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為規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確保行政處罰合法、適當,提高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案件辦理質量,根據《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 類型:辦法
  • 隸屬:湖南省
  • 對象:市州、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簡介,內容,

簡介

關於印發《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事業單位:
《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內容

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 行)
第一條 為規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確保行政處罰合法、適當,提高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案件辦理質量,根據《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質監系統對違反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以及如何具體適用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行政處罰的裁量適當,以準確適用法律為前提。
同一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不同層級效力的數個法律規範的,優先適用層級效力較高的法律規範。
同一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優先適用特別法。
第四條 行政處罰的裁量,應當遵循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綜合考量當事人的動機、目的,實施違法行為的手段,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到合法、適當。
第五條 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產品,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照等行政處罰種類,法律、法規規定並處的,不得選擇適用;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的,應當根據綜合裁量的原則決定單處或者並處。
第六條 決定作出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的,在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當書面說明減輕、從輕、從重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七條 法律、法規在其法律責任部分規定應當先行責令改正的,應當先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或者超過合理期限不改的,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責令改正的期限根據案件實際確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對於改正期限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時不滿十四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五)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詢問、如實回答問題,並如實提供有關賬冊、協定、單據、檔案、記錄、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的;
(六)在行政機關尚未掌握其違法線索前主動陳述違法行為事實,並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七)主動舉報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他人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八)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九)對於法條規定僅以行為定性不以違法標的金額多少處罰的事項(如銷售無生產許可證、3C認證等違法行為),在適用具體條款裁量細則時,還應考慮其違法標的金額大小及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綜合考慮具體的裁量罰款幅度。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擅自動用、調換、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封存、扣押涉案物品、重要證據的;
(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
(三)違法行為受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犯的;
(四)違法行為造成較嚴重社會影響或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嚴重損害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按指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詢問的;拒不接受詢問,阻撓調查的;
(六)夥同他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不履行法定義務,經告知後仍然拒不提供有關帳冊、協定、單據、檔案、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
(八)採取銷毀或者隱匿進貨及銷售票據、記假帳等手段,逃避監督檢查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前款規定的從重情節,有關法律、法規已將其作為一種單獨的違法行為予以規制的,不再作為裁量的從重情節。
第十一條 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罰款的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給予的處罰。
從輕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幾種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法定罰款幅度內,給予罰款基數以下的處罰。
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罰款幅度內,給予罰款基數以上的處罰。
本條所稱罰款基數為法定幅度上限和下限的平均值。
第十二條 當事人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當事人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當事人既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綜合考量平衡後做出適當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案件承辦機構對報送案件審理委員會審議的案件,應當提出書面具體行政處罰的建議,並對行政處罰的裁量作出說明。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在對案件初審時,應當對案件承辦機構提出的行政處罰建議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報案件審理委員會審議。案件審理委員會審議案件時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並參照本辦法規定集體審理決定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全省質監系統應當對本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複查,發現裁量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
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是否合法、適當進行指導和監督,發現裁量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責令其糾正。拒不自行糾正的,作出責令糾正的部門可以依據《湖南省行政執法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時,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處罰行為進行適當性審查時,可以參照本辦法作出相應的複議決定。
第十六條 全省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應遵循上述規定,確需給予行政處罰的,參照本實施辦法附屬檔案《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執行。
第十七條 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構成執法過錯的,按照國家質檢總局令《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監督與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追究過錯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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