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

《四川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是四川省教育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
  • 性質:標準
  • 地點:四川省
  • 文號:川教函〔2014〕793號
檔案通知,裁量標準,

檔案通知

四川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的通知
川教函〔2014〕793號
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校,廳機關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保障行政執法部門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四川省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的通知》(川辦函〔2014〕81號)要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在原《四川省教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量化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制定了《四川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現予以印發。
《四川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2年。2009年印發的《四川省教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自行廢止。
附屬檔案:四川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
四川省教育廳
2014年12月31日

裁量標準

四川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
2014年12月
一、綜合類(39項)
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
適用情形
裁量標準
相對人維權
渠道
1
違反國家規定舉辦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主席令第45號令
第75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國家教委27號令
第12條 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舉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無違法所得
由有許可權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撤銷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
1. 在60日內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或教育行政複議機關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 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投訴。
4. 其他法定救濟渠道。
違法舉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有違法所得
由有許可權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撤銷,沒收違法所得
2
學校和教育機構違法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主席令第45號令
第80條 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國家教委27號令
第17條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頒發學位、學歷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該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違法頒發證書,情節較輕,數量較少,積極整改,無違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該證書無效,責令收回
違法頒發證書,情節較重,有違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該證書無效,責令沒收,並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頒發證書在10人以上,情節嚴重,有違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該證書無效,責令沒收,並沒收違法所得,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3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主席令第38號令
第56條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
由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
1. 在60日內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或教育行政複議機關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 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投訴。
4. 其他法定救濟渠道。
4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主席令第38號令
第56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違法行為,無違法所得
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
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5
擅自進行教材試驗,或未經審定通過,擅自擴大教材試驗範圍者
《中國小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教育部11號令
第30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進行教材試驗,或未經審定通過,擅自擴大教材試驗範圍者,視情節輕重和所造成的影響,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止試驗或禁止使用等處罰,並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擅自進行教材試驗,或未通過教材審定機構審定,情節較輕
由同級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止進行教材試驗
擅自進行教材試驗,或未通過教材審定機構審定,情節較重
由同級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進行教材試驗、禁止使用未經審定通過的教材
6
義務教育學校有違法行為之一的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辦法
第59條 學校違反本實施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拒絕接受應當在本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學的;
(二)義務教育學校跨招生範圍組織招生的;
(三)舉行選拔考試或者測試,或者將各種競賽成績和各類考試證書等作為入學條件和編班依據的;
(四)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學生輟學和動員輟學學生複課;
(五)擅自將公辦學校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轉讓、出租或者改變用途的;
(六)責令學生停課、轉學、退學的;
(七)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八)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演出、慶典等活動的;
(九)向教師下達升學指標或者規定考試成績提高幅度,或者將學生學科考試成績、升學情況作為評價、考核教師和學生的主要標準的;
(十)未按照課程設定規定開齊課程、開足課時的;
(十一)未按規定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不少於一小時的體育鍛鍊和參加社會實踐活動時間每學年少於十日和二十日;
(十二)占用節假日和休息時間組織學生上課或者集體補課,組織學生參加學科競賽的;
(十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學生參加社會課業補習班或者訂購、使用教學輔導資料及報刊雜誌的;
(十四)未按照規定履行校園安全管理責任的。
有違法行為,無違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
1. 在60日內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或教育行政複議機關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 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投訴。
4. 其他法定救濟渠道。
有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7
義務教育學校教師有違法行為之一的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辦法
第60條 教師違反本實施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解聘;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的;
(二)從事各種有償補習活動或者動員、組織學生接受有償補習的;
(三)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教學輔導資料及報刊雜誌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組織的教師交流和支教安排的;
(五)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
有違法行為,無違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責令限期改正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
1. 在60日內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或教育行政複議機關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 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投訴。
4. 其他法定救濟渠道。
有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8
未經批准,擅自設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
《四川省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暫行條例》
第39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由教育部門或勞動部門視其情況,或責令補辦手續,或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追究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辦學單位或個人負責賠償;所發畢(結)業證書不予承認。
未經批准擅自設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但達到設定標準的
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補辦審批手續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
1. 在60日內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或教育行政複議機關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 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投訴。
4. 其他法定救濟渠道。
未經批准擅自設定等職業技術學校,達不到基本設定標準,有違法所得
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
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學校情節嚴重,已發畢(結)業證,造成經濟損失
