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評選特級教師的暫行規定

1978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國家計畫委員會聯合頒發試行的一項規定。目的是提高人民教師的社會地位,充分發揮教師的積極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評選特級教師的暫行規定
  • 外文名:無
  • 頒發日期:1978年12月
  • 其他:未知
《規定》對評選特級教師的目的、評選對象、評選條件、評選獎勵辦法等作了具體規定:
①評選目的:a.提高教師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增強教師的光榮感、責任感,使他們能長期堅持教育工作崗位,為社會主義教育事業貢獻力量。b.獎勵教師對教育工作做出的貢獻,表彰先進,樹立榜樣,以調動廣大教師的積極性,鼓勵他們學習先進,不斷提高政治、文化、業務水平,努力提高教育質量。
②評選對象:主要是中學、國小、師範學校、盲聾啞學校、教師進修學校、教學研究機構、校外教育機構的教師和幼稚園的教養員等。
③評選條件:在政治上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擁護社會主義,熱愛教育事業;認真執行黨的教育方針,熱愛學生,工作一貫認真負責,勤勤懇懇,刻苦努力;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理論聯繫實際,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共產主義道德品質的修養;思想作風好,在教師中和教育界有一定威望。在業務上,必須對所教學科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教學經驗,教學質量高,在改革教學中勇於創新,作出了具有較高水平的成果(包括著述),等等。
④獎勵辦法:a.提高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特級教師證書。 有些特級教師可推選為各級人民代表或政協委員,或吸收其參加一定的社會活動。退休後,可由學校聘請作名譽校長、教育顧問,或由學術團體安排相當的名譽職務。b.提高工資待遇。對評選出的特級教師,在全國未實行工資改革以前,暫時採取補貼辦法。c.發揮專長。由師範院校、教師進修院校、教學研究機構和教育出版機關聘請作特約教師、特約研究員和特約編審等。
截至1982年 1月底,中國已有26個省、直轄市先後在所屬各類普通學校(主要是中、國小)中評選了特級教師,計111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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