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規定

廊坊市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規定

《廊坊市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規定》已經2009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廊坊市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規定
  • 通過時間:2009年1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0年1月1日
  • 市長 :王愛民
適用區域,主要內容,

適用區域

河北省廊坊

主要內容

人民政府令
[2009] 第4號
《廊坊市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規定》已經2009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愛民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保障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依法享有的行政處罰許可權範圍內,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許可權。第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不得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綜合考慮、衡量違法事實、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第五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市監察機關負責全市範圍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規範和監督工作。各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和監察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規範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適用規定
第六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按照本規定,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範圍內,結合本市實際,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細化、量化,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劃分明確、具體的不同違法行為等次,明確具體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作為本機關或者本系統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第七條 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是否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明確是否予以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和條件;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應當明確適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和條件;(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應當劃分明確、具體的不同等次,確定具體標準; (四)違法行為依法符合從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情形的,應當依照法定條件確定,不得增設條件;(五)多部法律、法規、規章對相同的違法行為設定多個處罰標準的,同一個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確定一個適用標準。 第八條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一般分為輕微、較輕、一般、嚴重四個等級;情形較為簡單的可劃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個等級;自由裁量幅度較大的行政處罰行為可劃分為輕微、較輕、一般、嚴重、特別嚴重五個等級。第九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幅度原則上按照下列標準確定:(一)罰款為一定數額的倍數的,以最高罰款倍數與最低罰款倍數之間的倍數差計算,在最低罰款倍數的基礎上,較輕處罰幅度按倍數差的30%以下確定,一般處罰幅度按倍數差的30%以上60%以下確定,嚴重處罰幅度按倍數差的60%以上確定;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以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之間的差額計算,在最低罰款數額的基礎上,較輕處罰幅度按差額的30%以下確定,一般處罰幅度按差額的30%以上60%以下確定,嚴重處罰幅度按差額的60%以上確定; (三)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較輕處罰幅度按最高罰款數額的30%以下確定,一般處罰幅度按最高罰款數額的30%以上60%以下確定,嚴重處罰幅度按最高罰款數額的60%以上確定;(四)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罰款幅度不大的同種違法行為,列明不同情況,分別確定一個相對固定的罰款數額、比例或者倍數;幅度較大或者不能確定到具體數額的,細化標準應當給予適度的二次自由裁量空間,空間幅度一般掌握在5000元左右,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處罰:(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四)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五)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處罰的。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減輕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殘疾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五)其他依法應當減輕處罰的。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二)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三)主動中止違法行為的;(四)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危害後果不大的;(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處罰的。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一)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會安定、環境保護、經濟秩序等,情節較重或者造成危害後果的;(三)侵害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兒童和農民等群體利益的;(四)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證人打擊報復的;(五)國家機關通過新聞媒體、發布公告等方式明令禁止或者告誡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六)行政處罰後短期內再次發生相同違法行為的;(七)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三章 實施程式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範和標準應當報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經同級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第十五條 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中涉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在該法律法規實施之日起30日內,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報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經同級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權,按照下列規定推行“先教育規範、再限期整改、最後依法處罰”的執法程式(下稱“三步式”執法程式):(一)凡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的,必須適用“三步式”執法程式;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責令改正並實施處罰的,原則上部分適用“三步式”執法程式;(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直接給予處罰的,對社會不會造成嚴重危害、產生後果能夠及時消除的,可以適用“三步式”執法程式。但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產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環境保護的違法行為,不適用“三步式”執法程式,應當直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結合本機關實際,在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和細化標準時,並將適用“三步式”執法程式的情況予以標註。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對本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立案、調查、審查、決定、執行程式作出具體規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執法登記制度,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時間、地點、被檢查對象、執法原由、執法結果進行登記。第十八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發現違法行為線索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的,應當立即指派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執法人員應當全面收集當事人是否具有不予、減輕、從輕、從重等行政處罰情節的證據。第十九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提出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建議,並說明相應的事實、理由、依據。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辦案機構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報送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核。第二十一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減輕、從輕、從重處罰的理由。第二十三條 下列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經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後決定: (一)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予以從重處罰的; (二)對違法行為擬給予低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下限的行政處罰的; (三)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的。第二十四條 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式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從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檢疫、鑑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第二十五條 所有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立卷歸檔。其中,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式的,行政處罰案卷應當包括卷內材料目錄、立案審批表、調查筆錄及有關證據材料、調查處理意見、討論記錄、行政處罰告知書及送達回證、聽證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案件執行的有關材料、結案報告等。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依法履行執法程式,明確執法流程,並向社會公開。第二十七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投訴制度,及時處理行政執法投訴案件。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多種渠道對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處罰行為進行投訴,受理投訴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通過行政執法投訴、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形式,對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發現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主動、及時糾正。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發現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整改意見,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第三十二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違反本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機關有權依法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行為違法。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不按照本規定細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由政府法制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政府給予通報批評。第三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暫扣或者報請省政府法制機構批准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件,並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二)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行政複議機關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三)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被確認違法的;(四)其他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0年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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