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監督暫行規定

2008年7月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8年7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6號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監督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07.15
  • 實施時間:2008.09.01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依法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在行政處罰幅度內確定處罰的許可權。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規範和監督。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本單位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規範和監督。
第五條 市、縣(市)區政府法制部門及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法制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範並向社會公開;
(二)是否建立健全並落實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範的相關配套制度並向社會公開,包括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審核制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和告知制度、聽證制度、自由裁量公開制度、執法監督檢查制度等;
(三)是否按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四)是否全面考慮和衡量了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
(五)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違法行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是否基本相同;
(六)對同一違法案件中兩個以上實施相同或近似違法行為的行為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是否基本相同;
(七)作出較重、較輕或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範;
(八)當事人要求說明裁量理由的,是否進行了說明;
(九)是否聽取並充分考慮了當事人提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
(十)其他依法需要監督的內容。
第六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七條 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於違法情節、性質、事實、社會危害後果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行政違法行為,應當給予基本相同的行政處罰,不得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第八條 市級及中、省直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內,根據本規定製定各項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範,具體明確每項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操作標準,作為本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依據。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範應當報送市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作為政務公開內容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系統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相關配套工作制度,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情況納入本單位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評議考核和責任追究中,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第十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應當依法履行執法程式,明確執法流程,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對於重大違法行為需要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給予較重行政處罰時,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作出自由裁量的處罰決定時,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闡明具體的事實、情節和理由。當事人要求予以解釋的,應當給予解釋。
第十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與行政違法行為的情節、性質相比,畸輕或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三)依據同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的不同案件中,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對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落實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情況的監督方式:
(一)開展行政處罰案卷評查;
(二)通過日常監督檢查或開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專項檢查、抽查;
(三)受理民眾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舉報;
(四)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審查;
(五)行政複議中對行政處罰行為的合理性進行審查;
(六)通過人民法院對行政處罰行為合理性的審查。
第十六條 對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意見書,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 行政處弱實施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對有關單位予以通報,並依照《吉林省行政問責暫行辦法》、《吉林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暫扣、吊銷相關責任人行政執法證件;由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給予告誡或者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責令辭職、免職、辭退或者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被行政複議機關或人民法院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的;
(二)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未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內容規範行使,未限期糾正的;
(三)其他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造成重大損失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八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規範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作為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法行政的考核內容,納入全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年度考核。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吉林市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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