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管理辦法

《安徽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行為,促進職業技能培訓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全國範圍內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實施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安徽省實際,制定的辦法。自2023年12月2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2日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安徽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及廣德市、宿松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現將《安徽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12月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行為,促進職業技能培訓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全國範圍內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實施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徽省行政區域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面向社會開展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和專項職業能力等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以下簡稱“培訓學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設立培訓學校應當符合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力資源市場需要,有利於職業技能培訓資源合理布局和最佳化配置。
第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培訓學校的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原則對培訓學校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服務。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規範和支持開展民辦職業培訓,保障培訓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引導支持培訓學校提高質量、辦出特色、創立品牌,滿足多樣化職業技能培訓需求。
第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培訓學校的管理辦法及設立標準,負責全省培訓學校辦學的監督檢查和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全省培訓學校師資隊伍建設和培訓教材管理。
第六條 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培訓學校管理政策,指導監督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培訓學校管理各項工作。
第七條 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籌確定轄區內初級、中級、高級工培訓學校的設立審批許可權;設立技師、高級技師培訓學校以及中央駐皖、省屬單位(企業)設立培訓學校由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設區市及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審批許可權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培訓學校的籌設、設立、分立、合併、變更及終止等審批工作,依法頒發、變更、收回辦學許可證;負責培訓學校日常辦學活動、培訓質量、師資隊伍和培訓教材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辦學能力與誠信評估;負責培訓學校綜合情況和財務狀況統計工作。
第八條 培訓學校審批許可權移交當地行政審批部門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程式辦理,行政審批部門對審批行為、過程和結果負責。
第二章 設 立
第九條 舉辦培訓學校應當符合《安徽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標準》(附屬檔案1,以下簡稱《設立標準》)規定的各項設立條件。
第十條 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擬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的非營利性培訓學校應當向同級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名稱核准。
擬登記為營利性培訓學校的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經自主申報登記註冊後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名稱中應當包含“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組織形式部分。
第十一條 舉辦者應當向擬設立培訓學校所在地的設區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行政審批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提出籌設或者正式設立申請。
第十二條 審批機關應當向舉辦者一次性書面告知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許可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諾事項、舉辦者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培訓學校的設立、分立、合併、變更及終止審批中的部分證明事項可實行告知承諾審批方式。
第十三條 舉辦者申請籌設培訓學校應當提交《安徽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辦報告》(附屬檔案2,以下簡稱《申辦報告》)。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
籌設期不得超過3年。超過3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培訓學校在籌設期內不得招生。
第十四條 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立標準》的,舉辦者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培訓學校,應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申辦報告》和《安徽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申請表》(附屬檔案3,以下簡稱《設立申請表》);
(二)《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
(三)學校章程;
(四)《安徽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告知承諾書》(附屬檔案4,以下簡稱《設立承諾書》);
(五)建築和消防安全有關材料;
(六)舉辦涉及消防、保全等特殊行業的培訓項目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另有準入要求的,由審批機關徵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五條 審批機關對提交材料及承諾事項按規定進行形式審查,當場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準予設立的,出具同意設立的批覆,並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樣式見附屬檔案8)。不準予設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審批機關應在準予設立決定作出後3個月內開展實地核驗,核驗可參照《安徽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核驗表》(附屬檔案7,以下簡稱《設立核驗表》)進行。
第十七條 審批機關在核驗中發現舉辦者存在故意造假作假騙取辦學許可或者拒不配合核驗致使不能確定是否滿足《設立標準》等行為的,審批機關應當撤銷許可決定,註銷《辦學許可證》。
舉辦者未完全滿足《設立標準》的,審批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整改後仍未達到辦學許可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撤銷許可決定,註銷《辦學許可證》。
審批機關應當將核驗中發現的舉辦者相關失信行為記入舉辦者信用檔案。
第十八條 舉辦者不願承諾、無法承諾以及不適用告知承諾辦理的,按照一般程式申請設立培訓學校,除需提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於辦學的資產來源、資產明細、資金數額及資產有效證明檔案;
(二)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檔案。
審批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開展實地核驗,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準予設立的,出具同意設立的批覆,並核發《辦學許可證》。不準予設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舉辦者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法人登記。未完成法人登記的不得以培訓學校名義開展招生業務。
