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指導意見

《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指導意見》由湖南省消防救援總隊於2023年6月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指導意見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
  • 發布單位:湖南省消防救援總隊
修訂信息,全文,

修訂信息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消防行政執法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合理裁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關於對部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應急消〔2019〕172號)、湖南省司法廳《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免罰輕罰規定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指導意見》(湘司發〔2021〕12號)有關要求,湖南省消防救援總隊起草了《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指導意見》。

全文

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消防行政執法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合理裁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關於對部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應急消〔2019〕172號)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的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是指我省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其他由消防救援機構委託的行政機關、受委託組織,《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授權的鄉鎮人民政府實施消防行政處罰時,根據立法目的和處罰原則,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綜合考量違法的事實、性質、手段、後果、情節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確定是否處罰以及對行政處罰的種類、量罰階次和幅度選擇適用的活動。
第三條  實施消防行政處罰,應當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遵循過罰相當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多種處罰應當並處的,不得選擇適用;規定可以並處的,可以選擇適用。
第五條  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適用相應的法律條款,分別決定、合併執行。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  同一時期、同一地區,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後果基本相當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在處罰裁量時,適用的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第二章 消防行政處罰的情節
 第七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一年內因同一種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消防行政處罰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違法行為處於持續狀態的;
(三)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消防執法人員的;(四)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五)虛假承諾並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
(六)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人身死亡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
(七)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八)發生火災事故後逃匿或者瞞報、謊報的;
(九)具有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情形的。
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重種類或者較高幅度的處罰。
第八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予以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消防救援機構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消防救援機構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情形的。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輕種類或者較低幅度的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或較少種類,或者低於法定處罰幅度下限的處罰。
第九條  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不滿14周歲的公民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四)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對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損害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其他依法不予處罰情形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1)需要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
(2)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行為單位被註銷或行為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第三章 免罰輕罰的適用
 第十二條  實行輕微不罰制度。根據本意見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制定輕微不罰清單,輕微不罰清單由省消防救援總隊統一制定公布(附屬檔案2)。
對適用輕微不罰制度不予處罰的,當事人應當簽署《消防安全承諾書》(附屬檔案4)並送達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三條  實行首違不罰制度。根據本意見第九條第二款,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不予處罰:
(一)初次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行為所涉及的行政處罰案由不超過2個,且按照本意見的裁量標準均屬於一般及以下的違法情形的;
(三)違法行為未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嚴重後果的;
(四)違法行為及時改正的。
第十四條  實行小微企業非重大火災隱患首次免罰制度,小微企業首次免罰需要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一)《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界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二)一年內未被消防救援機構立案調查;
(三)發現的火災隱患不構成重大火災隱患;
(四)消防救援機構規定的整改期限內整改到位且未造成嚴重後果。
實行小微企業非重大火災隱患首次免罰制度不受《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參照表》中的“規模劃分”“違法行為情形”“理解與適用”相關數據界定的限制。
對個體工商戶、非盈利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可以參照小微企業非重大火災隱患首次免罰制度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  實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從(減)輕處罰制度。根據本意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違法行為被發現後,行政處罰對象在行政處罰告知前完成整改並主動向消防救援機構書面報告經核實的,可以視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危害後果。
其他減輕處罰清單由省消防救援總隊統一制定公布(附屬檔案3)。
第十六條  實行單位主動報告整改消防違法行為從(減)輕、不予處罰制度。具體按照總隊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建築面積在300m2以下公共娛樂場所、180m2以下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1000m2以下其他場所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不符合不予處罰、減輕處罰條件的,量罰階次可以適用“較輕違法行為情形”。
第十八條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運用行政建議、警示告誡、提醒約談、培訓指導等手段,引導市場主體自主消除火災隱患、減少消防違法行為發生。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對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第十九條  本意見所確定的輕微不罰清單、減輕處罰清單由省消防救援總隊實行動態管理。各市州消防救援支隊可以參考與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人口規模等相近地方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裁量權基準。清單實施前需要報總隊審查備案。
第二十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適用本章規定,應當依照裁量基準作出行政處罰:
(一)觸及安全底線、危害不特定多數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嚴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二)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安全等事件期間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適用輕微不罰制度的當事人拒不作出書面承諾或者不履行承諾內容的;
(四)消防救援機構調查火災事故過程中發現的與火災事故有直接關聯的消防違法行為;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其他不得不予處罰、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當事人有免罰輕罰規定的情形,同時又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一般不適用免罰輕罰規定。
第四章 消防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參照表》(附屬檔案1)001-1~001-2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參照表》002-1~002-8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九條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相關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參照表》003-1~003-2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相關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參照表》004-1~004-4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和《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和《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相關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參照表》005-1~005-5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四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和《註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註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相關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參照表》006-1~006-27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相關規定,依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相關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參照表》007-1~007-4進行處罰。
公眾聚集場所未配置消防設施、器材或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同時違反了《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三十條,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參照表》002-2、002-5進行處罰,裁量區間應在1萬至5萬之間。
