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
- 通過時間:2001年7月28日
- 位於:安徽省
- 性質:行政法規
- 修訂時間:2016年1月15日
- 施行時間:2016年3月1日
公告,檔案修訂,檔案全文,修改情況的說明,相關報導,宣傳貫徹通知,
公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十九號)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已經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月15日
檔案修訂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
(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政府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完善保障老年人權益制度,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城鄉社區以及其他組織,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發展老年慈善事業。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與人口老齡化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養老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提供養老保障公共服務。扶持各類社會組織提供公益性養老服務,支持和規範企業提供市場化養老服務,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齡工作體制,加強老齡工作者隊伍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人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進行人口老齡化國情、省情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
全社會應當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應當開展敬老、助老志願服務和公益活動。學校和幼稚園應當在教學、活動和遊戲中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治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影、電視、網路等應當以多種形式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加強老年人權益保障問題研究,為制定老齡政策提供決策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老年人狀況納入調查統計項目,建立信息發布制度。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目標考核內容,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九條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德。
第十條每年農曆九月初九老年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城鄉社區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開展敬老、助老活動。
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一條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於家庭成員的平均水平。
贍養人應當關心老年人的健康,保證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時治療,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或者有損健康的勞動。
贍養人不得違背老年人意願將老年人與其配偶分開生活。
第十二條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家庭贍養協定。贍養協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第十三條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有扶養能力的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履行扶養的權利。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義務。弟、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兄、姐,有要求其履行扶養的權利。
第十四條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以電話、網路、書信等方式問候老年人。
贍養人應當定期探望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老年人向養老機構提出探望要求的,養老機構可以聯繫、督促贍養人探望,或者向贍養人所在的工作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城鄉社區反映。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開發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際親情住宅,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十六條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
第十七條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城鄉社區、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三章社會保障
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本省經濟發展、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為職工辦理補充醫療保險。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將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資金用於支持養老服務業。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在分配保障性住房時,應當優先保障符合條件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經濟困難的孤寡老年人。
進行危房改造時,應當優先幫助符合條件的老年人進行危房改造。
老年人的產權房被徵收、徵用,需要安置的,相關單位應當照顧其優先選擇樓層。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長期護理保障制度,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根據其失能程度給予護理補貼或者為其購買服務。
第二十三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對一百周歲以上老年人予以特殊照顧。高齡津貼應當以現金形式發放。
具體辦法和發放標準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對符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家庭的老年人,給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流浪、乞討的老年人,給予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供養標準增長機制,將供養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供養標準不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符合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和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條件的老年人應當全部納入扶助範圍。
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老年人家庭,在特別扶助金髮放上應當予以照顧;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農村計畫生育家庭老年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適當補助。
第二十六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為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免費提供殯葬基本公共服務:
(一)屬於重點優撫對象的;
(二)享受特困人員供養的;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屬於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的。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擴大殯葬基本公共服務免費對象和項目範圍。
第二十七條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城鄉社區、老年人組織和老年人所在單位發現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勸阻、制止、調解或者採取臨時庇護等其他措施,保護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公民有權向有關機關和組織舉報。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四章社會服務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建立養老服務業多元投入機制,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功能完備、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城鄉社區,應當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諮詢和文體娛樂等服務設施和網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鼓勵居家養老服務企業和社會組織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定製服務。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多種形式的養老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整合城鄉社區服務資源,通過城鄉社區綜合服務平台,促進服務與需求信息的對接,方便老年人就近獲取多樣化的社區綜合服務。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城鄉社區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與公共服務設施的功能相銜接,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娛樂活動,為老年人聯繫提供及時、便捷的預防保健和基本醫療服務。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城鄉社區可以在自治章程中對敬老、養老、助老行為進行規範。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完善養老服務評估機制,加強對城鄉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服務。
