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引進特級教師審核確認實施辦法》是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於2016年4月12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引進特級教師審核確認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4月12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引進特級教師審核確認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落實《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引進中國小優秀校長和學科骨幹教師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瓊府辦〔2015〕60號)要求,進一步貫徹實施人才強省戰略,吸引外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特級教師來我省教育戰線工作,現將《海南省引進特級教師審核確認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6年4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引進特級教師審核確認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人才強省戰略,吸引外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特級教師來我省教育戰線工作,並鼓勵其長期在我省從事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申請人條件
(一)熱愛海南教育事業,模範履行教師職責,愛崗敬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有豐富的教育教學實踐經驗,教育教學成效顯著。
(二)已正式調入我省中國小教育系統工作,調入前被外省評為特級教師且未被撤消其稱號。
(三)在外省評為特級教師至申報確認我省特級教師期間,一直從事教師專業技術崗位工作。
(四)未到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
二、申報材料
(一)引進的特級教師個人申請;
(二)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廳直屬學校、單位)《關於辦理引進的外省特級教師審核確認手續的請示》;
(三)《海南省引進特級教師審核確認表》(附屬檔案)一式三份。
(四)特級教師證書、《特級教師審批表》原件及複印件,教師資格證書、職稱證書、學歷證書和個人身份證的複印件(所提交的複印件應由所在單位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並標註“與原件相符”後簽名蓋章)。
(五)申請人近期2寸免冠數碼彩色相片2張(附電子照)。
三、申報審核程式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引進我省教育系統工作的外省特級教師,在春季、秋季開學後的第一個月,由個人提交申報材料,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二)按管理許可權逐級審核。申請人所在單位負責對申報人的職業道德、工作能力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將申報信息張貼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所在單位做出審查意見並加蓋公章後,連同申報材料報送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的人事檔案,做出審查意見並加蓋公章後,於每年4月下旬或10月下旬報送省教育廳師資管理處。
(三)省教育廳負責我省引進外省特級教師的稱號的審核確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省教育廳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後,由省教育廳在《海南省引進特級教師審核確認表》上做出審核意見並加蓋公章後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四、其他
(一)中國小教育系統指我省普通中學、國小、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培訓、教研、電教等機構及校外教育機構。
(二)經審核確認的外省特級教師,享受我省特級教師同等待遇,按我省特級教師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三)經審核確認的特級教師調離中國小教育系統的,根據國家《特級教師評選規定》(教人〔1993〕38號)規定,其特級教師稱號自行取消;取消、撤銷稱號後,與稱號有關的待遇即行中止。
(四)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海南省引進特級教師審核確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