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寧縣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長寧縣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促進依法、合理行政,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四川省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方式、種類、幅度和時限等,結合具體情形進行審查、判斷並作出處理的權力。
第三條縣內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縣政府法制辦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我縣各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本辦法規範行使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縣監察局依法對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實施行政監察。
第五條各行政執法部門規範和行使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應當體現合法性、合理性、科學性,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六條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省、市上級部門制定公布的自由裁量標準,收集整理成冊,並按照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工作要求,錄入行政職權目錄,及時進行更新。
第七條行政執法部門適用的自由裁量標準可以作為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審查具體行政行為適當性的依據。
第八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一)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應當採用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損害或者損害較小的方式;
(二)考慮相關事實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
(三)平等對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事實、性質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況下,給予基本相同的處理;
(四)依法執行迴避、公開、告知、聽證、調查取證、說明理由、重大決定集體討論、備案等程式制度。
第九條規範和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開收集證據,不得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取引誘、欺騙、脅迫、暴力等違法或者不正當方式收集證據並實施處罰;
(二)及時採取措施糾正違法行為,不得故意放任違法行為發生而加重實施處罰,不得因已實施處罰而放任違法行為持續。
第十條各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自由裁量權,應建立適用一般程式行政處罰案件調查、辦理、審核、決定“四分離”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各行政執法部門辦案機構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根據自由裁量權基準提出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建議,並說明相應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十二條辦案機構調查終結後應當將案件有關材料報送本部門法制機構,由部門法制機構對案件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三條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經行政執法機關集體討論後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中說明實施自由裁量權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四條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針對常見違法行為,結合本部門實際,建立典型案例庫,作為行政處罰參照標準,保證同類案件法律適用基本一致。
第十五條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定期開展行政處罰案件複查,對具體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程式是否合法、文字表述是否規範、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自由裁量是否適當等情況進行全面複查。發現有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主動、及時自行糾正。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向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舉報、控告和投訴。
第十七條各行政執法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理或者提出意見,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發現違反本辦法行使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行為,不自行糾正的;
(二)不執行已公布生效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標準的;
(三)不當行使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縣政府法制辦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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