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特級教師評選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局,三沙市社會發展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省屬各中等職業學校,廳直屬中學,省屬套符嚷各幼稚園,省教育研究培訓院,省電化教育館:尋永
為規範我省特級教師的評選和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特級教師的示範、引領和表率作用,進一步促進我省教師隊伍的建設,我廳結合實際需要對《海南省特級教師評選和管理若干規定(試行)》予以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海南省特級教師評選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教育店匪舉慨廳
2022年1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抄送:省教育考試命題和評價中心,各有關高校,有關高校附屬中學。
海南省教育廳行政辦公室 2022年1月20日印發
辦法全文
海南省特級教師評選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實施意見》,規範特級教師管理,進一步發揮特級教師的示範、引領和表率作用,促進提高教師隊伍整體水平,更好地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原國家教委、人事部、財政部《關於頒發<
特級教師評選規定>的通知》,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評選
第二條 特級教師的評選範圍
本省普通中國小、幼稚園、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教學研究、培訓、電教機構、命題評價機構及校外教育機構的在職教師(以下簡稱中國小教師),重點在教育講拳紙教學第一線工作的專任教師,包括民辦學校的教凝榆試師。
第三條 特級教師的評選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模範踐行“四有好老師”,立德樹人、教書育人有突出貢獻,在當地教育界威望較高,一般為近三屆(含當屆)期滿考核稱職以上等次的省級學科帶頭人(含省級骨幹校園長、業績突出且最近一次期滿考核優秀等次的省級骨幹教師,下同),或省優專家,或近五年的省級卓越工作室、中等職業學校專業帶頭人工作室主持人。
(二)受聘高級教師職務滿3年以上(特別優秀的可放寬到受聘一級教師職務滿8年以上),近五年年度考核結果均在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一次優秀等次。
(三)教育教學效果顯著。(1)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高,教學方法有獨到之處,並形成一定的風格、特色,近五年在市縣級以上開設過較高水平的公開課、示範課,課堂教學效果得到好評。(2)在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專長和豐富的經驗,其經驗在省級以上專業會議上交流,得到肯定,有推廣價值。
(四)教育教學改革中勇於創新或在教學法研究、課程開發等方面成績卓著,近五年正式出版過個人論著(譯著)或編著(教輔資料除外);或在正式出版的省級以上期刊上獨立(或以第一作者)署名發表3篇以上學科教育教學論文,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與推廣價值,對推進素質教育、提高教學質量具有積極指導作用;或主持完成省級教育教改課題研究,其成果得到主管部門認可。
近五年撰寫的獲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教育學會及其各教學專業委員會)以上一等獎的2篇學科教育教學論文,可視同為在正式出版的省級以上期刊上發表1篇學科教育教學論文。
(五)具有指導中國小高級教師進行教育、教學和研究工詢店微備作的能想少煉力,積極承擔指導青年教師工作,善於發揮傳幫帶作用,在培訓提高青年教師的思想政治、文化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近五年堅持參加省級相關學科(專業)工作室活動(含省級相關活動的評審工作)或承擔市縣級以上學科(專業)工作室主持人工作;指導不少於5名青年教師專業成長;指導的青年教師至少1名被評為省級以上骨幹教師(學科帶頭人)或2名被評為市縣級以上骨幹教師或4名獲得過市縣級以上教育教學獎。
(六)近五年平均周授課時數達到規定的工作量標準。
(七)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完成規定的學時和學分,承擔過市縣級以上教師培訓任務。
(八)有較高的信息技術套用能力,掌握並熟練套用現代教育技術開展學科信息化教學,近五年主持過學科信息化教學研修活動,並藉助個人網路平台或工作坊傳播交流教育教學經驗,分享個人專業成長的各類成果(視頻、音像、圖像和文字等)。
(九)以下人員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1.校級領導:(1)任領導職務前,是本專業優秀教師,業務水平為所在市縣同行公認。(2)任領導職務後,至今不間斷兼任一門學科的教學工作且符合校級領導周授課時數規定要求。(3)在學校辦學、行政管理等方面經驗豐富,業績突出,在市縣的校級幹部中有較高威望,本人任職期間所在校(園)被評為市縣級以上先進單位。
