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四川省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四川省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確保技工院校教育教學工作有序開展,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結合四川省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定。

2024年2月1日,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四川省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
川人社規〔2024〕2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技工院校、有關單位:
《四川省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已經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24年第2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2月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確保技工院校教育教學工作有序開展,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結合我省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省實行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各類技工院校,包括普通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
第三條 技工院校學生學籍實行分級管理,即學校所在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屬地內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具體工作,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學籍管理工作統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技工院校應當建立學籍管理機構,健全相關制度,落實學籍管理責任制,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學習年限
第五條 技工院校以培養中、高級技能人才為主,學制年限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技工院校招收國中畢業生,培養中級工、高級工、預備技師的學制教育期限分別為3年、5年、6年;招收高中畢業生培養中級工、高級工、預備技師的學制教育期限分別為2年、3年、4年。
(二)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招收達到中級技能水平的人員,培養高級工、預備技師的學制教育期限分別為2年、3年;技師學院招收達到高級技能水平的人員,培養預備技師、技師的學制教育期限分別不少於1年、2年。
(三)招收企業職工和社會青年等人員開展不脫產學制技工教育(含企業新型學徒制),學習形式須註冊為非全日制,基本修業年限與相應專業全日制學制教育年限相同。利用業餘時間完成學業,可採用彈性學制,提前或延後畢業不超過相應培養層次規定學制1年。
第三章  學籍註冊
第六條 技工院校應按規定錄取新生,並由學校發放錄取通知書。全日制新生入學註冊實行春、秋兩季註冊,春季註冊截止日期為4月20日,秋季註冊截止日期為10月20日。非全日制新生註冊採取開班註冊制,註冊截止時間為開班後30日內。
第七條 對於實施中級工、高級工、預備技師(技師)教學的技工院校,按入學時學歷(技能)水平對應的培養層次規定學制註冊。
第八條 技工院校應在截止日期前進行電子註冊,核實學生基本情況,及時錄入全國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並由“校長用戶”審核後,報所在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填寫《四川省技工院校新生錄取花名冊》(附屬檔案1),紙質版審核無誤蓋章後,報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九條 技工院校學生註冊學籍要嚴格區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學生學籍,非全日制教育學生和參加職業培訓學員不得註冊為全日制教育學生學籍。學校不得以虛假學生信息註冊學生學籍,不得為同一學生以不同類型的高中階段教育學校身份分別註冊學籍,不得以不同類型職業學校身份分別向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學生學籍,對在不同學校雙重註冊學籍的,要按照學生是否在本校實際就讀的原則,決定是否註冊或取消學籍。
第十條 技工院校在註冊學生學籍時,應依照最新《全國技工院校專業目錄》規範填報專業信息。
第十一條 凡報讀技工院校的新生,須持學校簽發的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二條 新生入學後3個月內,應接受學校複查。經複查證實不符合報考、錄取條件的學生,或身體狀況不符合標準者,由學校報請所在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註銷學籍。
第十三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必須按規定時間到校報到。因故不能如期報到的,應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監護人)共同提出書面申請。未經批准,逾期兩周不報到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四條 技工院校應為審批通過的正式學籍學生建立學生檔案。內容包括:學生體檢表、學籍信息卡、思想品德評價材料、學業成績、實習期間考核材料、畢業生信息登記表、在校期間的獎懲材料等。學生檔案應由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歸檔保存或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章  學籍異動與信息變更
第十五條 學生學籍變動包括轉學、轉專業、留級、休學、註銷、復學及退學。學生學籍變動實行本人及其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制度。採取彈性學制學習形式的學生,不予轉學、轉專業或休學。
第十六條 技工院校和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學生學籍變動或學籍信息變更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管理系統中完成異動審核審批處理,變更後1個月內,將學生名單及相關材料報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已經註冊的學生(含已畢業學生)各項信息修改屬於信息變更,主要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戶口性質等。對信息變更,應當由學生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提供合法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轉專業。學生跨專業大類轉專業,在第1學期開學3個月內辦理;同一專業大類轉專業,在第3學期開學前辦理。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專業。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本人及其家長(監護人)共同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可以轉專業。
(一)學生在原專業以外的某一專業範圍內有特定專長、轉專業後有利於學生長遠發展;
(二)學生有某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種疾病,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
(三)學生休學,復學時原專業已停止招生。
第十九條 變更培養層次。
(一)為激勵優秀學生脫穎而出,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可建立學生培養層次變更機制。對下一層次培養規格的優秀學生,經本人申請、學校選拔,可進入相同或相近專業的高一層次培養規格的專業就讀。中級工段晉升高級工段、高級工段晉升技師(預備技師)段應在崗位實習前1個學期進行。