第二十八條  違反《湖南省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相關規定,依據《湖南省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參照表》008-1~008-6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湖南省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高層民用建築除外)、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相關規定,依據《湖南省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參照表》009-1~009-4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消防機構依法受案調查,認為應當予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移送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辦理;公安機關認為不符合行政拘留條件的,消防救援機構依法予以其他行政處罰,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參照表》010-1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消防機構依法受案調查,認為應當予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移送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辦理;公安機關認為不符合行政拘留條件的,消防救援機構依法予以其他行政處罰,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參照表》010-2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相關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參照表》011-1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應當處罰的,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參照表》011-2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分別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參照表》012-1~012-2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針對高層民用建築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適用《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高層建築內違反其他規定或其他建築內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的,適用《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針對高層民用建築設定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適用《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適用《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
針對高層民用建築消防控制室無操作人員二十四小時值守的,適用《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其他建築適用《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住宅物業服務企業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違反《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湖南省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依據《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湖南省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相關罰則進行處罰;違反《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條相應條款處罰;存在其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七條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消防救援機構與公安機關火災調查協作規定》《關於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通知》相關要求辦理。
第五章 消防行政處罰的實施
第三十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實施消防行政處罰時,應當全面收集違法情形、場所性質、規模、違法金額、面積等與裁量情節直接相關的證據,並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在詢問筆錄或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中予以全面體現。在消防行政處罰內部審批表中,應提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額度的建議,並說明處罰裁量的事實和理由等情況。
第三十九條  當以面積大小作為量罰階次和幅度時,應當合理裁定違法單位建築面積。建築面積的確認以當事人提供的產權證、租賃契約或者相關部門核發的法律文書核定的面積為準。面積大小隻計算違法行為所涉及場所(建築)的面積。對處罰依據為《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行政處罰案件,其場所面積以違法行為直接影響的防滅火功能的建築面積來確定。
第四十條  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當明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包括從重、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等情節。可以援引本意見作為決定裁量說理的內容以增強法理性,但不得單獨或者直接作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
第四十一條  對案情複雜及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或較大數額罰款等處罰,應當集體討論決定,並告知當事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當依法舉行聽證。組織聽證情況應當自聽證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消防救援機構備案。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辯、申訴,及時予以答覆。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依據規定程式移交司法機關,不得以罰代刑。
第四十三條  違法行為人有本意見第二章、第三章規定的從輕、減輕、從重處罰和不予處罰情節,但《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參照表》未規定相關情節的,依法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或者不予處罰。低於法定處罰幅度下限的減輕處罰金額最低不能小於處罰幅度下限的三分之一,對處罰依據為《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行政處罰案件,其減輕處罰金額最低不能小於處罰幅度下限的十分之一。
對適用輕微不罰制度,違法行為輕微並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並在檢查記錄上註明;違法行為輕微並在3日內改正到位,應當依法下達責令改正文書,可以不予立案,但應在檢查記錄上註明。其他免罰輕罰情形,要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立案、調查取證。
所有執法行為必須嚴格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相關要求,確保履職盡責有據可查。
第四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遵守下列一般原則:
(一)符合立法目的;
(二)平等對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偏私、不歧視;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與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相匹配,沒有畸輕或者畸重現象;
(三)除法律依據和客觀情況變化外,在同一或者同類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所受行政處罰應該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四)行政處罰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實現處罰目的的,應當選擇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不得與保護的法定利益顯失均衡;
(五)對不適用不予處罰、從輕、減輕、從重等情節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裁量基準予以裁量。對適用本裁量指導意見會導致處罰決定明顯不當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在不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相牴觸的情況下,不適用或者變通適用,但必須充分說明理由;
(六)考慮相關事實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徇私舞弊、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依照許可權和情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各類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意見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參照表》所列量罰階次和量罰區間執行。
在執行裁量時,先按照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及情節劃分為較輕、一般、嚴重三個量罰階次。同時,將法定罰款幅度按照0—30%、30%—70%、70%—100%劃分為三個區間,分別對應較輕、一般、較重三個量罰階次。根據單位(場所)的規模、使用性質、違法金額、危害後果,確定違法行為的量裁區間。在沒有明顯的從輕、減輕、從重情節時,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參照表》內規定的條件確定量罰階次、幅度和區間。
在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參照表》內規定的條件確定量罰階次、幅度和區間後,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第九十二條和省政府最佳化營商環境要求,各支隊在辦理產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的行政處罰案件時可以參考當地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相關要求作出對應決定。
第四十六條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任何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不得將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作為消防救援機構或者人員的考核、考評的直接或者間接內容。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對消防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裁量意見,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意見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超過”不含本數,“不超過”含本數。
違法行為追究時效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本意見中按年、月計算期間的,從檢查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計算,期間開始之日計算在內,至相應年度對應日,沒有對應日的,該月的月末日為期間最後一日。
第四十九條  本意見所稱“及時改正”,是指當事人在消防救援機構監督檢查結束前當場改正的情形。對於無法當場改正的消防違法行為,如果當事人在3個自然日內(含檢查當日)改正到位並經消防救援機構核實確認,視為及時改正。
“危害後果輕微”,是指未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嚴重後果且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指導意見》的裁量標準屬於一般及以下的違法情形。
“初次發現消防違法行為”,是指兩年內,行政處罰對象在地市州一級消防救援機構行政管轄範圍內,不存在同一種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被消防救援機構受案查處,依法設立並登記的法人分支機構違法行為不納入所屬法人違法次數統計範圍;“同一種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是指同一行政處罰案由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較大數額罰款”,處罰依據為法律及部門規章的,按照《消防救援機構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九十三條規定,“較大數額”為個人2千元以上單位3萬元以上;處罰依據為湖南省地方性法規或規章的,較大數額罰款參照《湖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定》第七條規定,“較大數額”為個人1千元以上單位2萬元以上。
第五十條  本意見由省消防救援總隊法制與社會消防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遇法律法規和規章等依據調整,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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