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科技職業大學章程

《海南科技職業大學章程》是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制定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科技職業大學章程
  • 批准時間:2007年5月
制定過程,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9年5月27日,教育部印發《教育部關於同意海南科技職業學院(本科)更名為海南科技職業大學的函》,其中附有《海南科技職業大學章程》。

章程內容

海南科技職業大學章程
海南科技職業大學的前身為海南科技職業學院,是2007年5月經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備案的一所全日制職業技能型高等學校。海南科技職業大學(以下簡稱學校)是一所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高等學校。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突出公益辦學導向,堅持為國家和海南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努力建成以工科專業為主、特色鮮明的本科層次職業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建設和發展,規範學校內部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辦學行為,促進學校穩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參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全稱:海南科技職業大學,英文全稱:Hainan Vocational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現法定住所位於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瓊山大道18號(美蘭校區),海口市雲龍鎮雲定路118號(雲龍校區)。學校現有美蘭和雲龍兩個校區。
第三條 學校是國家教育部批准的本科層次民辦高等2職業學校。學校性質為非營利性法人。
舉辦者對投入學校的財產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不取得辦學收益。
海南科技職業大學法定代表人為學校理事長。
第四條 學校業務主管單位為海南省教育廳,登記管理機關為海南省民政廳,學校接受上述機關的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 學校辦學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才強校,質量立校,特色興校的辦學理念,堅持立德樹人,堅持公益性導向,培養適應國家和海南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層次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六條 學校根本任務:服務國家和海南發展戰略,服務海南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新興產業需要;從事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層次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從事社會發展與套用科學研究,為國家和海南的經濟建設與科技進步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七條 學校的辦學規模:全日制在校生20000人。
第八條 學校秉承“科學、務實、厚德、創新”的校訓,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堅持發展學生、成就教師、以人為本、和諧發展的人文理念,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堅持因材施教、個性發展和創新人才培養的教育原則。
第九條 學校辦學思想:
辦學思想: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持職業教育屬性和特色,3積極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常態,緊密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秉承“科學、務實、厚德、創新”的校訓,堅持服務現代化經濟體系和實現更高質量更充分就業需要,對接科技發展趨勢和市場需求為宗旨,以專業建設為龍頭,聚焦內涵建設,注重特色發展,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育人機制,走產學研用結合的發展道路,努力建設以工科為主、特色鮮明的科技職業大學。
辦學目標定位:堅持以育人為本,堅持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精準對接產業轉型發展和市場需求,聚焦內涵建設、注重特色發展,努力建設以工科為主、國內知名、特色鮮明的本科層次職業大學。
辦學層次定位:以全日制職業本科為主,兼顧職業技能型專科教育,同時開展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
辦學類型定位:非營利性本科層次民辦高等職業學校。
服務面向定位:面向國家和海南發展戰略,面向行業未來發展,立足海南,輻射珠三角,對接海南重點產業及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港)建設需求,培養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高層次技術技能型人才。
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以能力本位為主旨,培養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轉型升級急需的、理論基礎紮實、實踐能力強、具有專業精神、職業精神、工匠精神和創新精神的高層次技術技能型人才。
學科專業定位:堅持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業未來發展需求為導向,以石油化工、航海技術、機械智慧型製造、信4息工程等工科為主,兼顧醫學、管理學等多學科專業協調發展,構建對接當地區域經濟社會戰略發展的套用型專業體系。
第十條 學校實行開放式辦學,積極開展國內和國際教育合作交流,學習國內外的先進辦學經驗和教育模式,使學校的教育與國際高等教育接軌。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走產學研用相結合的道路。不斷創新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育人機制。
第十二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登記註冊為獨立法人單位,依法依規行使自主辦學的權利和義務,承擔應盡的法律責任,依法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校徽:
第十四條 校歌:海科之歌。
第十五條 本章程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如有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學校舉辦者為楊秀英、南昌航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其中,楊秀英為主要舉辦者。
第十七條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負責制定學校章程草案;
(二)出任理事長或提名理事長;
(三)推薦理事會名單和監事會名單;
(四)了解學校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五)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學校財務報告;
(六)向學校提出教育、科研、文化、國際交流、社會服務等方面的合理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舉辦者履行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 和國家有關規定,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
(二)支持學校自主辦學;
(三)為學校的建設和發展提供持續的經費支持和保障;
(四)每年按時審定、批准學校的辦學預算,履行出資義務;
(五)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許可權與程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治理體系
第十九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理事會為學校最高決策機構,同時設立監事會、校務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和學位委員會等,按照本章程和相關規定開展活動,形成理事會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教師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的大學治理體系。依規設立中共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委員會,學校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參與學校重大事項決策和管理。
第二十條 理事會成員
