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特級教師評選和管理辦法

《江蘇省特級教師評選和管理辦法》已經江蘇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特級教師評選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20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高素質專業化創新型教師隊伍建設,充分發揮特級教師示範引領作用,根據原國家教委、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頒發〈特級教師評選規定〉的通知》(教人〔1993〕38號)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實施意見》(蘇發〔2018〕33號)精神,結合我省教師隊伍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級教師是為了表彰特別優秀的中國小教師而特設的一種既具先進性又有專業性的稱號。特級教師應當是師德的表率、育人的模範、教學的專家,是“四有”好教師的示範標桿。
第三條 特級教師每3年評選表彰一次,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稱號、頒發證書。
第二章 推薦與評選
第四條 評選範圍和對象包括:在我省普通國小、中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三年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教科研訓機構、少年宮等教育機構任教的在職在崗教師。已辦理退休手續或截至評選前一年年底已達退休年齡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教師,不列入評選範圍。人事關係雖在中國小,但已正式發文任命擔任黨政部門職務的(不含掛職),不列入評選範圍。
第五條 特級教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師德的表率。具有堅定的理想信念和深厚的愛國情懷,忠誠黨的教育事業,認真執行黨的教育方針,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國家法律。熱愛教師職業,模範履行教師職責,工作認真負責,勤懇踏實。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廣博的仁愛之心、崇高的人格魅力,在學生、家長和教師中享有較高聲譽。
(二)育人的模範。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著力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關愛學生,注重學科育人,遵循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針對學生個性特點開展教育引導工作,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受到學生和家長的愛戴。
(三)教學的專家。長期在教學一線從事教學工作,具有鮮明的教學理念、紮實的知識功底、過硬的教學能力、勤勉的教學態度、科學的教學方法。積極參與教育教學研究,具有較高的教育教學研究素養和良好的教學反思習慣,在課程、教材、教學法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獨到的見解。探索和踐行素質教育發展規律,教學質量和水平高,形成較為鮮明的教學風格、特色、主張和思想。
(四)示範的先進。積極參與青年教師指導和師範生培養工作,擔任過青年教師、師範生、名師名校長工作室指導教師,在提高指導對象思想政治素質、業務水平方面作出重要貢獻。主動承擔各類研訓任務,開發研訓課程,提供優秀研訓資源,研訓成效比較明顯,有效促進區域教師專業素養的提升。
(五)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相應教師資格,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滿15年,受聘中國小高級教師3年以上。教齡滿20年的國小、幼稚園教師和緊缺學科教師受聘年限可適當放寬。事跡特別突出、成績特別顯著的,可不受教師職務和受聘年限的限制。
(六)中國小校級領導申報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擔任領導職務前,在教育教學一線任教5年以上,是所教學科優秀教師;擔任領導職務後,仍從事本學科教學工作,教學質量保持較高水平;正職校長在學校辦學、行政管理等方面經驗豐富、業績突出。
(七)教科研訓人員申報除具備上述(一)、(四)和(五)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擔任教科研訓人員前,具有10年以上教育教學一線任教經歷,是所教學科優秀教師,且在任教科研訓人員後,仍堅持參加中國小教學、上示範課、開展教學專題講座等教學活動;能夠指導學科教學、教師發展工作,在促進區域學科建設、教師發展和教學質量、教科研水平提升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第六條 推薦評選程式包括:
(一)學校等基層單位推薦。學校等基層單位組織教師自薦、集體推薦,經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後決定推薦人選,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報教育行政部門。推薦人選應當在學校內公示,且個人全部申報材料公開展示,公示時間和申報材料公開展示時間均不少於5個工作日。
(二)民主測評。教育行政部門通過民意測驗、民眾訪談等方式,對學校推薦人選廣泛徵求意見,同時按照管理許可權徵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公安等部門的意見,確定推薦人選後報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
(三)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推薦。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成立特級教師推薦小組,負責本轄區內特級教師推薦工作,根據評選條件逐一全面考核、確定推薦人選。特級教師推薦小組由教育行政部門領導、教育教學專家、特級教師等有關方面人員組成。推薦人選應當在設區的市主要新聞媒體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再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省教育廳。
(四)評選公布。省教育廳成立特級教師評選委員會,負責全省特級教師評選工作。評選結果應當在江蘇教育入口網站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教育部備案。
第七條 特級教師推薦評選工作,應當向長期在中國小一線承擔教育教學任務的教師傾斜,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評選鄉村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擔任班主任(少先隊輔導員)工作滿20年並在教書育人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教師。
第八條 違反《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新時代中國小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新時代幼稚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等師德規範的,不得申報推薦。所在學校違背黨的教育方針和有關政策規定、被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通報批評的,時任學校校級領導2年內不得申報推薦。
第九條 凡在申報特級教師工作中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其推薦評選資格,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及有關責任人相應處理。
第十條 每批特級教師推薦評選的具體辦法由省教育廳會同省有關部門根據教育發展特別是教師隊伍建設實際研究確定。
第三章 獎勵與培養
第十一條 特級教師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後的下個月起享受國家規定的特級教師津貼,退休後繼續享受,數額不減。特級教師津貼所需經費從教育事業費中列支。
第十二條 各地應當對評選出的特級教師給予獎勵,並通過新聞媒體、舉辦教育教學成果展等活動宣傳特級教師先進事跡,推廣特級教師先進經驗。
