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地方性法規。

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辦法公布,辦法全文,

辦法公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八十五號)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已經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16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職業教育類型定位,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推進職業教育改革,提高職業教育質量,增強職業教育適應性,建立健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符合技術技能人才成長規律的職業教育制度機制,培養造就更多卓越工程師、大國工匠、高技能人才等,為現代化美好安徽建設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撐。
第四條 職業教育實行省市統籌、以市為主、分級管理、行業指導、校企合作、社會參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職業教育工作協調機制,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巨觀管理,並按照職責做好相關職業教育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進多元辦學,支持社會力量廣泛、平等參與職業教育。發揮企業的重要辦學主體作用,鼓勵企業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高質量職業教育,對企業依法舉辦的職業教育機構按照規定予以扶持。支持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企業辦好現有的職業學校。鼓勵發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
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指導能力建設,發揮行業資源、技術、信息等優勢,履行發布人才需求、推進校企合作、參與指導教育教學、開展質量評價等職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提高技術技能人才的社會地位和待遇,暢通技術技能人才職業發展通道,完善技術技能人才激勵政策,弘揚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時代風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職業學校、行業組織以及工會、本省中華職業教育社等應當依法參與、支持或者開展職業教育,組織辦好職業教育活動周等相關活動;新聞媒體和有關方面應當積極開展職業教育公益宣傳,最佳化職業教育發展環境。
對在職業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職業教育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支持引進境外優質資源與我省職業教育機構合作辦學。鼓勵有條件的職業教育機構赴境外辦學,建設“魯班工坊”等職業教育國際合作品牌項目。
推進職業教育融入長三角一體化高質量發展,共建長三角區域職業教育協作試驗示範區。支持職業教育機構與長三角區域優質職業教育資源組建聯盟,開展專業共建、師資雙向交流、管理幹部掛職交流等,推進優質職業教育資源共建共享。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教育結構,科學配置教育資源,在義務教育後的不同階段因地制宜、統籌推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協調發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鞏固完善市統籌、縣整合模式,最佳化職業教育發展格局。堅持職教園區對接產業園區、學校對接企業、專業對接產業、教學對接生產,推進產業、專業、就業、創業聯通和教育鏈、人才鏈、產業鏈、創新連結通,促進產教深度融合、校企深度合作。
支持職業學校與企業通過多種方式組建區域性產教聯盟、實體化職教集團等協同育人平台,鼓勵校企合作共建共管產業學院、企業學院、專業學院。
推行中國特色學徒制,引導企業設立學徒崗位,鼓勵和支持企業與有關方面聯合開展學徒培訓,發揮高技能人才等傳幫帶作用,促進技術技能人才培養。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一體化設計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培養體系,強化中等職業教育基礎地位,最佳化中等職業學校布局、結構,建設優質中等職業學校和專業;鞏固專科層次職業教育主體地位,建設高水平高等職業學校和專業;穩步發展本科層次職業教育,推進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向套用型轉型;根據高等職業學校設定制度規定,支持將符合條件的技師學院納入高等職業學校序列,推動各層次職業教育銜接貫通。
支持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與產教融合型企業聯合培養專業碩士。
支持高等職業學校與中等職業學校組建區域性、行業性聯合職業技術學院。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各類職業培訓資金和項目統籌,面向具備資質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開放。完善職業學校開展培訓的激勵政策,將符合條件的職業學校、職業教育培訓評價組織、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清單納入統一的目錄系統管理,並按照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規定招收殘疾學生。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規定,將依法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於特殊教育學校改善辦學條件、開展教育科研、實施助困濟困助學等,提升殘疾人職業教育質量。
