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學校安全類)

關於印發《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通知

贛教法字【2009】2號

各市、縣(區)教育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我廳對所有現行有效的教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項目進行梳理,制定了《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通知
  • 贛教法字:【2009】2號
  • 省份:江西
關於印發《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通知  
贛教法字【2009】2號
各市、縣(區)教育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我廳對所有現行有效的教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項目進行梳理,制定了《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學校安全類) 
部門規章
1、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第三十六條 拒絕或者妨礙學校衛生監督員依照本條例實施衛生監督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細化標準:
1、教育行政部門對拒絕或者妨礙學校衛生監督員實施衛生監督的直接責任個人,在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下可處以一百元的罰款。
2、教育行政部門對拒絕或者妨礙學校衛生監督員實施衛生監督的直接責任單位,在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下可處以二百元的罰款。
2、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細化標準:
1、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學校,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頓;
2、管理混亂,重大安全隱患情況嚴重的學校,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招生。
3、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學校,在限期整頓中拒不改正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辦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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