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管理試行辦法

為適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發展的需要,適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發展的需要性環節考核的組織與管理,確保考核質量,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管理試行辦法
  • 適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發展的需要
  • 確保:考核質量
  • 簡稱:“實踐性環節考核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領導,第三章 報名及考核地點(場所),第四章 考核要求,第五章 考籍管理,第六章 考核費用,第七章 考核紀律,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以下簡稱“實踐性環節考核”),是為了實現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下簡稱“自學考試”)專業規格要求和課程考試目標,對應考者進行基本技能及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考核。實踐性環節考核一般有: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和其他專門技能等。
第三條 實踐性環節考核的水平和質量與普通高等學校相應層次實踐性環節考核相一致,並體現自學考試的特點。
第四條 實踐性環節考核必須堅持標準,加強領導,嚴密組織,嚴格管理,逐步實現考核工作科學化、標準化、規範化和考核手段的現代化。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實踐性環節考核在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領導下,實行分級管理。
全國考委的職責是:
制定實踐性環節考核的有關政策、標準和業務規範;制定全國協調開考專業的實踐性環節要求和考核大綱;審批和審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解放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考委”)制定的實踐性環節考核要求和考核大綱;監督、檢查、評估各地實踐性環節考核工作;組織實踐性環節考核的研究工作。 第六條 省考委負責管理本省實踐性環節考核工作,組織主考學校和其他高等學校及有關單位具體實施。
省考委的職責是:
貫徹執行實踐性環節考核的方針、政策和業務規範;制定本省開考專業的實踐性環節考核要求、考核大綱和考核實施細則;組織報名工作,安排考核時間,確定考核地點(場所);組織命題和成績評定工作;組織考核管理人員及考核教師的培訓工作;對考核的組織和實施進行管理、監督、檢查和驗收;處理違紀人員及有關責任者;公布考核成績,建立考籍檔案,頒發考核合格證。 第七條 省考委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考辦”)為實踐性環節考核的日常管理機構。省考辦應設立或明確相應機構並配備人員負責實踐性環節考核工作。
第八條 主考學校在省考委的領導下,負責實踐性環節考核工作。
主考學校的職責是:
根據專業考試計畫和有關規定,擬定實踐性環節考核大綱和考核實施細則;參與實踐性環節考核的命題工作;選聘並培訓考核教師;具體實踐考核工作,評定成績;協助省考委選擇確定實踐性環節考核的地點(場所);完成省考委交辦的與實踐性環節考核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主考學校成立實踐性環節考核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分管自學考試工作的校(院)長及負責自學考試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各專業(課程)成立考核小組,考核小組由本專業(課程)的業務負責人和專業骨幹教師組成。
考核教師由專業(課程)考核小組組長提名,經考核領導小組審核,報省考委備案。
考核教師的條件是:從事本專業或課程的教學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級職稱,業務水平較高,工作責任心強,有一定實踐經驗。
應建立穩定的有豐富教學和實踐經驗的考核教師隊伍。
第十條 委託考試部門的職責:
辦理委託開考專業實踐性環節考核的集體報名手續;按照省考委的要求,提供實驗、實習地點(場所),協助組織應考者進行實驗、實習等工作。

第三章 報名及考核地點(場所)

第十一條 應考者一般在該課程所涉及的理論考試合格後,方可報名參加該課程的實踐性環節考核。應考者在所學專業全部課程考試合格後方可報名參加畢業論文(設計)或畢業綜合考核。
第十二條 報名工作的具體實施由省考委確定。
第十三條 實踐性環節考核地點(場所)和所需各種儀器、設備、材料等必須符合考核大綱等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四條 實踐性環節考核地點(場所),一般應設在主考學校,也可設在其他高等院校、科研及大型企事業單位等。
逐步建立實踐性環節的學習和考核基地。