(二)高層次培養規格的學生不能轉為低層次培養規格。
第二十條 轉學。包括系統內、外轉入與轉出。
(一)由本人及其家長(監護人)共同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報屬地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並徵得轉入學校及學校屬地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方可辦理轉學證明和入學手續。學習未滿1學期的,不予轉學;畢業年級學生不予轉學;休學期間不予轉學。
(二)技工院校對轉學學生檔案應做好交接工作。轉入、轉出學校應做好工作對接,避免學籍重複。
第二十一條 休學。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經學校批准,應予休學或勸其休學:因病(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學習的;缺課課時數(曠課除外)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按國家規定(如服兵役等)可予休學者;符合創新創業條件的學生,可申請休學。
休學須本人及其家長(監護人)書面申請,明確離校和返校時間。經學校審核、市(州)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辦理休學手續,學生休學期間的人身安全由監護人負責。
學生休學期限為1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累計時間不超過2年。依法服兵役的學生,休學期限與服役期限相當。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承擔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復學。學生應在休學期滿前1個月向學校提交復學或繼續休學申請(因病休學的學生須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經學校審查批准後,原則上隨原專業的相應年級學習。休學期間,若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學校可視其違法違紀程度作出相應的紀律處分。學生在休學期間,若被發現在其他學校註冊、學習的,學校可作退學處理。
第二十三條 退學。有以下情形之一允許學生退學或按自動退學處理:
(一)一學期曠課連續達60課時或累計達90課時以上者;
(二)休學期滿,不按規定如期辦理復學手續者;無特殊情況,逾期兩周未辦理繼續休學手續者;
(三)無故不按規定如期註冊,時間超過兩周者;
(四)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堅持學習者;
(五)學生本人及其家長(監護人)申請退學,經勸說無效者;
(六)每學期開學,未經批准,逾期兩周不報到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七)發現已在其他同一階段教育學校註冊學籍,學生不在校而未辦理退學手續者。
學生退學,學校應告知其家長(監護人)。學生辦理退學手續時,凡在校修滿1學年及以上者,學校可根據學生要求開具寫實性在校學習證明。辦理退學後10個工作日內註銷學籍。
第二十四條 留級。學生學年成績經考核評定未達到規定標準者,應予以留級,留級學生不重複享受學生資助政策。
第五章  成績考核
第二十五條 技工院校依據部頒教學計畫、大綱以及學校實施性教學計畫和大綱開展教學。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學計畫規定和統一組織安排的各類教育教學活動並考勤。
第二十六條 成績包括操行和學業兩個方面。學校每學期應當對學生進行成績考核,是確定學生升、留級及畢業的依據,並可作為選拔學生幹部、評選各類先進、發放獎學金的依據。學校應根據相關規定和本校實際,確定學生成績評定辦法,公平、公正地評定學生成績。
第二十七條 操行考核主要對學生遵守法律法規、公民道德、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評定。操行考核按學期記載,歸入學生檔案,畢業時應進行操行總評。對於操行總評不合格的學生給予延遲畢業處理。
第二十八條 原則上學生應參加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考核,成績載入學籍卡。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的評定採用等級制、百分制或學分制。等級制分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級。採用百分制的,60分以上為合格。
第二十九條 體育課為必修課,其成績根據課內教學、課外鍛鍊活動和體質健康達標情況相結合進行綜合評定。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取消或替代體育課。對有某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種疾病,上體育課有困難的學生,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和教務部門批准,可調整考查項目或準予免考。
第三十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必須事先向學校申請,經批准後緩考。緩考不及格者可補考1次。
第三十一條 學生每學期不及格的課程,可在下學期開學前或開學初給予補考1次。經補考仍有不合格課程,允許在後續學期進行重修,其不合格課程可於畢業前再補考1次。補考成績記入學籍卡時,應註明“補及”字樣。
第三十二條 學生每學年經考核,仍有應修課程總門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評定不合格的,應予留級。留級學生所學專業如無後續班級,學校應在徵得學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適當專業就讀。
第三十三條 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本次考核成績以零分計,情節嚴重的,應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 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在修滿規定學分的基礎上,專業學分達到規定以上的予以畢業,否則以結業處理。符合創新創業條件的學生,可申請相關課程成績或學分認定。
第三十五條 技工院校按照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相關規定,組織學生參加認識實習和崗位實習,選派實習指導教師和專門人員全程指導管理學生實習。
第三十六條 技工院校組織學生跨省實習的,須事先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按程式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在崗位實習前要取得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簽字的知情同意書,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必須以有關部門發布的實習協定示範文本為基礎簽訂實習協定。
第三十八條 技工院校要會同實習單位建立實習考核評價制度,制訂考核方式和標準,實施考核工作。考核結果記入學生學業成績,不合格者,不予畢業。
第三十九條 學生成績按學期記入成績表,存入學生檔案,作為核發畢業證書依據。 
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條 技工院校對在思想政治、學業成績、技能競賽等各類大賽及社會公益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應當予以公示,相關材料記入學生檔案。
第四十一條 學生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對有違紀、違規、違法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相應的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五種。
(一)對學生進行處分,應當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處分適當。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應由學校校務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處分理由和結論應書面告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監護人),開除學生學籍應報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二)除開除學籍外,確有顯著進步表現的,應由學生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批,予以撤銷處分,可不記入學生檔案。
