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教育宣傳類)

關於印發《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通知   
贛教法字【2009】2號
各市、縣(區)教育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我廳對所有現行有效的教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項目進行梳理,制定了《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教育宣傳類)  
部門規章
1、地方教育電視台站設定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凡違反規定的單位,由國家教委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區別情況處理,責令其限期整頓、停播。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應交法務部門處理。
細化標準:
無具體幅度,不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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