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高等教育類)

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高等教育類)是江西省人民政府在2008年頒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高等教育類)
  • 文號:贛教法字【2009】2號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關於印發《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通知
贛教法字【2009】2號
各市、縣(區)教育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我廳對所有現行有效的教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項目進行梳理,制定了《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高等教育類)
部門規章
1、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定規定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擅自設定和調整專業的,或辦學條件達不到專業設定標準、教學質量差、畢業生長期供過於求的,教育部或學校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頓、調整,情節嚴重的,可撤銷該專業。
細化標準:
1、對違反規定擅自設定和調整專業的高校,由主管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調整。
2、辦學條件達不到專業設定標準的高校,由主管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頓。
3、教學質量差、畢業生長期供過於求的專業,高校對擅自設定和調整的專業在限期內未調整,對辦學條件達不到設定標準的專業在限期內未整頓,由主管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撤銷該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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