城鄉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提供托養、助餐、醫療等服務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十二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鄉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化建設,支持企業和社會組織運用網際網路、物聯網等發展老年電子商務,建設居家養老服務網路平台,創新居家養老服務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建立覆蓋本區域的養老服務信息化平台,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緊急呼叫、家政服務、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健康諮詢、精神慰藉、文體娛樂、物品代購、服務繳費、申請政府補貼和法律諮詢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城鄉社區應當建立日常聯繫、巡訪制度,及時了解老年人特別是困難家庭和單獨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狀況,並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四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特困供養人員、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老年人和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在滿足上述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的前提下,可以有償接受其他有養老服務需求的老年人。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公建民營、委託管理、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通過公開招投標選定專業化的機構負責運營。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辦養老機構改組改制,發展社會資本參股或者控股的混合所有制養老機構。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發放床位建設補貼和床位運營補貼、購買服務、提供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社會資本興辦老年公寓、老年康復中心、日間照料中心、老年護理院等養老服務機構。
第三十六條養老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或者協定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
(三)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
(七)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醫療保健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健全城鄉社區老年醫療保健設施,保證基層醫療機構藥品配備,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基層用藥報銷政策,建立慢性病患者長處方等機制,滿足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藥需求。
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開設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數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復護理。
基層醫療機構應當開展老年醫療保健服務,發展家庭病床,採取定點、巡迴、上門等多種服務形式,為老年人提供預防、醫療、保健、護理、康復、心理諮詢、臨終關懷等服務。
基層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區域內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為六十五周歲以上常住老年人進行健康指導和每年一次免費常規體檢。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綜合考慮本地區養老服務需求規劃醫療機構布局。
支持醫療機構開辦養老機構。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設定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入住的參保老年人按照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支持開展面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依法採取劃撥、租賃、出讓等方式,優先保障供應。在農村興辦的福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依法獲批後可以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支持利用存量用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養老服務設施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徵收、徵用,需要安置的,應當就近、優先安排不低於同等面積、適合運營的養老服務設施。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途和容積率,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第四十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通過整合或者改造企業廠房、商業設施、學校和其他社會資源,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第四十一條養老機構使用電、水、氣、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有線電視收視維護費、電話、寬頻網路使用費減半收取,有線電視、供電、供水建安價格和安裝材料按成本價收取。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建設項目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建設項目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四十二條政府出資的融資擔保機構可以為城鄉社區養老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福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提供信貸擔保服務。
加強養老機構信用體系建設,支持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資產抵押和優質企業信用貸款。
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服務企業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養老服務人才培養納入人才培養規劃,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定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城鄉就業人員從事養老服務工作。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應當實行就業創業扶持。
從事老年人管理服務的工作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納入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給予補貼。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為老服務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志願者隊伍,建立完善志願服務記錄製度、志願者表彰和回饋制度。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志願服務,認捐、認助、認養孤寡或者貧困老年人。
支持城鄉社區關愛生活不能自理且贍養人不在同地居住的老年人,組織開展老年人互助服務。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扶持行業目錄,制定發展老齡產業的扶持政策,放開養老服務市場,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養老產業發展,引導企業研發、生產、經營適合老年人需求的產品和提供相關的服務。
第四十七條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工作,營造安全、便利、誠信的老年人消費環境,及時處理侵害老年人消費權益的舉報投訴。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依法查處針對老年人的傳銷、詐欺和非法集資等行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五章社會優待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逐步完善優待政策,擴大優待範圍,提高優待水平。
公共服務場所、設施和視窗應當設定醒目的優待老年人標識,公布優待內容。工作人員在提供服務時應當向老年人告知相關優待規定。
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服務視窗、城鄉社區為民服務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諮詢引導、操作指導、優先辦理等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條件。
公安機關應當為七十周歲以上以及行動不便、患病殘疾的老年人,提供上門人像採集、送證等便利服務。老年人隨贍養人異地居住的,可以將戶口關係遷入贍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按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辦理房屋權屬關係變更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願進行詢問。其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當嚴格審查其代理資格。
第五十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優先受理老年人的調解申請。
老年人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恤金、退休金、養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醫療費等向人民法院起訴,交納訴訟費用有困難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免收、減收或者緩收訴訟費用。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的老年人免除經濟困難審查。對老年人符合條件的申請實行當日受理,並快速審查、辦理。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鑑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減免法律服務收費,對八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辦理遺囑公證予以免費,對七十周歲以上以及行動不便、患病殘疾的老年人實行電話和網上預約、上門服務。
老年人主張合法權益有困難的,可以向其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城鄉社區請求幫助。
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通過完善掛號和診療系統、開設專用視窗或者快速通道、提供導醫服務等方式,為老年人特別是高齡、重病、失能、殘疾老年人掛號(退換號)、就診、轉診、綜合診療提供優先服務。鼓勵醫療機構減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就醫診察費,為老年人提供義診、上門醫療等服務。
提倡醫療機構設立志願者服務崗位,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