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取締,宣布不予承認證書,沒收非法所得
9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經檢查評估不符合要求
《四川省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暫行條例》
第40條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經檢查評估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門或勞動部門應視情況給予限期充實、整頓、停止招生直至停辦的處理。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經檢查評估不符合要求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限期整頓,黃牌警告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經檢查評估,限期整頓,仍不符合要求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招生,紅牌警告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經檢查評估,限期整頓,2次以上整改,仍達不到要求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招生、宣布停辦
10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濫發畢(結)業證書或技術等級證書;以辦學為名騙取錢財、非法謀利
《四川省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暫行條例》
第41條 濫發畢(結)業證書或技術等級證書的,由教育部門或勞動部門責令收回,並由主管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以辦學為名騙取錢財、非法謀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教育部門或勞動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並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濫發畢(結)業證書或技術等級證書;以辦學為名非法謀利,情節較輕
由主管的教育部門責令收回證書,沒收非法所得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
1. 在60日內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或教育行政複議機關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 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投訴。
4. 其他法定救濟渠道。
濫發畢(結)業證書或技術等級證書;以辦學為名非法謀利,情節較重
由主管的教育部門責令整改限期,收回證書,沒收非法所得,
以辦學為名騙取錢財、非法謀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情節嚴重
由主管的教育部門責令收回證書,沒收非法所得並予以取締,並移交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11
幼稚園未經註冊登記,擅自招收幼兒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國家教委27號令
第10條 幼稚園在實施保育教學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並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一)未經註冊登記,擅自招收幼兒的;
《幼稚園管理條例》國家教委4號令
第27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稚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一)未經註冊登記,擅自招收幼兒的;
未經註冊登記,擅自招收幼兒,情節較輕,具備辦園條件
由所在轄區負責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申請補辦審批手續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
1. 在60日內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或教育行政複議機關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 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投訴。
4. 其他法定救濟渠道。
未經註冊登記,擅自招收幼兒,整改不力
由所在轄區負責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逾期整頓不到位的,予以停止招生
未經註冊登記,擅自招收幼兒,情節輕重,影響惡劣,拒不整改
由所在轄區負責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停止辦園
12
幼稚園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國家教委27號令
第10條 幼稚園在實施保育教學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並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幼稚園管理條例》國家教委4號令
第27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稚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
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逾期整頓不到位的,予以停止招生
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停止辦園
13
幼稚園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國家教委27號令
第10條 幼稚園在實施保育教學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並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幼稚園管理條例》國家教委4號令
第27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稚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
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情節較輕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
1. 在60日內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或教育行政複議機關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 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投訴。
4. 其他法定救濟渠道。
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情節較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逾期整頓不到位的,予以停止招生
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情節嚴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停止辦園
14
單位或個人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國家教委27號令
第10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幼稚園管理條例》國家教委4號令
第28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情節較輕,未造成傷害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
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情節較重,造成傷害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任人500元以下的罰款
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情節嚴重,影響惡劣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任人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罰款
15
單位或個人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國家教委27號令
第10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的;
《幼稚園管理條例》國家教委4號令
第28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的;
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情節較輕,未造成傷害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
1. 在60日內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或教育行政複議機關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 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投訴。
4. 其他法定救濟渠道。
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情節較重,造成傷害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任人5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情節嚴重,影響惡劣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任人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罰款
16
單位或個人剋扣、挪用幼稚園經費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國家教委27號令
第10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三)剋扣、挪用幼稚園經費的;
《幼稚園管理條例》國家教委4號令
第28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三)剋扣、挪用幼稚園經費的;
剋扣、挪用幼稚園經費金額較小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
剋扣、挪用幼稚園經費金額較大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任人500元以下的罰款
剋扣、挪用幼稚園經費金額較大,影響惡劣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任人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罰款
17
單位或個人侵占、破壞幼稚園園舍、設備的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國家教委27號令
第10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四)侵占、破壞幼稚園園舍、設備的;
《幼稚園管理條例》國家教委4號令
第28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四)侵占、破壞幼稚園園舍、設備的;
侵占、破壞幼稚園園舍、
設備的,情節較輕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對直
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處罰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
1. 在60日內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或教育行政複議機關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 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投訴。
4. 其他法定救濟渠道。
侵占、破壞幼稚園園舍、設備的,情節較重,影響較小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對責任人給予500元以下的罰款