(一)理事會由9人及以上組成,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二)學校理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黨委書記、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理事會成員應熱愛教育事業,品德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1/3以上的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經驗;
(三)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理事可連任。下屆理事會成員候選人由當屆理事會提名,經理事會全體成員投票表決確定;
(四)理事會設秘書處及秘書等工作機構和人員,其人員由理事會提名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理事會下屬內部機構的設定與職能,以及理事成員在委員會中擔任的職務;
(二)聘任和解聘校長,並根據校長提名聘任和解聘副校長;
(三)修改學校章程和審定批准學校重要規章制度;
(四)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教育改革等事項;
(五)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監督、檢查學院資產和財務管理;
(六)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七)監督檢查學校辦學過程及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
(八)決定理事的增補與退出;
(九)審議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十)積極爭取國家政策支持,為學校發展服務;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一般由舉辦者或其代表出任,其主要職責:
(一)確定理事會會議議程,主持理事會會議,負責理事會日常工作;
(二)負責組織理事會換屆工作;
(三)監督理事會決議的執行和落實,支持和推動理事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提議設立臨時委員會處理學校重大事項;
(四)代表理事會簽署檔案;
(五)依法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六)特殊情況,可委託副理事長履行相應職責;
(七)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力;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議事規則:
(一)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全體會議,經理事長或1/3以上理事會成員聯名書面提議時,可決定提前、推遲或臨時召開會議;
(二)召開例行理事會議一般須提前7天書面通知全體理事,告知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議事內容。召開臨時會議一般須至少提前2天通知全體理事;
(三)會議需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為有效,因故不能出席的應就議題提交書面意見。重大事項須經2/3以上成員同意方可通過。其他事項應經理事會全體成員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同意與不同意人數相同時由理事長決定是否通過;
(四)下列事項屬學校重大事項,應經理事會全體成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聘任、解聘校長;修改學校章程;制定發展規劃;審核預算、決算;決定學校名稱、層次、類別、辦學地址(含住所)、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確認批准和選舉確定理事會成員;理事會全體成員的2/3以上認為重大的其他事項;
(五)會議所議重大事項應形成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員須在記錄上籤字;
(六)理事會在討論決定重要議題時應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分歧嚴重時,可由理事長決定實行票決或緩議、複議,如實行票決則以少數服從多數做出決定;
(七)理事在理事會內部享有充分的發言權和表決權,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行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監事會,成員為3-5人,其中設主席1人。監事會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但最多連任兩屆。
第二十五條 監事在學校教職工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教職工代表由學校教職工民主9選舉產生。
學校理事、校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校財務、人事、教學等辦學管理工作;
(二)對學校理事、校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學校理事、校長的行為損害學校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監事會決議需經2/3以上監事會成員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八條 學校校長是學校的行政負責人,由理事會任命,對理事會和學校負責,依法依章 全面負責校務工作。
第二十九條 校長應符合下列條 件: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政治權利;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風正派,熱心社會主義教育事業;身體健康,能依法履行職責;具有豐富的高等教育管理經驗;在學術界有重要影響。
第三十條 校長依法依章 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校長辦公會議;
(二)執行學校理事會的決定;
(三)提議聘任或解聘副校長,報學校理事會批准;
(四)組織擬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和學校規章制度;
(五)組織擬定學校發展規劃;
(六)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
(七)組織制定學校的教學、科研和人才發展規劃及其資源配置方案,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和學術研究水平;
(八)經校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後,聘任或解聘學校籌建機構、職能部門、學院負責人;
(九)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十一)學校理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其他授權。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校長1名,副校長若干名。副校長分管工作由校長決定。校長、副校長任期4年。經理事會決議,可提前解聘校長、副校長。校長、副校長也可提前請求辭職。
第三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辦公會由校長或校長委託的校領導主持,研究、決定校長職權中的主要事項。參加校長辦公會的人員為校長、副校長、學校辦公室主任、校長助理,根據工作需要,可請黨委書記、副理事長、黨委副書記及有關中層領導幹部列席。每月組織召開1-4次。
第三十三條 學校依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建立健全黨組織,經上級黨委批准成立中共海南科技職業大學委員會(簡稱黨委會)。黨委會是學校的政治核心,領導學校黨的建設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明確辦學方向、推動改革發展、依法辦學中發揮監督保障作用。
第三十四條 學校黨委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和海南省委相關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二)引導學校法務工作和監督學校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校、規範管理,廉潔行政;
(三)支持學校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校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四)全面加強學校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建立和健全學校基層黨的組織,做好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服務工作;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六)負責學校安全穩定工作;
(七)負責黨的宣傳、組織、統戰、紀檢等工作和學校內部各級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八)加強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建設,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由校長、黨委書記、副理事長、黨委副書記、副校長、校長助理、學校辦公室主任組成。
第三十六條 校務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在校長領導下,執行落實理事會各項決策決定。學校制定校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校務委員會每學期舉行1-2次。
第三十七條 校務委員會主要審議以下事項:
(一)上級檔案精神和理事會的決定;