2.研訓電教命題評價人員:(1)任現職前,是本專業優秀教師,業務水平為所在市縣同行公認。(2)任現職後,經常組織並參加課堂教學大賽,同時開設公開課、培訓講座等教學活動,近五年每年累計至少4次。(3)具有先進的教育教學理念,教育教學改革思路清晰,教育教學成果豐碩,教育教學研究成果富有新意。(4)近五年正式出版過個人論著(譯著)或編著(教輔資料除外),或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在國家級刊物上發表)有較高指導作用和套用價值的本學科教育教學論文。(5)近五年主持完成省級教育科研課題,其成果得到主管部門認可,對推進素質教育、提高本學科教學質量有積極指導作用。
3.中等職業學校教師:(1)近五年在行業企業生產服務一線實踐工作經歷累計6個月以上,具有本專業相關的高級工以上技能等級證書或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國家有關部門明確取消的除外)。(2)近五年承擔完成本專業技術服務項目或橫向課題,並取得有實際套用價值的成果,在行業企業技術領域有一定影響;或獲得技術發明國家專利;或指導學生參加職業技能比賽獲得國家級二等獎以上獎項;或獲得教師競賽省級一等獎(國家級二等獎以上)獎項。
(十)對於貢獻突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在本條第四款的評選條件要求方面適當放寬,並優先列為推薦對象:
1.榮獲全國勞動模範、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工作者、全國教書育人楷模、全國優秀班主任或全國職業教育工作先進個人等稱號的;
2.榮獲省級勞動模範、省級模範教師、省級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省級優秀教師、省級優秀工作者、省級優秀班主任等稱號的;
3.堅持在鄉鎮及以下農村學校(含幼稚園)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累計20年以上的;
4.在省級或市縣被聘為“農村學科帶頭人(骨幹教師)”等,任滿一個聘期(至少3年),且聘期考核優秀的;
5.擔任班主任工作累計20年以上的。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參評特級教師:
1.經調查核實在申報特級教師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2.因師德問題受到過處分的;
3.受處分期未滿的;
4.其它依照規定不能參評特級教師的。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年內(從確定等次或受處分之日起計算)不能參評特級教師:
1.省級學科帶頭人年度考核中曾有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2.省級學科帶頭人期滿考核曾有基本稱職等次的;
3.違法違紀,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以上政紀處分的;
4.違反黨規黨紀,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的;
5.其它依照規定五年內不能參評特級教師的。
第四條 特級教師的評選名額和評選周期
我省評選的在職特級教師總數一般控制在中國小教師總數的0.15%以內。評選名額一般按照現有在職特級教師數與全省控制總量的差額確定,按1:3的比例下達推薦名額,適當兼顧學段學科和區域分布之間的平衡。
特級教師評選一般五年進行一次,在職特級教師崗位空缺較多情況下,報經省政府同意,特級教師評選工作可每3年進行一次。
第五條 特級教師評選的組織機構
(一)評選工作由省教育廳領導,設立中國小教師特級教師評選領導小組,負責全省中國小特級教師的評選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特級教師評選辦公室,負責特級教師評選日常工作。
各市縣(各相關單位)應成立特級教師推薦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特級教師候選人的組織推薦、資格審查、綜合考察等工作。
(二)成立省中國小特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中國小特級教師的考評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學科考核小組,負責本學科(或相近學科)特級教師評選考核工作。
各市縣(各相關單位)應組建由特級教師代表、專家和教育行政部門人員組成的特級教師評選推薦委員會,負責對本市縣(本單位)推薦人選進行教師職業道德、教育教學水平、評選條件等方面的考核評議。
第六條 特級教師推薦評選的原則和程式
推薦評選應統籌考慮不同類型、不同學段學校,注重向鄉村中國小教師、向教學第一線教師傾斜。評審通過的特級教師中,擔任學校校級領導和教研培訓電教命題評價機構領導職務的人數合計原則上不超過30%。
推薦評選應堅持實事求是、好中選優、寧缺勿濫,堅持民主推薦與專家評審相結合,堅持實行“三公開”(名額公開、標準條件公開、程式公開),嚴格工作程式和工作規範,確保評選質量。
推薦評選程式為:個人申報,基層單位民主測評推薦,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或主管單位等審查、考察、推薦報送,省級統一考核評審和報批。
(一)個人申報、單位推薦。
特級教師推薦人選,採取個人申報、組織推薦的辦法產生。相關學校(單位)應成立推薦委員會,在本單位對申報人選進行民主測評,廣泛徵求意見,且同意推薦的比例不低於應參加測評人數的五分之四(含)。
在民主測評基礎上,推薦委員會應採取座談和個人談話等方式廣泛徵求意見,全面了解申報人選的情況,經認真考核,確定擬推薦人選,公示無異議後報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或主管單位。
(二)市縣遴選推薦。
各市縣(各相關單位)特級教師推薦領導小組應結合本市縣(本單位)特級教師評選推薦委員會考核評議意見提出擬推薦初步人選並組織考察。