第四十二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追究法律責任,在社會上造成極壞影響者;
(三)受留校察看處分,在察看期間仍有違紀行為,經教育仍不悔改者。
第四十三條 學生申訴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一)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學生申訴程式與機構,受理並處理學生對處分不服提出的申訴。
(二)學生對學校作出的申訴複查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三)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並答覆。
第四十四條 開除學籍的學生,不頒發技工院校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
第七章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五條 技工院校負責畢業生信息審核。學生畢業時應作全面鑑定,其內容包括德、智、體、美、勞等方面。管理系統內具有學籍、學業期滿的學生達到以下要求的,應準予畢業:
(一)操行總評成績合格;
(二)修滿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且成績合格,或修滿規定學分;
(三)達到相應的職業技能(職業資格)等級水平;
(四)崗位實習考核鑑定合格。
第四十六條 技工院校要準確核對學生相關信息,及時在管理系統內進行學生畢業處理,按照省技工院校畢業證書發放管理有關規定,核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驗印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畢業證書。技工院校畢業證書每年春季、秋季核發兩次。
第四十七條 學生可以申請延遲畢業,由學校出具在校期間學習證明。1年內由本人提出畢業申請,符合畢業條件的準予畢業,發畢業證書。未達到畢業要求的,由學校在管理系統中進行結業處理。經學生申請,學校開具結業證明。
第四十八條 非全日制1年學制學生,由學校在管理系統進行結業處理,開具結業證明或培訓證明。
第四十九條 技工院校畢業證書遺失不能補辦。如有遺失,可以按畢業證書核發程式申請辦理學歷證明。學歷證明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條 學生思想政治合格,修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但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學校應在管理系統進行結業處理。經學生申請,學校可開具結業證明。
第八章  組織管理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高度重視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組織業務培訓,加強指導、檢查和監督,杜絕弄虛作假等違紀違規行為,確保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規範有序。因學籍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後果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學校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技工院校應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工作,配備專門的學籍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專業設備和技術支持。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各技工院校可在本規定基礎上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其中實施學分制的學校應另行制定學分制相關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由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本規定實施後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本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技能人才工作和大力發展技工教育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加強我省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在充分調研、吸納各方意見建議及借鑑兄弟省(市)經驗做法基礎上,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出台了《四川省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二、主要內容
《規定》從管理許可權、學習年限、學籍註冊、學籍異動與信息變更、成績考核、獎勵與處分、畢業與結業、組織管理等方面規範技工院校學籍管理工作。
(一)明確學籍管理許可權。規定技工院校所在市(州)人社部門負責屬地內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具體工作,省級人社部門負責對學籍管理工作統籌管理和監督。
(二)明確學制教育期限。明確技工院校招收國中畢業生,培養中級工、高級工、預備技師的學制教育期限分別為3年、5年、6年,招收高中畢業生培養中級工、高級工、預備技師的學制教育期限分別為2年、3年、4年;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招收達到中級技能水平的人員,培養高級工、預備技師的學制教育期限分別為2年、3年;技師學院招收達到高級技能水平的人員,培養預備技師、技師的學制教育期限分別不少於1年、2年;規定不脫產學制技工教育(含企業新型學徒制)學習形式須註冊為非全日制,基本修業年限與相應專業全日制學制教育年限相同。
(三)明確學籍管理工作要求。明確技工院校學生註冊學籍要嚴格區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學生學籍,非全日制教育學生和參加職業培訓學員不得註冊為全日制教育學生學籍;明確學籍異動實行本人及其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制度;明確對下一層次培養規格的優秀學生,經本人申請、學校選拔,可進入相同或相近專業的高一層次培養規格的專業就讀,高層次培養規格的學生不能轉為低層次培養規格;明確學校應建立學生檔案,學生檔案應由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歸檔保存或移交相關部門。
(四)明確成績考核要求。明確技工院校學生成績包括操行成績和學業成績,規定了緩考、補考、缺考以及留級辦法;明確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在修滿規定學分的基礎上,專業學分達到規定以上的予以畢業,否則以結業處理;明確技工院校要按照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相關規定,組織學生參加認識實習和崗位實習,選派實習指導教師和專門人員全程指導管理學生實習,並作為核發畢業證書依據。
(五)明確獎勵與處分標準。將學生獎懲規定列入學籍管理重要內容;明確紀律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五種類型;明確了學生對處分決定的申訴規定。
(六)明確畢業與結業條件。明確學生畢業學業成績評定和實習考核評價要求,以及相關的畢業、結業條件,並對畢業證書核發、管理工作作出規定。
(七)明確組織管理。明確各級人社部門管理職責、人員保障等事項;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組織業務培訓,加強指導、檢查和監督,確保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規範有序。
三、實施時間
《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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