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習服務中心試行辦法》的通知
考委辦函[201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現將《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習服務中心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及“試點開展意見”,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示範學習服務中心
- 時間: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 目的:為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 性質:助學組織
成立歷史,檔案說明,全國示範學習服務中心,重慶市,江西省,山東省,陝西省,湖南省,
成立歷史
附屬檔案: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習服務中心試行辦法》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習服務中心”試點開展意見
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檔案說明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習服務中心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下簡稱“自學考試”)學習支持服務體系,規範和引導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健康有序地發展。依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管理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習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學習服務中心”)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考辦”)登記註冊、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考辦”)登記備案的社會助學組織中遴選出優秀社會助學組織,經省考辦或全國考辦認證,履行自學考試教育職能、具有開放性的示範社會助學組織。
學習服務中心分“全國示範學習服務中心”、“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習服務中心”兩類。
第三條 設立學習服務中心的目的和指導思想:完善自學考試教育制度,履行並強化自學考試教育功能,重視自學考試學習者(以下簡稱“學習者”)學習過程,最佳化學習環境,提高學習者綜合素質,引導社會助學規範發展,為學習者提供優質個性化、多樣化學習支持服務。
第四條 學習服務中心須在全國考辦的統一指導下,由各省考辦進行指導、監督與管理。
第二章 學習服務中心的職責
第五條 學習服務中心根據自學考試培養目標的總體要求,依據自學考試學歷和非學歷教育的要求,培育和服務學習者,通過註冊學習的方式,提供政策諮詢、學習資源、考試服務、學習活動指導、就業指導等學習支持服務。主要職責是:
1. 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和自學考試政策規定,踐行以學習者為中心的教育與服務理念,與自學考試機構、主考學校共同致力培養各種社會有用人才。
2. 依照自學考試學歷和非學歷教育的要求,有效開展多種形式助學活動,為學習者提供個性化、多樣化、針對性的學習培訓與服務。
3. 向學習者開放教育資源,為學習者提供實驗實習設備、場所及圖書資料等學習資源,培養學習者實踐能力、職業能力、自學能力。協助自學考試機構做好實踐性環節考核工作。
4. 對學習者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學風考紀教育。
5. 發揮學習者與自學考試機構、社會用人單位之間的橋樑作用,提供政策諮詢指導、學習材料供應、就業指導等服務。
6. 承擔自學考試改革試點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學習服務中心設定標準
第六條 學習服務中心的設立須符合以下標準:
1. 經國家行政部門批准設立,具有有效辦學資質和助學資質,在省考辦登記註冊和全國考辦登記備案的社會助學組織。
2. 具有一定助學規模,且自最近招生當年起計算,連續舉辦三年以上的助學活動。誠信守法,規範助學,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教學(服務)質量、安全衛生、考試違紀等事故,未受到行政部門的通報批評、處分。
3.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辦學規定,法人治理結構與辦學機制合法合規,堅持國家教育方針和政策,助學思想端正,社會信譽良好。
4. 嚴格貫徹自學考試有關社會助學的政策和規定,嚴格遵守“教考職責分離”原則,招生宣傳內容真實合法,無使用盜版教材、亂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
5. 具有與助學規模、助學服務內容和助學形式相適應的辦學資金、助學場所、教學實驗設施、圖書資料以及生活文衛等設施設備,有穩定、可靠的助學經費來源。
6. 有健全的教務管理、學習者管理、後勤管理、安全管理、財務管理等管理制度、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保證各項規章制度得到有效執行。
7. 具有相對穩定的與助學專業和學習者人數相適應的師資隊伍,任課教師具有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
8. 遵循自學考試教育規律,有健全的助學計畫,助學效果良好。
9. 注重提高學習者綜合素質,能夠有計畫、有組織地對學習者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學風考紀教育,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
10. 配合省考辦做好考試管理和服務工作。設有專門的服務指導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為學習者提供自學考試諮詢、學習材料供應、考試報名等服務支持。
11. 重視學習者職業技能與職業素養的培養,積極為學習者廣泛開闢就業渠道,做好自學考試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
12. 有整潔安全的助學環境和健康優良的學習氛圍。
第七條 設立以網路助學為主體的學習服務中心,其設定標準參照第六條。
第八條 為科學有效地設立學習服務中心,本著科學、合理、可行的原則,對學習服務中心制訂資格認證指標體系。“全國示範學習服務中心”資格認證指標體系由全國考辦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習服務中心”資格認證指標體系由省考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四章 學習服務中心設定程式
第九條 學習服務中心通過認證方可設立。認證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符合條件的社會助學組織,須向所屬省考辦申請,填寫學習服務中心申請審批表(參見附1),交驗有關材料,並提交自評報告。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習服務中心”由省考辦審核和認證,報全國考辦備案。“全國示範學習服務中心”由省考辦負責初審及推薦,由全國考辦最終批准和認證。
第十一條 省考辦或全國考辦組織專家評估組對申請單位進行考察和評核。
第十二條 對符合條件的助學組織,分別由省考辦或全國考辦予以命名,授予統一證書和牌匾,並向社會公布。(證書和牌匾內容請參照附2)
第五章 學習服務中心的管理
第十三條 在全國考辦的指導下,省考辦每年對學習服務中心實施年度審核和檢查(以下簡稱“年審”)。學習服務中心年審不通過或發生違法違規現象,省考辦視情節給予限期整改或取消學習服務中心資格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全國示範學習服務中心”的年審內容和辦法由全國考辦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習服務中心”的年審內容和辦法由省考辦制定。
第十五條 各省考辦要重視學習服務中心的建設,加強對學習服務中心各項工作的指導、監督與管理,落實人員,明確職責,採取切實有效的支持措施,為學習服務中心的發展創造條件。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省考辦可根據本辦法,制定適合本地實際情況的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全國考辦。
全國示範學習服務中心
學習服務中心分“全國示範學習服務中心”、“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習服務中心”兩類。
已批准全國示範學習服務中心院校
重慶市
重慶陽光助學中心
江西省
南昌航空大學
江西科技學院
山東省
山東英才學院
青島黃海學院
陝西省
西京學院
湖南省
湖南農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