(二)學校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方案、學校重要規章制度等;
(三)教學、科研和日常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及改革方案的提議;
(四)重要人事任免的提議;
(五)行政、教學、科研等各級管理機構的設定、調整或撤消,並報理事會備案;
(七)教師隊伍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八)學校安全穩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九)理事會安排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學術委員會,由不低於15人的單數組成,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議或決定:學科專業、教師隊伍、科學研究和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學科專業的自主設定或申請設定;學術機構設定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位授予的學術標準,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二)對下列事項進行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及對外推薦;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選;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的設立等;
(三)對下列事項提出諮詢意見: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發展規劃和戰略的制訂;教學、科研經費的預決算;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申報;境外合作辦學和對外合作等事項;
(四)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 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和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和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校務委員會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一般為4年,可連任。
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學校可根據需要增設或者調整專門委員會。
第四十條 學校依法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依法負責學位授予辦法制定,學位(含名譽學位)評定、授予和撤銷,學位爭議的裁定等事項。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科或跨學科領域設定分委員會,委員會委員應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教學研究人員擔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各分委員會主任和職務委員組成,職務委員由學術委員會提名。學位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經校務委員會確定後,由校長聘任。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3年,可連任。
第四十一條 學校按照務實、科學、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研究、管理、服務等校內行政職能部門、科研支撐機構和服務保障實體及人員配備。
學校職能部門、行政機構的基本職責是協助校長做好管理服務工作,保障教學、科研和師生生活正常運行。實行全員崗位聘用制。
第四章 學校教學科研單位
第四十二條 根據學校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設定二級學院。二級學院為學校的二級機構,由學校校務委員會決定設立、合併或撤銷,依據學校的授權開展相關活動。學校可以根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設立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
第四十三條 二級學院院長由校長提名,經校務委員會15討論通過後,由校長任命和聘任,任期一般為4年。如果院長無法履行職責或其工作目標與學校方向嚴重不符,校長有權依據聘任協定提經校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提前解聘院長。
第四十四條 二級學院領導機構的基本職責是:
(一)負責本學院的教學、科研和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根據學校的總體規劃,提出本學院的專業設定及年度招生計畫;
(三)制定本學院的人才培養方案、教學大綱和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經費使用及教學改革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制定本學院行政管理、教學管理、學生管理、經費使用管理的規章制度;
(五)對本學院教職工進行業績考核,組織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推薦工作;
(六)對本學院教職工提出聘任或解聘建議;
(七)組織本學院的學術活動及對外的學術交流;
(八)執行理事會決定或學校決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五條 學院依據學科和工作任務設定若干系,系主任由院長提名和聘任,報學校備案。系主任任期一般4年,院長應與系主任簽訂職務聘任協定。系主任主持本系事業發展和日常管理工作,向院長報告工作。
第四十六條 二級學院院長在學校規定的管理人員崗16位數量內設定學院管理服務部門、聘任管理人員,報學校備案。
第五章 教職工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是指具有明確崗位職責、且簽訂契約的人員,主要包括教師、學校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工勤等工作人員等。學校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職務制度;學校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學校實行全員聘任制度。
第四十八條 學校的教師及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遵守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完成相應的教育教學任務,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十九條 學校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我國法律及學校規章制度開展教學、科研活動,依法享有學術自由;
(二)指導學生的學習和其他活動,公正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三)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教職工代表參與學校的管理工作;
(四)對學校教學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並有權依規依約申請及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六)參加進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訓;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辯和申訴等。
第五十條 學校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教師職業道德;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協定)相關約定,履行教師職責,勤奮工作,盡職盡責,完成相應的教學、科研和管理任務。接受學校對其教育教學質量的評估和監督,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履行教師職務任職資格規定的職責;
(三)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教育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關心和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品德、智力、體質等全面發展;
(六)制止侵害學生的行為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抵制有害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第五十一條 學校其他職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職責;
(二)熟悉本崗位工作的特點和規律,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樹立為教學服務的觀念,不斷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育人水平;
(四)工作認真負責,廉潔自律,克已奉公,不謀私利,發揚團隊精神,支持其他部門和人員的工作;
(五)接受全校師生的監督,接受學校的考核。