正式批准設立的營利性培訓學校到市場主體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法人登記。非營利性培訓學校,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承擔業務主管部門職責。
第二十條 《辦學許可證》是培訓學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合法憑證,有效期不超過3年,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辦學許可證》正本應當在學校顯著位置放置,副本在審批和管理機關監督、檢查、辦理相關手續及開展業務時使用。
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面向社會宣傳招生並舉辦職業技能培訓。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辦學許可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補辦,證書編號不變。
第二十一條 培訓學校應當在《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內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有效期屆滿需繼續辦學的,應當在《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對培訓學校在《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延期並換髮新證。
第三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二條 培訓學校申請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長、辦學地址、學校名稱、培訓項目(職業、工種)和培訓層次以及申請增設校區或合併、分立、終止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跨行政區域增設校區除外)。設立分校應當向分校所在地審批機關單獨申請辦學許可,並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培訓學校申請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長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附屬檔案5,以下簡稱《變更申請表》);
(二)《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三)變更後的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長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變更舉辦者和法人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財務清算報告和審計報告,在培學員安置方案)。
第三項證明材料中校長的資格證明檔案可以提交《安徽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告知承諾書》(附屬檔案6,以下簡稱《變更承諾書》)。
第二十四條 培訓學校在原審批機關行政區域內申請變更辦學地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申請表》;
(二)《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三)新註冊地址的資質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培訓學校申請變更學校名稱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申請表》;
(二)《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三)《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
第二十六條 培訓學校申請變更(增設)培訓項目(職業、工種)和培訓層次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申請表》;
(二)《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三)《設立標準》中所涉及到的有關擬變更(增設)的培訓項目(職業、工種)和培訓層次的資質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培訓學校在原審批機關行政區域內增設校區,按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地址變更辦理。申請增設校區的培訓學校應當具有較強辦學實力,信用狀況良好。新設校區應當符合《設立標準》相關規定條件,配備符合條件的專職負責人及相應管理人員,其辦學活動由培訓學校統一實施並承擔責任。
非營利性培訓學校不得跨行政區域增設校區。營利性培訓學校可以跨行政區域增設校區,應當向擬增設校區所在地審批機關提出辦學許可申請,並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非營利性培訓學校不得設立分校。營利性培訓學校可以設立分校,分校應當符合《設立標準》相關規定條件。
設立分校應當向擬設立分校所在地審批機關提出辦學許可申請,並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審批機關受理上述變更事項申請後,原則上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並向社會公示。作出不予變更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對準予變更的培訓學校換髮《辦學許可證》。變更事項涉及法人登記證書內容的,應當按照市場監管部門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培訓學校可以進行合併、分立,但不同法人屬性的培訓學校不得合併,且不得分立為不同法人屬性的學校。
培訓學校合併、分立的,應當做好財務清算,制定應急工作方案、預案,妥善安置學生後,按照新設立培訓學校的程式辦理。
第三十一條 培訓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辦學: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者《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期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辦學有效期內無實際招生、辦學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終止辦學可以由培訓學校向原審批機關自行申請辦理,也可以由原審批機關依法進行終止並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二條 培訓學校終止辦學時,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和應急工作預案,妥善解決在職員工勞動關係問題,穩妥安置在校學生,並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債務清償和剩餘財產分配,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培訓學校終止辦學的,原審批機關應當收回《辦學許可證》。審批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指導督促培訓學校及時按照市場監管部門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 非營利性培訓學校終止辦學並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不得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辦學管理與能力建設
第三十五條 培訓學校應當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為開展學校黨的建設重要抓手,按照黨章規定成立黨組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開展黨的活動。學校黨組織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參與學校重大決策並實施監督。
第三十六條 培訓學校應當按照許可的範圍開展辦學活動,不得開展或者聯合舉辦學制學歷教育,不得開展文化學科培訓、文化藝術輔導、學歷考試輔導、醫療美容培訓等其他培訓活動,不得以培訓學校名義代理學歷提升等非技能培訓事項。
鼓勵培訓學校採取校企合作、送教上門等形式,開展企業職工培訓工作,參與和幫助企業開發針對性強的培訓課程、教學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培訓學校應當規範教師管理,對擬招聘教師進行違法犯罪信息查詢,與招用教師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並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並對教師崗位及其職責要求、師德和業務考核辦法、福利待遇、培訓和繼續教育等事項作出約定。
鼓勵培訓學校創新教師聘任方式,從其他院校、企業或者機構引進具有相關教學工作經驗或相應職業技能水平的人員。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展培訓學校教師上崗培訓評價工作,將教師參加培訓評價情況作為培訓學校年審的重要內容,推動全省培訓學校教師隊伍整體素質提升。
培訓學校應當建立教師能力提升培訓制度,鼓勵教師按規定申報技工院校教師專業技術資格,定期組織開展教師培訓,其中新聘任教師經培訓合格後方可正式授課,在崗教師每兩年參加培訓不得少於1次,培訓內容包括教育學和心理學理論、教學技能和教師職業素養等。
第三十九條 培訓學校應當保障持續穩定的經費投入,用於學校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教學實訓設備購置與更新、師資隊伍建設、培訓項目(職業、工種)與培訓課程開發等,不斷改善辦學條件,提升培訓能力。
第四十條 培訓學校應當制定學員管理辦法,實施實名制管理,建立健全學員檔案和培訓台賬,對培訓情況進行全過程記錄,紙質資料保管不少於3年,電子資料保管不少於5年。