從事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師和其他相關專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及其他待遇;職業學校的教師承擔殘疾學生隨班就讀教學、管理工作的,依法將其承擔的殘疾學生教學、管理工作納入其績效考核內容,並作為核定工資待遇和職務評聘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礎教育階段職業啟蒙教育制度,完善職業啟蒙教育內容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普通中國小、普通高等學校增加職業教育相關教學內容,進行職業啟蒙、職業認知、職業體驗,開展勞動教育、職業規劃指導。推進職業學校資源面向普通中國小和普通高等學校開放。推動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開展課程互選、師資共享、學分互認。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人口分布、就業需求、城鎮化進程和教育發展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中等職業教育布局結構調整規劃。縣級行政區域內一般應當辦好一所多功能、現代化的中等職業學校。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健全適應產業發展的職業教育專業動態調整機制,最佳化職業教育專業結構,優先發展區域主導產業、新興產業需要的專業,加快發展人才緊缺領域專業,改造升級傳統產業相關專業,扶持涉農相關專業。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有計畫地對職工和準備招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實行培養、培訓、考核、使用與待遇相結合。鼓勵規模以上企業設定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組織實施職業教育。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企業開展職業教育的情況應當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省級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型企業認證制度,建設培育省級產教融合型企業。
對被認定為省級以上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型企業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金融、財政、土地、信用組合式激勵政策;對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範圍的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規定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投資額比例,抵免該企業當年應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職業教育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為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實習實訓和企業開展培訓提供條件和支持。設區的市應當建設集服務實踐教學、社會培訓、真實生產和社會技術服務於一體的公共實習實訓基地;符合條件的應當建設集技術技能人才培養、服務社會大眾就業創業能力提升於一體的綜合性實習實訓基地。
支持學校與企業通過組合投融資、多校聯建、校企共建等方式,建設校企共建共享的實習實訓基地。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多種方式建設集服務企業職工培訓、實習實訓和社會服務於一體的多功能實習實訓基地。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行業組織、企業等參與職業教育專業教材開發,將新技術、新工藝、新理念納入職業學校教材,並可以通過活頁式教材等多種方式進行動態更新;引導行業、職業學校等按照規定建設地方特色教材、行業適用教材、校本專業教材。
支持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按照生產實際和崗位需求設計開發課程,開發模組化、系統化的實訓課程體系,提升學生實踐能力。
支持運用信息技術和其他現代化教學方式,開發職業教育網路課程等學習資源,創新教學方式和學校管理方式,推動職業教育信息化建設與融合套用。
第二十一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符合條件的中等職業學校經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設定專業學院,實施專科層次的職業教育。符合條件的專科層次高等職業學校可以在中等職業學校設定分院或分校,實施專科層次的職業教育。專科層次高等職業學校設定的培養高端技術技能人才的部分專業,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施本科層次的職業教育。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職業教育考試招生制度。
中等職業學校可以按照規定在有關專業實行與專科層次高等職業學校、對口職業本科和套用型本科高等學校等貫通招生和培養。專科層次的高等職業學校可以按照規定在有關專業實行與職業本科和套用型本科高等學校等貫通招生和培養。
對有突出貢獻的技術技能人才,經考核合格,高等職業學校可以破格錄取。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職業教育統一招生平台,匯總發布實施職業教育的學校及其專業設定、招生情況等信息,提供查詢、報考等服務。
第二十三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校企合作、提供社會服務或者以實習實訓為目的舉辦企業、開展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用於改善辦學條件;扣除必要成本外的淨收入,可以提取百分之六十的比例用於支付教師、企業專家、外聘人員和受教育者的勞動報酬,單列核增單位績效工資,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不受績效工資總量限制。
職業學校普通教師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校企合作企業兼職取酬。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職業教育教師專業化培養培訓體系,支持有條件的套用型本科高等學校轉辦職業技術師範類學校;加強高等學校職業技術師範類專業建設,引導支持綜合性大學和工科類大學等參與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建立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與企業聯合培養同時具備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能力的雙師型教師機制。
職業學校應當落實五年一周期的教師全員輪訓制度,每年組織教師參加不少於一個月的企業實踐或者實訓基地實訓。
省級以上產教融合型企業、規模以上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企業職工崗位百分之二的比例,接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教師實踐。
第二十五條 職業學校的專業課教師,應當具有一定年限的相應工作經歷或者實踐經驗,達到相應的技術技能水平,一般應當具有高職以上學歷。對技能大師、勞動模範、能工巧匠、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等高技能人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以直接考察方式招聘到與所獲技能獎項相關的崗位任教。