各市縣(各相關單位)應根據評選條件、分配名額和綜合考察等情況擬定推薦人選,並在本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或主管單位等入口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作出推薦意見,上報省特級教師評選辦公室。
各專業學科學會、協會如有推薦人選,在推薦期內可直接致函有關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或主管單位對其進行綜合考察,具體流程同上。
(三)省級評審批准。
1.資格審核。省特級教師評選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推薦人選的材料進行資格審核,對照評選條件,確定資格審查通過人員名單。
2.評審考核。省特級教師評選辦公室組建評審委員會和專業學科考核小組,對資格審核通過人員開展思想品德、工作業績、專業能力等方面的評審考核,研究提出初選人選名單。
3.審定報批。省教育廳黨委及特級教師評選領導小組根據省特級教師評選辦公室提交的考評情況及初選人選名單,討論審定特級教師入圍人選,經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特級教師稱號,頒發特級教師榮譽證書。
第三章 職責
第七條 特級教師作為師德表率、育人模範、教學專家,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自覺學習踐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模範成為“四有好老師”及先進思想文化的傳播者、黨執政的堅定支持者、學生健康成長的指導者。
(二)出色地做好本職工作,自覺學習進修,不斷更新教育觀念,努力提高政治業務素養和教育教學水平,成為本地區學科教學和教育科研的帶頭人,努力成為教育家。
(三)堅持在教育教學第一線工作,在教學工作中發揮模範作用。積極承擔示範課、觀摩課等公開教學任務,除日常教學課常年向校內外教師開放外,每年應在市縣級以上範圍講授3次以上示範課或觀摩課或講座報告。
(四)堅持立德樹人,在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中發揮模範作用,近五年至少有一學期時間參與學校學生管理工作經歷,並發揮帶頭示範作用。
(五)積極從事教育教學理論研究。每年至少主持或承擔或參與一項教育科研課題的實施和實驗,並將研究成果運用於教育教學實踐;至少撰寫一篇有較高水平的專業論文、經驗總結或科研報告,並在省級以上的刊物上發表或在同級學術會議上交流。建立個人網路工作室,展示本人教育教學、科研成果,發揮特級教師的引領和示範作用。
(六)精心做好青年教師的培養工作,指導幫助青年教師提高師德水平、教育教學能力和實際工作效果。在每5年培訓周期內,應帶5名以上學徒,培養出2名以上在本地區內有影響的青年骨幹教師,指導所聯繫的學校探索總結出1至2項在本省有推廣價值的校本培訓經驗。
(七)積極參加省特級教師巡迴講師團、特級教師工作站等培訓活動,主動承擔培養民族貧困地區與薄弱學校青年教師任務,為提高民族貧困地區與薄弱學校教育教學的整體水平作貢獻。
第四章 待遇
第八條 經評選確認或認定的特級教師享受以下待遇:
(一)享受特級教師津貼。特級教師自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下月起,按有關檔案規定享受特級教師津貼,退休後繼續全額享受。所需經費按人員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負擔,退休特級教師津貼所需經費,按原支付渠道解決。
鼓勵各市縣在國家規定的特級教師津貼標準基礎上,通過設立專項資金或在學校績效工資分配方案中進一步提高特級教師津貼水平。
(二)各級教育部門應將特級教師業務進修、學術研究、參觀考察以及特級教師巡迴講師團、特級教師工作室、境內外交流訪學等培訓活動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管理。市縣與學校應採取多種形式為特級教師創造信息交流和學術活動的條件。
(三)建立特級教師學術假制度。承擔重大課題研究、經驗總結、學術寫作、教材編寫等任務的在職特級教師,其所在單位可視情況安排一年內10至20天的學術假。
(四)關心特級教師的生活與健康。特級教師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規定的“人才類別”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待遇。
各級教育部門應通知特級教師及時按程式確認其相應的人才身份,以便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和服務保障待遇。
(五)對退休以後的特級教師,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學校及工會組織應繼續關心愛護。對於生活上有困難的,應主動給予適當照顧。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 特級教師的使用
(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為特級教師創造必要條件,科學合理地發揮他們的作用。在教學任務的安排上,應為特級教師留出充裕的時間,以便進行教改實驗和教學研究;對年齡較大,教育教學經驗特別豐富的特級教師,應選派有事業心、肯鑽研的年輕教師做助手,跟班教學。
(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積極為特級教師的學習提高提供方便,根據實際情況,有計畫地安排特級教師參加有關的學術交流、參觀學習、培訓進修等。省教育廳定期組織特級教師參加學習考察、交流訪學等活動,幫助他們不斷更新知識、拓寬思路,提高他們的思想業務水平。
(三)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積極支持特級教師的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和教育科學研究,為他們開展研究工作創造條件。對特級教師的教育教學經驗、科研成果和先進事跡,各地應採用多種形式予以宣傳推廣,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以提高當地的辦學水平,促進教師隊伍建設。
