生錄取分數檔次低的學校或專業轉入錄取分數高的學校或專業,不得變動招生時的計畫類別;畢業年級的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學或轉專業。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六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經學校批准,可準予休學或令其休學,並發給休學證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學習者;
2、請假累計超過該學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論教學、實習和生產勞動時間)者。
第二十七條 學生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兩次為限(三年及以下學制的,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八條 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休養;病休期間的醫療費用由本人自理;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滿後,應於學年或學期前一個月向學校申請復學,經學校審查批准後,原則上隨原專業的下一個年級學習。因病休學的學生,在復學時,必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並經學校複查能堅持正常學習者,方可復學。
第三十條 學校批准學生休學和復學,均應報主管業務部門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 退 學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學校批准,可令其退學或準其退學,並通知家長或有關單位,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主管業務部門備案:
1、同一學年內(或在學期間補考後)考核成績五門以上(含五門)不及格者;
2、留級、休學次數超過規定者;
3、休學期滿後不辦理復學手續或雖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者;
4、經學校動員,因病應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年內缺課超過該學年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5、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癔病、癲癇、麻風等嚴重疾病及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6、在校期間又考入其他學校(指占用本校學習時間的各類學校)者;
7、在學期間,擅自結婚或生育者;
8、未經請假又無正當理由,開學後逾兩周不報到者;
9、自願要求退學者。
按本規定所作的處理,不屬於對學生的處分。
第三十二條 在辦理退學手續時,學校應給退學學生核發退學證明,並根據學習的年限(至少學滿一學年並取得相應成績)發給肄業證書。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者,不發給退學證明和肄業證書。取消學籍和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三十三條 退學學生的戶口應退回原戶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七章 紀律與考勤

第三十四條 學生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和學校的各種規章制度,尊敬師長,勤奮好學,團結同學,講究衛生,關心集體,愛護公物,講究文明禮貌,遵守社會公德。
第三十五條 學生不得抽菸酗酒、賭博、打架鬥毆,凡有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適當處分。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建立嚴格的考勤制度,學生上課、自習、實驗、實習、設計、勞動和參加學校組織的集體活動等,均應進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請假或超假者,均以曠課論處。對曠課學生應令其檢查,並根據其曠課的時數、情節和認錯態度進行批評教育和處分。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七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社會工作、鍛鍊身體、課外活動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分別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其他單項榮譽稱號,並給以一定獎勵,有關材料應存入學生的檔案。
第三十八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可視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為下列五種:⑴警告;⑵記過;⑶留校察看;⑷勒令退學;⑸開除學籍。
第三十九條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可酌情給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1、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造成嚴重後果者;
2、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3、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4、打架鬥毆、行兇、賭博、偷盜等屢教不改者,品行惡劣、道德敗壞,造成較嚴重後果者;
5、違反校紀校規,情節極為嚴重者;
6、一學期曠課超過七十二學時或在學期間曠課累計超過一百零八學時(曠課一天,按六學時或當天實有課時計)者。
第四十一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要加強教育,促其認錯悔改;必須處理的,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慎重而適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複查。
第四十二條 對受處分的學生,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的除外,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以撤銷其處分。
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應存入學生的檔案,撤銷處分後,原則上可將有關材料從學生的檔案中取出,存入學校的文書檔案。
第四十三條 對學生作出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須經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並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主管業務部門備案。對於爭議較大的決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權進行調查了解,並做出裁決。
第四十四條 勒令退學的學生,可發給學歷證明;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給學歷證明。凡被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其戶口均應遷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九章 畢 業

第四十五條 具有學籍,思想品德合格,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實習和畢業設計),經考核合格的學生,準予畢業,並由學校發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由其授權的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的畢業證書,未經驗印的畢業證書一律無效。
第四十六條 畢業時,經補考後不及格課程未達到留級規定者,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後,可在一年內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參加補考一次,補考成績及格者,換髮畢業證書。因品德評定不合格者或畢業前受留校察看處分者,作結業處理,一年後經由用人單位或所在地區作出鑑定,達到合格者或可撤銷處分規定者,換髮畢業證書。凡畢業時作結業處理,後又取得畢業證書者,畢業時間自換髮畢業證書時算起。
第四十七條 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生(含結業生)通過以下途徑就業:國家任務生(定向生)應服從國家的分配和安排,在條件許可的地方或部門亦可通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的辦法就業;委託培養生按入學時與有關方面簽訂的契約辦理就業事宜;自費生原則上自謀職業,也可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根據具體情況向有關用人單位推薦。對凡應服從分配而不服從分配者,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經教育仍不服從分配者或逾期三個月不去報到者,應向學校繳納一定數額的培養補償費,其分配資格應予取消。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教育部(79)教專字004號文《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過去各級部門下發的有關規定或補充規定,如與本規定不符,一律以本規定為準。過去已按原有規定辦理的事項,均不再變更。
第四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並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及行業特點制定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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