侵占、破壞幼稚園園舍、設備的,情節嚴重,影響惡劣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對責任人給予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罰款
18
單位或個人干擾幼稚園正常工作秩序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國家教委27號令
第10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五)干擾幼稚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幼稚園管理條例》國家教委4號令
第28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五)干擾幼稚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干擾幼稚園正常工作秩序情節較輕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
干擾幼稚園正常工作秩序情節較重,影響較小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對責任人給予500元以下的罰款
干擾幼稚園正常工作秩序情節嚴重,影響惡劣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對責任人給予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罰款
19
單位或個人在幼稚園周圍設定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稚園採光的建築和設施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國家教委27號令
第10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六)在幼稚園周圍設定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稚園採光的建築和設施的。
《幼稚園管理條例》國家教委4號令
第28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六)在幼稚園周圍設定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稚園採光的建築和設施的。
在幼稚園周圍設定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稚園採光的建築和設施影響輕微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
1. 在60日內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或教育行政複議機關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 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投訴。
4. 其他法定救濟渠道。
在幼稚園周圍設定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稚園採光的建築和設施影響較小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500元以下的罰款
在幼稚園周圍設定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稚園採光的建築和設施影響較大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20
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擅自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第18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網際網路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關於印發《網際網路站管理協調工作方案》的通知(16部委)
(四)1、公益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應對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聯單位的接入服務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公益性互聯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為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網站主辦者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公益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對違規的公益性互聯單位予以行政處罰。
《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教育部[2005]5號
第8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報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必須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開辦。已開辦的教育網站和網校,如未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應及時補辦申請、批准手續。未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不得擅自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
第21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未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符合申辦條件的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條件的及時補辦申請、批准手續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
1. 在60日內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或教育行政複議機關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 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投訴。
4. 其他法定救濟渠道
擅自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不符合申辦條件的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
擅自開辦教育網站和網校不符合申辦條件,情節嚴重的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
21
凡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面向社會公開的公益信息,教育網站和網校進行有償服務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第18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網際網路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關於印發《網際網路站管理協調工作方案》的通知(16部委)
(四)1、公益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應對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聯單位的接入服務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公益性互聯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為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網站主辦者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公益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對違規的公益性互聯單位予以行政處罰。
《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教育部[2005]5號
第19條 凡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面向社會公開的公益信息,任何教育網站和網校不得進行有償服務。
第21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教育網站和網校進行違規有償服務,情節較輕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
1. 在60日內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或教育行政複議機關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 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投訴。
4. 其他法定救濟渠道
教育網站和網校進行違規有償服務,情節較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
教育網站和網校進行違規有償服務,情節較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
22
未經教育部批准,教育網站和網校冠以“中國”字樣。冠以政府職能部門名稱的教育網站從事經營活動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第18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網際網路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關於印發《網際網路站管理協調工作方案》的通知(16部委)
(四)1、公益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應對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聯單位的接入服務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公益性互聯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為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網站主辦者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公益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對違規的公益性互聯單位予以行政處罰。
《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教育部[2005]5號
第20條 未經教育部批准,教育網站和網校不得冠以“中國”字樣。凡冠以政府職能部門名稱的教育網站,均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21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違法冠以“中國”字樣或從事違規經營活動,情節較經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
1. 在60日內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或教育行政複議機關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 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投訴。
4. 其他法定救濟渠道
違法冠以’中國”字樣或從事違規經營活動,情節較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
違法冠以”中國”字樣或從事違規經營活動情節嚴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
23
教育網站和網校在網路上製作、發布、傳播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第18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網際網路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關於印發《網際網路站管理協調工作方案》的通知(16部委)
(四)1、公益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應對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聯單位的接入服務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公益性互聯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為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網站主辦者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公益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對違規的公益性互聯單位予以行政處罰。
