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徵詢
關於公開徵求《四川省中等職業學校設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中等職業學校設定,促進學校建設,保證教育質量,教育廳組織起草了《四川省中等職業學校設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根據《四川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號)有關要求,現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
一、徵求意見時間
2024年1月8日至2月7日。
二、修改意見反饋
請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以信函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教育廳。
郵寄地址:成都市青羊區陝西街26號四川省教育廳職業教育處,郵編:610041。
電子信箱:參考連結
四川省教育廳
2024年1月8日
徵求意見稿
四川省中等職業學校設定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出台依據】 為規範本省中等職業學校的設定,促進學校建設,保證教育質量,提高辦學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教育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技工院校設定標準(試行)〉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群團組織和公民依法舉辦中等職業學校(簡稱中職學校,含技工學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方針原則】 中職學校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德技並修,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堅持面向市場、促進就業,堅持面向實踐、強化能力,堅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實施中等職業教育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培育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傳授科學文化與專業知識,培養技術技能,進行職業指導,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質。
第四條【統籌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足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統籌規劃設定中職學校。
第二章 設定規範
第五條【校址選擇】 新建中職學校一般設在市(州)、縣(市、區)城區或產業集聚區,選址遵循以下規範:
(一)選擇在地質條件較好、環境適宜、交通方便、地形開闊平坦、地勢較高、陽光充足、排水通暢、具備必要基礎設施的地段。
(二)避開地震危險地段和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地段,避開輸氣管道和高壓供電走廊等。
(三)與鐵路、高速公路、城市幹道、機場及飛機起降航線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
(四)校園用地宜完整,不應有校外道路和通航河道穿越校區。
(五)不應與集貿市場、娛樂場所、醫院傳染病房、太平間、殯儀館、垃圾及污水處理站等喧鬧雜亂、不利於學生學習和身心健康的場所毗鄰,不應與生產經營貯藏有毒有害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毗鄰,應遠離污染源。
第六條【命名規範】 中職學校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規定,體現學校辦學層次,突出辦學特色和專業優勢。
中職學校校名應當冠以學校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劃名稱。辦學主體為省級以上的,經教育廳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同意,可冠以“四川(省)”字樣;辦學主體為市(州)的,經市(州)教育主管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可冠以“**市(州)”字樣。
中職學校實行一校一名,校名中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內容:
(一)冠以“國際”“世界”“全球”“中國”“中華”“全國”“華夏”等代表世界、中國的慣用字樣或者冠以“西南”“巴
蜀”“成渝”等代表區域的字樣及其變體字樣。
(二)冠以國際組織名稱及其簡稱、外國國家名稱及其簡稱、外國地名、外國人名、外語詞等字樣。
(三)冠以政黨名稱、黨政機關名稱、人民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事業單位名稱及其簡稱、代稱。
(四)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的,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五)使用生僻字或含糊、重複的表述,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表述。
(六)同現有學校的名稱、歷史曾用名或者已被撤銷、註銷的學校名稱相同或近似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禁止的。
第七條【民辦學校命名規定】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校名還須符合《民政部關於印發〈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民發〔1999〕129 號)等規定,舉辦者應當先向民政部門申請名稱預登記,再以預登記名稱依法開展籌設和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校名還須符合《工商總局 教育部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號)等規定,舉辦者應當先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名稱預登記,憑預登記名稱依法開展籌設和正式設立。
第三章 設定條件
第八條【法人條件】 中職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辦理法人登記。
第九條【學校章程】 設定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具有學校章程。
學校章程包括名稱、校址、辦學宗旨、辦學性質、黨的建設、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教職工管理、學生管理、教育教學管理、校產和財務管理、學校章程的修訂等。
第十條【辦學規模】 中職學校應當具備基本的辦學規模,並按規定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各類中職學校(不含技師學院)辦學總規模原則上在 5000人以內,全日制學歷教育在校生數最低要求見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