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國家教育考試類)

《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於2009年1月21日由江西省教育廳以贛教法字【2009】2號印發。該《標準》是江西省教育廳首次將有關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和細化標準梳理,為教育系統行政處罰提供了系統、權威的依據。《標準》共九章,分別從綜合類、基礎教育類、高等教育類、民辦教育類、中外合作辦學類、教師隊伍類、教育宣傳類、學校安全類、國家教育考試類等方面進行了細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國家教育考試類)
  • 文號:贛教法字【2009】2號
  • 類型:細化標準
  • 地區:江西省
基本信息,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基本信息

江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通知
贛教法字【2009】2號
各市、縣(區)教育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我廳對所有現行有效的教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項目進行梳理,制定了《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國家教育考試類) 
(一)法律
第七十九條 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細化標準:
無具體幅度,不細化。
(二)行政法規
第三十七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在考試中有夾帶、傳遞、抄襲、換卷、代考等舞弊行為以及其他違反考試規則的行為,省考委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取消考試成績、停考一至三年的處罰。
細化標準:
1、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在考試中夾帶、傳遞,監考人員及時發現未造成後果的,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給予警告處罰。
2、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在考試中夾帶、傳遞,監考人員發現時已造成後果的,或者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在考試中抄襲、換卷的,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取消考試成績處罰。
3、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在考試中具有代考行為的,發現後認錯主動態度好的,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給予停考一年的處罰。
4、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在考試中具有代考行為的,發現後認錯不主動的,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給予停考二年的處罰。
5、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在考試中具有代考行為的,發現後拒不認錯,不交代代考者情況的,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給予停考三年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人員和考試組織工作參與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單位取消其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或給予行政處分:
(一)塗改應考者試卷、考試分數及其他考籍檔案材料的;
(二)在應考者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三)縱容他人實施本條(一)、(二)項舞弊行為的。
細化標準:
無具體幅度,不細化。
(三)部門規章
第三十六條 中專自學考試工作人員和考試組織工作參與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單位取消其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或給予行政處分:
(1)塗改應考者試卷、考試分數及其他考籍檔案材料的;
(2)在應考者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3)縱容他人實施上述舞弊行為的。
細化標準:
無具體幅度,不細化。
第三十七條 中專自學考試應考者在考試中有夾帶、傳遞、抄襲、換卷、代考等舞弊行為以及其他違反考試規則的行為,省考委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取消考試成績、停考1年至2年的處罰。
細化標準:
1、中專自學考試應考者在考試中有夾帶、傳遞舞弊行為,但未造成後果的,由省自考委給予警告處罰。
2、中專自學考試應考者在考試中有抄襲、換卷等舞弊行為的,由省自考委給予取消考試成績的處罰。
3、中專自學考試應考者在考試中有代考舞弊行為的,由省自考委給予停考1年的處罰。
4、中專自學考試應考者在考試中有組織作弊行為的,由省自考委給予停考2年的處罰。
4、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命題工作規定
第三十一條 所有參加命題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命題工作紀律。凡違反者,取消其命題人員資格,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細化標準:
無具體幅度,不細化。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細化標準:
1、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的處理決定,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2、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作出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也可以要求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材料及證據,直接進行處理: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十)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一)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十二)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十三)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3、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具有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的行為,沒有造成後果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4、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具有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並造成了實際作弊後果的;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成績的;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在同一科目同一考場與他人答卷答案雷同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並可同時給予停考一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5、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具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所在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行為,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並可同時給予停考兩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兩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6、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具有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由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其實施作弊行為被事後查實的行為,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並可同時給予停考三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三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細化標準:
1、考生及其他人員具有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下列行為,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2、考生及其他人員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交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細化標準:
1、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
2、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入學資格的,或者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五條 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或者停考該考區相應專業一至三年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細化標準:
1、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
2、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有一個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
3、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有兩個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停考該考區相應專業一年的處理。
4、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有三個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停考該考區相應專業兩年的處理。
5、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有四個及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停考該考區相應專業三年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嚴肅考核紀律,對違紀人員及責任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應考者的專利權中有抄襲、代考等舞弊行為以及其他違反考核規則的行為,由省考委宣布考核無效或取消考核成績等。
考核教師及考核工作人員在考核中有不堅持考核標準、徇私舞弊行為及其他違反考核規則的行為,省考委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取消考核工作資格及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細化標準:
1、應考者的專利權中有抄襲現象的,由省考委宣布考核無效。
2、應考者的專利權中有代考等舞弊行為以及其他違反考核規則的行為,由省考委宣布取消考核成績。
3、考核教師及考核工作人員在考核中有不堅持考核標準、徇私舞弊行為及其他違反考核規則的行為,由省考委取消考核工作資格。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擅自開考專業、跨省開考專業、調整課程設定的,以及考試質量得不到保證、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全國考委和有關教育行政部門可視具體情況令其限期整頓、改正或停考有關專業,並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者的責任。
細化標準:
1、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考試質量得不到保證的,由省考委責令其限期整頓。
2、對違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管理辦法擅自調整課程設定的,由省考委責令其限期改正。
3、對違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管理辦法擅自開考專業、跨省開考專業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考試質量得不到保證和由擅自調整課程設定在限期內未整頓或改正的,由省考委停考其有關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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