《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教育部[2005]5號
第18條 教育網站和網校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在網路上製作、發布、傳播下列信息內容:
(一)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的;
第21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情節較輕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
1. 在60日內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或教育行政複議機關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 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投訴。
4. 其他法定救濟渠道
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情節較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
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情節嚴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
24
教育網站和網校在網路上製作、發布、傳播違反國家民族、宗教與教育政策的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第18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網際網路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關於印發《網際網路站管理協調工作方案》的通知(16部委)
(四)1、公益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應對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聯單位的接入服務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公益性互聯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為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網站主辦者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公益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對違規的公益性互聯單位予以行政處罰。
《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教育部[2005]5號
第18條 教育網站和網校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在網路上製作、發布、傳播下列信息內容:
(二)違反國家民族、宗教與教育政策的;
第21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違反國家民族、宗教與教育政策情節較輕,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
1. 在60日內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或教育行政複議機關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 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投訴。
4. 其他法定救濟渠道
違反國家民族、宗教與教育政策,情節較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
違反國家民族、宗教與教育政策,情節嚴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
25
教育網站和網校在網路上製作、發布、傳播宣揚封建迷信、邪教、黃色淫穢製品、違反社會公德、以及賭博和教唆犯罪等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第18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網際網路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關於印發《網際網路站管理協調工作方案》的通知(16部委)
(四)1、公益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應對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聯單位的接入服務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公益性互聯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為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網站主辦者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公益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對違規的公益性互聯單位予以行政處罰。
《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教育部[2005]5號
第18條 教育網站和網校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在網路上製作、發布、傳播下列信息內容:
(三)宣揚封建迷信、邪教、黃色淫穢製品、違反社會公德、以及賭博和教唆犯罪等;
第21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違法行為情節較輕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
1. 在60日內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或教育行政複議機關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 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投訴。
4. 其他法定救濟渠道
違法行為情節較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予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
違法行為情節嚴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
26
教育網站和網校在網路上製作、發布、傳播煽動暴力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第18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網際網路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關於印發《網際網路站管理協調工作方案》的通知(16部委)
(四)1、公益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應對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聯單位的接入服務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公益性互聯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為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網站主辦者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公益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對違規的公益性互聯單位予以行政處罰。
《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教育部[2005]5號
第18條 教育網站和網校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在網路上製作、發布、傳播下列信息內容:
(四)煽動暴力;
第21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煽動暴力,情節較輕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
1. 在60日內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或教育行政複議機關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 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投訴。
4. 其他法定救濟渠道
煽動暴力,情節較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
煽動暴力,情節嚴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
27
教育網站和網校在網路上製作、發布、傳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鼓動聚眾滋事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第18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網際網路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關於印發《網際網路站管理協調工作方案》的通知(16部委)
(四)1、公益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應對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聯單位的接入服務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公益性互聯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為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網站主辦者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公益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對違規的公益性互聯單位予以行政處罰。
《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教育部[2005]5號
第18條 教育網站和網校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在網路上製作、發布、傳播下列信息內容:
(五)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鼓動聚眾滋事;
第21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鼓動聚眾滋事,情節較輕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
1. 在60日內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或教育行政複議機關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 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投訴。
4. 其他法定救濟渠道
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鼓動聚眾滋事,情節較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
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鼓動聚眾滋事,情節嚴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
28
教育網站和網校在網路上製作、發布、傳播暴露個人隱私和攻擊他人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第18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網際網路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關於印發《網際網路站管理協調工作方案》的通知(16部委)