第四十一條 培訓學校應當與學員簽訂培訓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培訓項目(職業、工種)、培訓課程、培訓層次、培訓形式、培訓時間、取得證書、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退費規則及糾紛處理辦法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 培訓學校應當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主動如實對學員和社會進行公開,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管。學員與培訓學校因為學費等問題發生糾紛時,由雙方按照培訓協定約定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培訓學校應當規範招生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如實準確說明學校、培訓、收費、取證、就業等有關信息,不得以其他院校名義進行招生,不得開展虛假宣傳和惡性競爭。
第四十四條 培訓學校應當根據辦學條件和辦學能力,合理設立培訓項目(職業、工種)和培訓規模,履行招生簡章與廣告中的承諾,按照與培訓項目(職業、工種)相對應的國家職業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範)或者相關培訓要求,組織開展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第四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培訓學校管理檔案,將區域內培訓學校的審批、變更及日常監管等情況記入檔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激勵保障機制,組織開展培訓學校評級工作。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加強培訓學校事中事後監管,進行日常巡檢。檢查中發現學校不再具備辦學條件的,審批機關不予延續辦學許可;2年內未正常開展培訓的職業(工種),審批機關可以予以取消。
第四十七條 審批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培訓學校年審工作制度,每年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培訓學校辦學能力與誠信評估。對評估不合格的培訓學校要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6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63條情形的,可以責令停止辦學、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送本區域培訓學校發展情況綜合評估報告。
第四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培訓學校誠信管理制度。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培訓學校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誠信記錄,並報送所在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統一建立區域內培訓學校誠信檔案。
第四十九條 培訓學校和其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65、6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6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62、63、64、65條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情形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相應行政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培訓學校或者培訓學校在籌設期內招生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內不得招收新學員;符合《設立標準》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安徽省民辦職業教育培訓機構審批暫行辦法》廢止。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2023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全國統一部署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專項整治。目前,我省專項整治已經完成查擺整改。作為重構職業技能培訓政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亟需進一步修訂完善我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管理有關政策。
2021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將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納入“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範疇並在全國推行,我廳《關於落實“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64號)中也將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審批納入實行告知承諾制事項範圍,為切實落實“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加強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管理,需要修訂完善我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管理辦法。
近年來,我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蓬勃發展,成為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重要載體和中堅力量,年均開展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30萬人次以上。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反映,學校的設立審批許可權、設立標準條件及退出機制都亟待完善,需要進行針對性最佳化。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也反映,目前的職業培訓市場需要進一步加以規範,避免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在收集整理國家相關法規政策檔案、吸收借鑑兄弟省份好的做法經驗的基礎上,我廳起草了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管理辦法的初稿,並通過廳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書面徵求市場監管、民政、公安、應急、消防救援等省直部門及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意見建議。2023年12月5日,《安徽省民辦職業培學校辦學管理辦法》正式印發。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管理職責。明確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原則對培訓學校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服務,同時界定省、設區市及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自具體的職責許可權,形成省、市、縣三級權責清晰、各有側重的管理體系。
(二)明確告知承諾。在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分立、合併、變更及終止審批等環節全面實行告知承諾制,切實落實國務院關於對市場主體進行“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同時製作了舉辦者申請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時所需要的材料模板,可操作性較強,便於基層操作。對於舉辦者不願承諾、無法承諾以及不適用告知承諾辦理的,按照一般程式申請設立。
(三)明確標準條件。以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式,制定了《安徽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標準》,為設立申請和實地核驗提供了清晰規範的依據和遵循。同時對學校的制度建設、辦學活動、教材管理等都提出了具體要求,尤其是規定了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當建立教師培訓和能力提升制度,進一步提高了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規範管理的標準和水平。
(四)明確監督管理。規定了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行為的監督檢查,明確建立健全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誠信管理制度,對違法違規行為納入誠信記錄。同時,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情況進一步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不予延續辦學許可、取消有關職業(工種)、責令停止辦學、吊銷辦學許可證等。
(五)明確退出機制。規定了建立健全年審工作制度,加強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常態化管理。同時明確了應當終止辦學的具體情形,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管理從政策體系上建立了全鏈條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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