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則

《四川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是為了規範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確保消防執法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等政策檔案結合實際制定的規則。由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於2023年6月19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則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9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
印發信息,規則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關於印發《四川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則(2023年)》的通知
各市(州)消防救援支隊,總隊機關各處(室):
為正確適用消防法律法規,規範全省消防救援機構的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總隊組織對2020年印發的《四川省消防救援機構實施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試行)》進行修訂,形成了《四川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則(2023年)》。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執行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總隊。
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
2023年6月19日

規則全文

四川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則(2023年)
第一條 為了規範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確保消防執法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等政策檔案,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及其《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附後,以下簡稱《基準》),適用於全省各級消防救援機構依法作出的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和決定。
市、州消防救援支隊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或者細則,報省消防救援總隊備案後適用。個案適用本規則(含《基準》,下同)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市、州消防救援支隊同意後可以調整適用。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的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是指消防救援機構實施消防行政處罰時,根據立法目的和處罰原則,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綜合考量違法的事實、性質、手段、後果、情節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確定是否處罰以及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選擇適用的活動。
第四條 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應當堅持公正、公開,遵循處罰法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適用的標準和尺度應當統一,採取的方法和措施應當適當,確保處罰決定合法合理。
第五條 同一時期、同一地區,對同一類主體實施的事實相似、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後果相當的同一類消防違法行為,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消防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消防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六條 裁量應當主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改正違法行為的積極性和實效性;
(二)違法行為侵害消防安全秩序和條件的嚴重程度;
(三)涉案建築(場所)的性質、功能、規模和火災危險性;
(四)違法行為的頻次和持續時間;
(五)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
(六)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差異性;
(七)涉案單位(場所)或者個人生產生活條件差異性。
本條所稱的危害後果,是指由違法行為引起或造成的損害事實,包括火災實害結果、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擴大或人員傷亡的潛在危害、對消防安全管理秩序的侵害及社會影響等。
第七條 《基準》包括消防違法行為、處罰依據、情節等次、量罰階次、適用條件、具體標準和不予處罰清單。情節等次劃分為較輕、較重、嚴重,對依法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量罰階次分別對應法定罰款幅度的0%-30%、30%-70%、70%-100%。
第八條 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罰款裁量時,應當按照本規則中的裁量罰款數額公式進行計算,之後考量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確定最終罰款金額。
第九條 裁量罰款數額計算公式:
F=N+(M-N)×[(A+B+C)/10] ×D
F:裁量罰款數額
M:《基準》中所在量罰階次的罰款幅度上限
N:《基準》中所在量罰階次的罰款幅度下限
A:性質和功能裁量係數
B:規模裁量係數
C:其他裁量係數
D:地區差異裁量係數
各類裁量係數取整或小數後一位;罰款金額高於一萬的按“千”取整,低於一萬高於一千的按“百”取整,低於一千的按“十”取整。
第十條 性質和功能裁量係數(A)按以下情形確定:
取值範圍 性質和功能
0.1≤A≤1 住宅
非人員密集場所
戊類場所(含生產、儲存、銷售等,下同)
1<A≤2 人員密集場所
丁類場所
2<A≤3 公眾聚集場所
丙類場所
3<A≤4 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甲乙類場所
註:對於同時符合多個上述條件的,就高取值。
第十一條 規模裁量係數(B)按以下情形確定:
取值範圍 規模
0.1≤B≤1 單多層住宅
非人員密集場所S1≤4×S2
人員密集場所和丙類場所S1≤S2
單多層丁戊類場所
1<B≤2 高層住宅
非人員密集場所S1>4×S2
人員密集場所和丙類場所S2<S1≤4×S2
甲乙類場所S1≤S2
高層、地下丁戊類場所
2<B≤3 人員密集場所和丙類場所4×S2<S1≤8×S2
甲乙類場所S2<S1≤4×S2
3<B≤4 人員密集場所和丙類場所S1>8×S2
甲乙類場所S1>4×S2
註:1.S1為涉案建築(場所)的總建築面積,S2為國家標準規定的涉案建築或場所所在建築的單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
2.石油庫、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液化石油氣廠(站)、天然氣廠(站)等以儲罐或構築物為主的甲乙類場所,可參照國家、行業標準中的等級劃分規定,按規模大小對應匹配其係數,且不得小於1。
3.對於地下埋深超過10米和建築高度超過50米的非住宅建築,規模係數在原取值基礎之上至少增加0.5(總係數不大於4)。
4.對於同時符合上述多個條件的,就高取值。
第十二條 其他裁量係數(C)結合違法行為的手段方式、危害後果、持續時間,以及整改情況或當事人生產生活條件等情形綜合確定,C的取值範圍:0.1≤C≤2。
第十三條 地區差異裁量係數(D)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等情形確定。成都的取值範圍為0.9—1,自治州(縣)的取值範圍為0.7—1,其他地區的取值範圍為0.8—1。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或者可以不予消防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實施完畢、立案調查之前,查明當事人違法事實成立但因情節輕微等原因當場決定不予處罰的,應在監督檢查記錄上註明;在立案之後經調查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的,應製作送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可以採取警示、約談等方式,或組織到消防救援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學習體驗活動,但不得採取強制性、懲戒性措施。
第十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消防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消防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消防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消防救援機構尚未掌握的消防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防救援機構查處消防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消防行政處罰的。
本條所稱的立功表現,指當事人在配合查處自身消防違法行為時,有揭發其他消防違法活動並經查證屬實、提供主要線索使其他案件得以順利查處等立功行為。 
第十七條 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形的,一般適用從輕處罰,其最終罰款金額不得低於裁量罰款數額公式計算結果的60%;確需適用減輕處罰的,其最終罰款金額不得低於法定最低罰款數額的60%。
減輕處罰時,不得擅自改變、減少應當給予的法定處罰種類。
第十八條 對適用快速辦理的消防行政處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認錯悔改、積極主動改正違法行為等情節,依法對當事人從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處罰:
(一)十二個月內因同一種消防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消防行政處罰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違法行為處於持續狀態的;
(三)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消防執法人員的;
(四)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五)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人身死亡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
(六)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七)發生火災事故後逃匿或者瞞報、謊報的;
(八)納入嚴重消防違法行為名單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條 適用從重處罰時,最終罰款金額可以在裁量罰款數額公式計算結果之上上浮40%,但不得超過法定最高數罰款額。
第二十一條 同時具有多個從重、從輕或減輕情形的,應當綜合考慮,在調節處罰幅度時一般採取同向調節相疊加、逆向調節相抵減的方式,也可以將對整個案情影響較大的情形作為主要考慮因素。
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或減輕情形的,不適用減輕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法行為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或者擬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依法移交。
有關行政拘留的移交標準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釋法、說理和論證,全面收集與案件事實、情節認定相關的證據,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在詢問筆錄或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中予以體現。集體議案、呈請審批等文書中應當闡明引用的裁量規則、基準和處罰建議形成的過程,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當載明裁量權的適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 上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消防救援機構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情況的指導和監督,納入執法質量考評、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內部執法監督活動。裁量明顯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不得單獨或者直接作為行政處罰決定的援引依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施行之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檔案對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基準》中未列明的消防違法行為,參照並類比進行裁量。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由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中的“以下”和“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0年5月印發的《四川省消防救援機構實施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試行)》(川消〔2020〕75號)廢止。

