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學籍管理制度

湖南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學籍管理制度,為了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教育部第21號令)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學籍管理制度,入學與註冊,考核與成績記載,轉專業與轉學,休學與復學,畢業、結業與肄業,

學籍管理制度

為了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教育部第21號令)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學校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招生部門請假,請假須經批准方為有效。請假學生在入學報到時,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父母所在單位證明,請假時間一般不超過4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入學資格進行複查,複查內容包括學生是否符合報考條件、是否參加全國高校招生統一考試、保送生是否符合保送條件、是否經過省級招生部門錄取備案等。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組織對學生進行健康複查,學生的身體健康狀況應符合2003年教育部與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要求。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學生在校期間的權利。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到有關部門報到、繳費、提交相關材料、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向學籍管理部門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暫緩註冊時間一般不超過4周。不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不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五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六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每學期考試、考查課程按教學計畫實施。課程首次考核成績均實行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為及格。對課程考核不及格的學生,學校給予三次補考(重修考試)機會:第一次為下一學期開學初進行補考,第二次為學生畢業前重修考試,第三次為學生結業後一年之內重修考試。補考或重修考試成績只以及格或不及格記載。
第七條
學生因病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核時,應當事先履行緩考手續,經批准後可以按學校規定緩考。
未經請假或申請緩考未準無故不按時參加課程考核的學生不能參加該課程第一次補考。
第八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以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按學校《學生思想品德考核辦法》,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評定。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按照學校《體育課成績評定辦法》,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九條
本校實行學年制教學管理的專業,學生學年所修課程經學校考核合格、或在一學年內經第一次補考後不合格課程不足4門者,可以正常升級;在一學年內經第一次補考後不合格課程在4門(含4門)以上者,應當留級;對成績較差、學習跟不上教學進度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可以降級;對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學校考核合格並批准,在校內公示一周無異議後,可以跳級。
每學年開學初根據前一學年學生經第一次補考後的考核成績確定留(降)級名單,在學生報名註冊時執行。
第十條
學生可以根據學校《學生輔修專業(課程)管理辦法》,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後,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
第十一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不能參加第一次補考,並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者,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可以在畢業前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十二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學校教學計畫規定的教學活動。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未經批准而缺席者,均以曠課論,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學生曠課時間按課程表規定的上課時數計算;對以天或周安排的實踐性教學活動,按每天4課時計算。對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10課時以上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曠課10課時以上(含10課時),不滿20課時,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20課時以上(含20課時),不滿30課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30課時以上(含30課時),不滿40課時,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40課時以上(合40課時)、不滿60課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曠課60課時以上(含60課時),視為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三條
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本人書面申請,學校批准,報省教育廳備案。一年級學生轉專業可以在本校專業範圍內選擇;非兩年制的二年級學生轉專業只能在相近專業範圍內選擇;畢業學年學生不能轉專業:其他專業學生不能轉入國家控制專業。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四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轉學一般只在學期末進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在招生時由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畢業學年學生;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六條
本校學生轉出,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校和轉入校同意後雙方出具轉學函,由本校報省教育廳。省內轉學的,由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省教育廳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檔案抄送本校所在地公安部門。外校學生轉入,也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校同意後出具轉學函,由轉出學校按相應程式辦理有關手續。
申請轉入我校的學生,必須具備下列材料:
(一)轉出學校的公函;
(二)蓋有省招生辦公室錄取專業章的新生簡明登記表;
(三)歷年學業成績;
(四)歷年操行評定;
(五)體格檢查。

休學與復學

第十七條
學生因身體、經濟等方面原因,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後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但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規定學制3年,即:兩年制不超過5年,3年制不超過6年,5年制不超過8年。
第十八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准,可以休學。學生休學次數不得超過3次,每次休學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九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滿,必須於學期開學前四周內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五章 退 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 學業成績在一學年內經第一次補考後不合格課程門數在6門(含6門)以上者,或超過規定學制年限3年以上(含3年,包括休學時間)未完成學業的;
(二) 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 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 未請假或請假未獲學校批准離校連續兩周末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 學生無正當事由,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學校批准在兩周以上(含兩周)不註冊者,視為放棄學籍;
(六) 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三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四條
退學的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德、智、體考核合格;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學生結業後可以通過重修、自學等方式繼續完成學業;一年內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可以參加重修考試,或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全部課程考核合格後可頒發畢業證書,其畢業時間按實際發證日期填寫。經重修考試,或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仍不合格者,不再頒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八條
本校各專業畢業生均無學位授予。
第二十九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
第三十一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省教育廳註冊,並由省教育廳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校應當予以追回並報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四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條
無學籍的學生不得發給任何形式的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學校其他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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