具備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經營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其他有專業知識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員,經教育教學能力培訓合格的,可以擔任職業學校的專職或者兼職專業課教師。取得教師資格的,可以根據其技術職稱聘任為相應的教師職務,也可以按照規定評聘職業學校專業技術職稱,並獲得相應的教學工作報酬。取得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資格可以視情況降低學歷要求。
第二十六條 職業學校應當加強校風學風、師德師風建設,提升教師政治素質、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培養高素質教師隊伍。
職業學校應當保證教育教學質量,按照規定定期發布職業學校質量年度報告。有關方面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質量年度報告的審查抽查、評價結果運用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職業學校教職工配備基本標準,制定本省職業學校教職工配備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教職工配備標準和辦學規模等,合理確定公辦職業學校教職工人員規模,其中按照不少於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支持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教師,經費保障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職業學校可以按照規定自主編制招聘計畫,明確招聘崗位、條件、時間,招聘方案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後,公開發布信息,自主招聘各類人才。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措施,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安排實習崗位,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實習。支持規模以上企業按照學生所學專業對口或者相近原則,在職工總數百分之二範圍內安排學生實習崗位。
任何單位或者部門不得干預職業學校正常安排和實施實習方案,不得強制職業學校安排學生到指定單位實習;禁止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規定組織實習。
學生參加崗位實習前,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應當以有關部門發布的實習協定示範文本為基礎簽訂實習協定,並依法嚴格履行協定。
實習單位應當加強對實習學生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管理,保障學生在實習期間按照規定享受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指導等權利;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未通過考核的學生不得參加實習。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職業學校應當落實對職業學校學生的獎勵和資助制度。
公辦高等職業學校應當從事業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六的資金用於資助學生,公辦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資助學生。民辦職業學校應當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於百分之五的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
省人民政府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完善職業學校資助資金管理制度,規範資助資金管理使用。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用人單位等應當保障職業學校學生在升學、落戶、就業、職稱評審、晉升等方面與同層次普通學校學生享有平等機會,落實優秀技能人才技能資格破格申報制度。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集職業教育經費的體制,最佳化支出結構,新增教育經費向職業教育傾斜;完善成本分攤機制,動態調整職業學校學費標準。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省職業學校生均經費標準或者公用經費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基於專業大類的職業教育差異化生均撥款制度,結合實際逐步提高職業學校的生均撥款水平,不得以學費、社會服務收入沖抵生均撥款。
民辦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參照同層次職業學校生均經費標準,通過多種渠道籌措經費,保障教育教學活動和人才培育工作。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方面的經費,應當將其中可用於職業教育的資金統籌使用。
發揮失業保險基金作用,支持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按照規定對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給予補貼,促進職工再就業或者自主創業。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舉辦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組織開展農業技能、返鄉創業就業以及職業技能等方面培訓,培養高素質鄉村振興人才;加大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投入,可以將農村科學技術開發、技術推廣的經費安排一定比例用於農村職業培訓,促進鄉村振興。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職業教育指導諮詢機構建設,完善職業教育發展專業化諮詢制度和評價機制;制定職業教育督導評估辦法,加強對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職業教育的督導,將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協調發展、職業學校生均撥款政策落實、職業教育辦學績效等情況作為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考核的重要內容。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對職業教育發展的督查激勵措施。對推進職業教育改革、改善職業教育發展環境、加強校企合作成效明顯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在高水平職業學校和專業建設、產教融合工程及實訓基地建設等重大項目方面予以優先支持。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職業教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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