內容解讀

《四川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則(2023年)》解讀
 一、修訂背景
2020年,總隊按照消防執法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設相關工作要求,制定了《四川省消防救援機構實施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試行)》(川消〔2020〕75號,以下簡稱原《規則》),通過3年的施行,較好地規範了全省各級消防救援機構的行政處罰裁量行為。但隨著消防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更新和四川經濟社會發展,消防執法的複雜性和多樣性更加明顯,原《規則》及其基準沒有包含新修訂出台的消防法律法規部分內容,現有的部分內容也顯得不盡周全合理,不足以公正評價、界定各類消防違法行為及其裁量標準。今年以來,總隊組建工作專班專題攻堅,嚴格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四川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則(2023版修訂稿)》,並廣泛徵求基層執法單位的意見,同時通過總隊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了意見,按程式報總隊辦公會審議通過。
2023年6月19日,總隊正式印發《四川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則(2023年)》(川消〔2023〕75號,以下簡稱新《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主要內容
新《規則》包括裁量規則和裁量基準兩大部分。裁量規則以條文的形式共29條,主要規定了消防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通用要求、法定裁量因素、酌定裁量因素和裁量計算公式;裁量基準以表格的形式共40項,主要明確了40類常見消防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情節等次、量罰階次、適用條件、具體標準和不予處罰清單。
(一)兼顧限制裁量和自主裁量。要求全省各級消防救援機構依法作出的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和決定應適用本規則,同時規定市、州消防救援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或者細則,報省消防救援總隊備案後適用;個案適用本規則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市、州支隊同意後可以調整適用。裁量基準中,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基本參照了國家消防救援局制定的原行政處罰裁量指導意見,同時結合四川實際新增了部分條件和標準,並對其中的具體參數指標如何認定進行了解釋。
(二)科學調整裁量因素和情形。通過計算公式確定最終罰款金額是四川消防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創新舉措,新《規則》在維持原公式基本邏輯前提下,對部分裁量因素進行了修改:性質功能方面,考量了住宅、非人員密集、人員密集、公眾聚集、歌舞娛樂和甲乙丙丁戊工業等不同場所;規模方面,考量了建築高度、平面布置和防火分區面積;地區差異方面,考量了成都、自治州(縣)和其他地區,給予了執法單位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適當減折罰款額的自主權。
(三)規範實施包容審慎處罰。新《規則》及其基準首次明確了柔性執法手段的具體套用,根據消防違法行為導致的火災風險隱患大小和侵害的消防安全秩序輕重,列舉了18類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清單。同時,貫徹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鼓勵對執法相對人採取非強制性、非懲戒性的教育措施,例如警示、約談和組織到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學習體驗等。
(四)保障自由裁量實施。新《規則》要求上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消防救援機構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情況的指導和監督,並納入執法質量考評、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內部執法監督活動;要求執法單位和人員在辦理消防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加強釋法、說理和論證,集體議案和呈請審批等文書中闡明引用的裁量規則、基準和決定形成的過程,決定書中載明裁量權的適用情況等。
    三、重要意義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環節,而規範自由裁量權是行政執法的核心和重點,新《規則》的施行,對於進一步促進我省消防行政處罰行為的精準高效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有利於進一步確保消防監督執法公平公正,進一步提升全省各級消防救援機構的執法公信力。今後,總隊將進一步建立健全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動態調整機制,及時公布最新規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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