(四)特級教師原則上不應兼任過多的行政職務和社會職務,以確保他們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做好本職工作。各級教育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推薦特級教師到各級人大或政協兼任職務,也可推薦他們擔任有關學術、社會團體的名譽職務,以提高特級教師的社會地位,但應儘量減少他們擔任與本職工作無關的職務或參加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社會活動。
(五)特級教師退休後,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可以返聘繼續從事教育督導、教育顧問、教材編寫、教育教學研究、培養青年教師及教師教育等工作。返聘待遇由返聘單位和特級教師協商確定。
第十條 特級教師的管理
(一)加強對特級教師的管理。
1.省級成立特級教師工作委員會。特級教師工作委員會由省教育廳主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特級教師代表等組成。
特級教師工作委員會應有計畫地開展工作,提出有利於特級教師發展和發揮作用的建議,定期開展教育教學專題研討、信息交流等學術活動,為特級教師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充分發揮群體優勢創造條件。
特級教師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由省教育研究培訓院確定專人負責,具體組織特級教師參加學習培訓、考察交流、學術研究等活動。
2.各市縣應成立特級教師工作站,負責對特級教師的管理,指導或參加學校對特級教師的年度考核。
3.學校負責特級教師的日常管理、使用、培養、提高、年度考核等工作。
4.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切實做好特級教師的管理工作,重視發揮特級教師的示範指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特級教師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和科學研究;建立特級教師聯繫制度,不定期召開特級教師座談會,聽取他們對教育教學改革、教育行政管理、學校管理以及特級教師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意見,充分發揮他們的參謀作用,為教育事業作更大貢獻。
(二)建立在職特級教師考核評價制度。
健全特級教師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制度,由相關教育部門對照特級教師的職責要求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存入特級教師個人檔案,作為獎懲和使用的依據。
年度考核由特級教師任職學校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省屬學校特級教師由其任職學校負責),考核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任期考核由省教育廳牽頭組織,每五年開展一次,在特級教師年度考核的基礎上進行,考核等次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
(三)建立特級教師工作網站。
省教育研究培訓院負責建立海南省特級教師工作委員會工作網站,設立特級教師交流平台,開設特級教師論壇,加強特級教師工作委員會與特級教師、特級教師與特級教師之間的聯繫與溝通。
(四)引進特級教師的審核確認。
正式調入我省中國小教育系統工作的外省特級教師,經省教育廳審核確認後的下月起,享受我省特級教師同等待遇,按我省特級教師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考核。
第六章 退出
第十一條 特級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或省屬學校上報至省教育廳,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消其特級教師稱號:
(一)經調查核實在評選特級教師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三)違法違紀,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以上政紀處分的;
(四)違反黨規黨紀,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的;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未經批准不參加特級教師年度考核或五年內特級教師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累計兩次的;
(七)未經批准不參加特級教師任期考核或特級教師任期考核為不稱職等次的;
(八)其它依照規定應予撤消稱號的。
第十二條 被撤銷特級教師稱號者,其與特級教師稱號有關的待遇即行終止。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本等次、本數)。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11月2日印發的《海南省特級教師評選和管理若干規定》(瓊教師〔2007〕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