第四章 考核要求

第十五條 在確定開考專業時,必須充分論證有關實踐性環節學習與考核的可行性及條件。
實踐性環節考核要求是自學考試專業考試計畫的組成部分。在制定專業考試計畫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實踐性環節考核要求,其內容一般包括:實踐能力的培養目標,實踐性環節考核的設定、學分及要求,考核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說明。
第十六條 實踐性環節考核必須編制考核大綱及考核實施細則,並提前半年公布。考核一般應集中時間進行。
第十七條 實驗的考核
實驗是幫助應考者印證、理解和鞏固基礎理論,培養實驗技能、獨立工作能力和科學研究方法的重要環節。實驗的考核,一般是指對課程實驗項目及實驗操作水平的考核。
實驗考核大綱的內容一般包括:
(1)實驗目的;
(2)常用實驗儀器設備;
(3)實驗項目;
(4)實驗的基本要求;
(5)實驗報告;
(6)必讀和參考書目;
(7)考核目標、內容、方法。應考者按照實驗考核大綱進行實驗,記錄實驗內容和心得體會,實驗結束時寫出實驗報告。接受實驗的單位要根據實驗人數,按一定比例選定若干教師或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指定實驗和考核任務。對應考者在實驗期間的表現、所從事的工作和業務能力寫出評語。主者學校根據實驗記錄、實驗報告和實驗單位評語,組織答辯,並評定成績。 第十九條 課程設計的考核
課程 設計是從屬於某一門課程的設計,主要考核應考者綜合運用已學過的理論和技能去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課程設計考核大綱的內容一般包括:
(1)課程設計的目的和要求;
(2)設計題目或設計任務;
(3)設計內容;
(4)必要的數據和要求;
(5)計算要求;
(6)具體實施意見;
(7)完成的時間;
(8)參考資料;
(9)考核目標、內容、方法。課程設計的實施步驟:(1)根據課程設計考核大綱的要求做好準備工作,擬訂具體的設計方案,進行課程設計;(2)編制課程設計說明書。課程設計說明書是課程設計工作的整理和總結,主要包括設計思想和設計兩大部分,一般為:目錄(標題及頁次),設計任務書,設計內容,存在問題及改進意見,參考資料編目等。成績評定。課程設計完成後由指導教師寫出評語,主考學校組織有關考核教師進行答辯並評定成績。 第二十條 畢業論文(設計)的考核
畢業論文(設計)是考核應考者科研能力和綜合運用所學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獨立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畢業論文(設計)考核大綱的內容一般:
(1)畢業論文(設計)的目的;
(2)選題依據和範圍;
(3)完成的時間;
(4)參考資料;
(5)考核目標、內容、方法。應考者根據考核大綱的要求,提出選題申請,經主考院校審核通過後,方可正式列題,並由主考學校推薦或指定指導教師。選題申請批准後,應考者根據選定課題內容與實際條件,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進行畢業論文(設計)工作,撰寫畢業論文(設計)。應考者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畢業論文(設計)後,先經指導教師評閱,提出意見,報送主考學校;主考學校組織有關考核教師進行評審,對確定完成課題任務並達到畢業論文(設計)要求者,進行畢業論文(設計)答辯。由主考學校組織考核教師組成答辯工作小組。答辯和評分應按照統一的要求和標準進行,一般程式為:
(1)應考者先向答辯小組簡要報告畢業論文(設計)選題的價值,主要觀點形成過程,論據和論證方法、特點及主要內容;
(2)答辯小組成員向應考者詢問;
(3)答辯結束後,由答辯小組對應考者的論文(設計)寫出評語,並評定成績。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能的考核是指對外語、藝術、體育等特殊專業的基本技能的考核。
專業技能的考核按各專業課程考核大綱、考核實施細則的要求進行。
第二十二條 考核成績評定辦法
凡是達到考核大綱要求,經成績評定及格及以上者即為合格。考核成績評定一般分解成若干項目先按百分制評分,再折算成五個等級為最後成績。90至100分為優秀;80至89分為良好,70至79分為中等,60至69分為及格,59分以下為不及格。
對一些特殊課程的考核可採用百分制計分或只採用及格(合格)和不及格(不合格)兩個等級進行評定。
第二十三條 考核成績不合格者,不予補考,但可以參加下次考核。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條 凡符合免考條件者按有關規定辦理免考手續。
第二十五條 應考者的成績檔案由省考辦統一管理。考核結束後,主考學校或有關單位將考核資料、考核成績冊等上交省考辦。
第二十六條 每次考核結束後,向應考者公布考核成績。考核成績合格者,由省考委頒發考核合格證。

第六章 考核費用

第二十七條 實踐性環節考核費用包括報名費、考核費等。
第二十八條 根據國家物價、財政等部門的檔案規定,參照當地普通高等學校有關實踐性環節考核費用標準,結合自學考試的實際情況,由省考委及有關部門制定收費標準。
費用收取標準在相對穩定的情況下,隨著國家物價指數的變動情況及實際開支情況,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作相應的調整。
第二十九條 委託開考專業,由委託考核部門向省考委交納實踐性環節考核補助費。
第三十條 實踐性環節考核費用由省考委統一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考核紀律

第三十一條 有直系親屬參加考核的教師及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該專業(課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條 嚴肅考核紀律,對違紀人員及責任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應考者有抄襲、代考等舞弊行為以及其他違反考核規則的行為,由省考委宣布考核無效或取消考核成績等。
考核教師及考核工作人員在考核中有不堅持考核標準、徇私舞弊行為及其他違反考核規則的行為,省考委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取消考核工作資格及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全國考委、各省考委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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