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落實《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和《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進一步規範價格行政執法行為,維護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我局依據《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制定了《湖南省規範價格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試行)》和《湖南省規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規範價格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
- 執行單位:各市(州)、縣(市、區)物價局
- 實施時間: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 目的:保證行政處罰的合法性
簡介,內容,
簡介
《湖南省物價局關於印發<湖南省規範價格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試行)>和<湖南省規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物價局:
為認真落實《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和《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進一步規範價格行政執法行為,維護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我局依據《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制定了《湖南省規範價格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試行)》和《湖南省規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內容
湖南省規範價格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
(試 行)
第一條為規範價格行政處罰行為,保證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維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和《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價格行政處罰裁量權,是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在法定許可權內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以及合理適用處罰幅度的許可權。
第三條適用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過罰相當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適當考慮當事人經營狀況、市場份額和競爭能力,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條除簡易程式外,適用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案件都要經集體審理決定。
第五條價格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違法手段、違法後果、主客觀過錯、改正措施等因素,分為輕微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較嚴重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和特別嚴重違法行為。
第六條價格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相關營業;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
(一)各種處罰種類可以單處,也可並處,輕微違法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一般適用單處的處罰方式;較嚴重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和特別嚴重違法行為,一般適用並處的處罰方式。
(二)違法所得金額依照《價格違法所得多收價款計算辦法》(計價檢[2001]2607號)計算確定,並以合法有效的價格規定為基礎,對確因政策滯後、非主觀故意造成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適當剔除實際成本。
第七條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屬輕微違法行為。
(一)初次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無主觀故意且違法行為未產生危害後果;
(二)無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數額不大,且主動退還全部違法所得;
(三)及時改正。
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符合下列情形的,屬一般違法行為。
(一)違法行為情節一般,未產生危害後果的;
(二)主觀過錯較小,主動退還違法所得的。
一般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按規定處罰款幅度下限的罰款。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較嚴重違法行為。
(一)誘騙、串通他人違法或在共同實施價格違法行為中起重要作用的;
(二)一年內曾因相同或者類似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退還多收價費款的。
較嚴重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規定罰款幅度上限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可以並處暫停相關營業處罰。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嚴重違法行為。
(一)拒絕提供檢查所需相關資料;
(二)偽造、塗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三)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四)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
嚴重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規定罰款幅度上限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特別嚴重違法行為。
(一)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生命財產安全,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抗拒檢查,有妨礙公務、暴力抗法行為的;
(三)對檢舉、舉報人或者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查證屬實的。
特別嚴重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按法定罰款幅度上限的百分之五十進行處罰,同時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在抗災救災、防疫和出現嚴重通貨膨脹等特殊時期,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等價格違法行為,一律按上限處罰。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價格違法行為輕微並主動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實施價格違法行為的;
(三)價格違法行為自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兩年內未被發現;
(四)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四條對無違法所得的小規模經營者,罰款金額如超過其半年營業收入的,可以適當減輕處罰。
第十五條行使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先教育規範、再責令整改,最後依法處罰的執法程式。
在進行行政處罰前,可以採取提醒、告誡、宣傳價格政策等措施引導經營者合法經營;能通過警告達到執法效果的,口頭或書面警告經營者,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對需處罰的價格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先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再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要求辦理的價格行政處罰案件,依照國家《價格行政處罰程式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並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適用於全省價格主管部門查處的價格和收費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