(四)1、公益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應對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聯單位的接入服務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公益性互聯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為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網站主辦者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公益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對違規的公益性互聯單位予以行政處罰。
《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教育部[2005]5號
第18條 教育網站和網校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在網路上製作、發布、傳播下列信息內容:
(六)暴露個人隱私和攻擊他人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21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暴露個人隱私和攻擊他人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情節較輕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
1. 在60日內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或教育行政複議機關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 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投訴。
4. 其他法定救濟渠道
暴露個人隱私和攻擊他人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情節較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
暴露個人隱私和攻擊他人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情節嚴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
29
教育網站和網校在網路上製作、發布、傳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第18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網際網路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關於印發《網際網路站管理協調工作方案》的通知(16部委)
(四)1、公益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應對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聯單位的接入服務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公益性互聯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為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網站主辦者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公益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對違規的公益性互聯單位予以行政處罰。《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教育部[2005]5號
第18條 教育網站和網校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在網路上製作、發布、傳播下列信息內容:
(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21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較輕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
1. 在60日內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或教育行政複議機關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 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投訴。
4. 其他法定救濟渠道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較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影響惡劣,情節嚴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
30
教育網站和網校在網路上製作、發布、傳播計算機病毒;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第18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網際網路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關於印發《網際網路站管理協調工作方案》的通知(16部委)
(四)1、公益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應對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聯單位的接入服務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公益性互聯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為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網站主辦者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公益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對違規的公益性互聯單位予以行政處罰
《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教育部[2005]5號
第18條 教育網站和網校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在網路上製作、發布、傳播下列信息內容:
(八)計算機病毒;
第21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製作、發布、傳播計算機病毒,情節較輕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
1. 在60日內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或教育行政複議機關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 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投訴。
4. 其他法定救濟渠道
製作、發布、傳播計算機病毒,情節較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
計製作、發布、傳播計算機病毒,影響惡劣,情節嚴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
31
教育網站和網校在網路上製作、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教育部[2005]5號
第18條 教育網站和網校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在網路上製作、發布、傳播下列信息內容: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第21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第18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網際網路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關於印發《網際網路站管理協調工作方案》的通知(16部委)
(四)1、公益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應對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聯單位的接入服務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公益性互聯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為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網站主辦者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公益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對違規的公益性互聯單位予以行政處罰。
製作、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情節較輕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
1. 在60日內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或教育行政複議機關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 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投訴。
4. 其他法定救濟渠道
製作、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情節較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
法製作、發布、傳播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情節嚴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開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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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拒絕或者妨礙學校衛生監督員實施衛生監督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國家教委10號令
第36條 拒絕或者妨礙學校衛生監督員依照本條例實施衛生監督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拒絕或者妨礙學校衛生監督員實施衛生監督,情節較輕,積極改正
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
1. 在60日內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或教育行政複議機關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按照信訪條例,依法信訪。
3. 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投訴。
4. 其他法定救濟渠道
拒絕或者妨礙學校衛生監督員實施衛生監督,情節較重
在衛生行政部門建議下,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處以100元以下的罰款
拒絕或者妨礙學校衛生監督員實施衛生監督,情節嚴重
在衛生行政部門建議下,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處以100至200元的罰款
33
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
第47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學校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等相應的處分。前款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學校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隊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
…………。
二、民辦教育類(25項)
…………。
三、中外合作辦學類(11項)
…………。
四、國家教育考試類(17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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