第五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校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教研與科研工作報告、財務預算與決算工作報告、年度教育質量報告、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五十三條 學校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代表以二級學院為單位,由教職1工直接選舉產生。學校教代會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其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依法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小組。
學校制定教職工代表大會章程,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每年組織召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十四條 教職工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相關校規校紀情節嚴重者,學校可以對其所聘人員提出解聘。
第五十五條 學校的教職工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等;
(二)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貸款、助學金和資助等;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四)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20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學生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五)對學校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大學生守則;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
(五)努力學習,完成學業,積極參加文體活動;
(六)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按時繳納學費、住宿費等各項費用;
(七)獲得助學貸款或助學金的學生,履行相應的義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九)學習和使用國語及規範的文字。
第五十九條 學生可在法律和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在校內組織學生社團和開展社團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六十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鼓勵和支持學生創新創業,並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學校依法保護學生以誠實勞動和服務獲得的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條 學生會是學生自己的民眾組織,代表和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和要求,開展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在學校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依照有關章程自主開展各項活動。
第六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並審議學生會領導機構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領導機構;
(三)制定及修訂學生會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四)審議學生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五)討論學校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各教學單位的學生直接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在開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設機構依法依規履行。
學校制定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學生代表大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每年組織召開一次學生代表大會。
第七章 經費來源、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六十四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有以下渠道:
(一)舉辦者首期開辦資產投入;
(二)舉辦者後續注資;
(三)依法收取的學費、住宿費、雜費;
(四)政府資助;
(五)社會捐贈;
(六)存款利息、理財收入;
(七)校產經營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五條 學校對全部辦學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六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國有資產、捐贈的資產以及辦學積累分賬登記管理。所有資產為學校法人資產。
第六十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賬薄,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或《高等學校會計制度》。
第六十八條 學校實行財務審計監督制度。由理事會聘用審計師定期審計學校財務。學校主要領導、財務負責人離任須接受理事會的審計。第六十九條 學校對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方式、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七十條 學校按時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實行財務公開。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23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七十二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學校的變更與終止
第七十三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註銷等均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在財產清算後由理事會報經審批機關批准,報登記管理部門核准。
第七十四條 學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終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無法實現辦學目的,由舉辦者提出,理事會決定,並經審批機關批准時;
(二)學校因故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時;
(三)學校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時。
第七十五條 學校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在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工作。
第七十六條 學校終止時,要通過轉校、就業等多種途徑,妥善安置在校學生,並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教職工的再就業工作。
第七十七條 學校終止時,應對學校自有資產進行清算,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教職工的工資及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退還政府投入資產,償還其他債務;
(四)清償後剩餘的財產,用於公益或者非營利性目的事業,或者由登記管理部門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第七十八條 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校組織清算,舉辦者進入清算小組;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七十九條 學校經上級教育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 ,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與解釋
第八十條 本章程可在以下情況下進行修訂:舉辦者的提議;1/3以上的理事共同提議,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理事同意。
修改後的學校章程,須經校務委員會討論,理事會審定通過後15日內,報審批機關批准,登記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海南科技職業大學理事會。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經審批機關批准學校設立時生效,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章程生效後,原海南科技職業學院章程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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