第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特級教師所在單位應當為特級教師創造良好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為特級教師深化教育教學改革、開展教育教學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適時組織學術交流和培養考察等活動,促進特級教師持續發展,支持特級教師療養休養。
第四章 職責與擔當
第十五條 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模範做好本職工作,發揮“四有”好教師示範標桿作用,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教育教學全過程。
第十六條 做終身學習的引領者,主動適應時代發展,關注教育前沿動態,及時掌握現代教育技能,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增強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
第十七條 堅持在教育教學一線,積極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加強學生德育,開發學生智力,培養學生能力,在實施素質教育中發揮示範作用,高質量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第十八條 充分發揮輻射帶動作用,服從組織安排到鄉村學校、相對薄弱學校任教,主動承擔中青年教師培養、各類教師研訓任務,積極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名師空中課堂、支教送教、示範教學等公益性教育教學活動,根據需要參加名師工作室建設、擔任師範生導師或在師範生培養院校承擔教師教育相關課程教學任務。
第十九條 關心和支持本校、本地區教育教學工作,積極為教育教學改革和教育事業發展建言獻策。設區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可與特級教師約定服務期,服務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五章 管理與考核
第二十條 特級教師管理工作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特級教師所在單位共同負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明確內設機構負責特級教師管理工作。日常管理以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特級教師所在單位為主,省、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加強指導。
第二十一條 特級教師除工作確有需要外,不應兼任過多的社會職務,保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做好本職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特級教師所在單位應當加強對特級教師的考核。考核工作以設區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為主,省教育廳負責巨觀指導、協調和檢查。設區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科學制定考核管理辦法,突出承擔教學工作、提升教學質量和履行職責情況的權重。對考核不合格者,應當令其限期改進。
第二十三條 特級教師的流動應當符合區域發展均衡的要求。特級教師省內流動,流入地應當徵得流出地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並報省教育廳備案;調離本省的,原人事關係所在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省教育廳報告。
第二十四條 特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其特級教師稱號,取消特級教師相關待遇,並由所在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收回特級教師證書。
(一)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
(二)在特級教師推薦評選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非正常流動的;
(四)其他應予撤銷稱號的。
第二十五條 特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報省教育廳備案,不再享受特級教師相關待遇。
(一)未履行特級教師職責,連續兩年特級教師考核評定為不合格的;
(二)因違反教師職業行為準則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的。
第二十六條 特級教師調離中國小教育系統,其特級教師稱號自行取消,與稱號有關的待遇即行中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解讀

《江蘇省特級教師評選和管理辦法》主要依據原國家教委、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頒發〈特級教師評選規定〉的通知》(教人〔1993〕38號)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實施意見》(蘇發〔2018〕33號)精神,在省教育廳印發的《評選辦法》和《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制定。在框架結構上,包括總則、推薦與評選、獎勵與培養、職責與擔當、管理與考核、附則等6章27條,涵蓋了特級教師評選範圍、條件、程式、特級教師獎勵、職責、考核、退出等各項內容。與原特級教師《評選辦法》和《管理辦法》比較,主要在三個方面有較大的調整。
(一)進一步明確了評選對象範圍
根據《教師法》規定,明確將各級少年宮的教師也納入評選範圍。結合曆年評審中民眾反映較多的問題,明確“人事關係雖在中國小,但已正式發文任命擔任黨政部門職務的(不含掛職),不列入評選範圍”。根據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批覆,明確特級教師每3年評選表彰一次。
(二)突出了評選條件的導向作用
1. 強化申報人員教書育人實績的要求。在評選條件中緊緊圍繞“師德的表率、育人的模範、教學的專家”的定位,更加突出對師德表現和育人實績的要求,發揮特級教師評選的導向作用。如,在“師德的表率”上,明確提出申報教師應“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廣博的仁愛之心、崇高的人格魅力,在學生、家長和教師中享有較高聲譽”;在“育人的模範”上,要求申報教師“關愛學生,注重學科育人,遵循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針對學生個性特點開展教育引導工作,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受到學生和家長的愛戴”等。在“教學的專家”上,要求申報人員“長期在教學一線從事教學工作,具有鮮明的教學理念、紮實的知識功底、過硬的教學能力、勤勉的教學態度、科學的教學方法”。
2. 扭轉唯學歷、資歷、獲獎、論文、課題的傾向。在條件中刪除或弱化了對學歷資歷、表彰獎勵、論文數量、課題級別等硬性要求。如,刪除了論文和課題的數量和級別要求,著重考察論文和課題對教育教學實踐的指導作用;刪除了對學歷和職務的剛性要求,教齡滿20年的國小、幼稚園教師和緊缺學科教師職務受聘年限可適當放寬,事跡特別突出、成績特別顯著的可不受教師職務和受聘年限的限制。
(三)加強了對特級教師的管理
1. 增加了特級教師應履行的職責要求。要求特級教師發揮輻射帶動作用,服從組織安排到鄉村學校、相對薄弱學校任教,主動承擔中青年教師培養、各類教師研訓任務,積極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名師空中課堂、支教送教、示範教學等公益性教育教學活動,根據需要參加名師工作室建設、擔任師範生導師或在師範生培養院校承擔教師教育相關課程教學任務。
2. 加強了對特級教師的考核要求。要求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科學制定考核管理辦法,突出承擔教學工作、提升教學質量和履行職責情況的權重。對考核不合格者,應當令其限期改進。
3. 明確了特級教師的退出機制。細化了撤銷特級教師稱號、取消特級教師相關待遇的具體條款。如,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在特級教師推薦評選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非正常流動的,撤銷其特級教師稱號、取消特級教師相關待遇、收回特級教師證書。未履行特級教師職責連續兩年特級教師考核評定為不合格的,因違反教師職業行為準則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的,不再享受特級教師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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