第五十二條公共運輸運營企業應當為老年人出行提供便利服務。公共運輸工具應當設立老年人專座。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不滿七十周歲的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實行公交城鄉一體化地區的老年人乘坐農村公共汽車的優惠政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老年人優先購買車船票、飛機票,優先上下車船、飛機,優先託運行李、物品。火車站、汽車站、港口、機場等客運站點應當設定老年人優先視窗和等候專區。
公共廁所應當配備便於老年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並對老年人實行免費。
第五十三條商貿、餐飲、維修、供水、供電、供熱、燃氣、有線電視、通訊、電信、郵政、快遞等各類服務行業,應當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務並給予優待。
金融機構應當設定老年人優先視窗,為老年人辦理業務提供便捷服務。對辦理大額轉賬、匯款業務或者購買大額金融產品的老年人,應當明確提示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五十四條老年人享受以下文體休閒優待:
(一)老年人免費進入公園、公共博物館(院)、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紀念陵園)、名人故居等;
(二)依託公共資源建設、實施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旅遊景區、景點,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免票,不滿六十五周歲的老年人享受半價優惠。鼓勵其他旅遊景區、景點對老年人實行優惠票價或者免票;
(三)政府興辦或者集體投資興辦的各類老年人活動場所,不得向老年人收取費用;
(四)文化部門應當組織民眾文化工作者免費指導老年人開展文化娛樂活動。公共文化場所應當為老年人文藝團體開展活動免費或者低收費提供場地;
(五)體育部門應當組織社會體育指導員免費指導老年人開展體育健身活動。公共體育場館應當為老年人免費或者低收費提供活動場地。體育部門應當將留成的體育彩票公益金安排適當資金用於開展老年人體育活動。
第五十五條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
農村特困老年人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可以減免籌資任務。
第六章宜居環境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數量和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統籌布局適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礎設施、生活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推進宜居環境建設。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2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定養老服務設施,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適的環境。
第五十七條城區新建小區開發建設和舊城改造應當將城鄉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對於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當按照新建的住宅小區每百戶二十至三十平方米、已建成的住宅小區每百戶十五至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
已建成的居住區沒有養老服務設施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養老服務設施,並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鄉村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適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礎設施、生活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文化體育設施和學習活動場所,支持人數較多的村建設互助性養老服務設施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第五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實施居住區緣石坡道、輪椅坡道、人行通道,以及建築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地面、樓梯、電梯候梯廳及轎廂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和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和其他公共場所,應當建設無障礙設施,配有輪椅坡道、座椅、扶手等,方便老年人生活和活動。
第七章參與社會發展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注重老年人力資源開發,建立老年人專業人才庫,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老年人參加其他社會活動獲得報酬,而扣減其養老金或者福利待遇。
第六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社會組織,應當鼓勵老年人自願、量力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第六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基層老年人協會等老年人組織,推動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促進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
第六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和教育發展規劃,加大投入,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老年教育,促進老年大學等老年教育機構規範建設,為老有所學提供條件。
鼓勵高等院校向老年人開放網路課程和註冊旁聽課程,供老年人免費學習。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城鄉社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組織、部門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老年人負有贍養、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城鄉社區、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責令其履行贍養、扶養協定或者責成其交納贍養費。
違反本辦法規定,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養老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老機構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協定不符合規定或者不履行協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有線電視、電信等相關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價格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八條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組織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應當督促其依法履行;拒不履行的,可以建議有關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老年人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依法給予被侵害老年人必要幫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或者不明示優待服務內容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建議有關主管部門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9月22日上午,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在省人大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徵求了省直有關單位以及各市人大常委會意見,赴阜陽市、太和縣和宿州市進行了立法調研。法制委員會赴黃山市、休寧縣進行了立法調研。在此基礎上,法制工作委員會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集中研究,並會同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以及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民政廳、省老齡辦,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2月7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並於12月8日下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明確政府責任
有些組成人員提出,要強化政府在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中的責任;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刪除修訂草案第一條中“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修訂草案對政府責任在分則各章中規定的比較具體明確,在總則中作出原則規範也十分必要,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對各級人民政府提供制度保障的內容進行規定,表述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完善保障老年人權益制度,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修改稿第三條第二款)
二、關於老年人履行法定義務
調研意見提出,修訂草案中主要都是對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內容,對老年人法定義務規定的比較少。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公民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老年人作為公民在享有各項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履行法定的義務。建議增加一條,作為修改稿第九條,表述為:“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三、關於老年節開展敬老、助老活動
修訂草案第九條規定:“每年農曆九月初九為全省老年節。”調研意見提出,老年節是上位法規定的,該條內容應強調開展節日活動。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已經明確規定每年農曆九月初九為老年節,地方立法可以對上位法已經規定的內容作出具體化、可操作的規定,建議將該條修改為:“每年農曆九月初九老年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敬老、助老活動。”(修改稿第十條)
四、關於關注特困群體和農村老年人
有些組成人員、調研意見和公民意見提出,要加大對特困群體老年人和農村老年人的關注。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我省農村老年人比重較大,給予特困群體老年人和農村老年人更多的政策傾斜是必要的,結合本省實際,在基本醫療保險和日常聯繫幫助等方面增加相關內容:⑴建議在修訂草案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一款,表述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⑵在修訂草案第四十條第三款增加“關愛生活不能自理且贍養人不在同地居住的老年人,建立日常聯繫制度”。(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三款)
五、關於強化城鄉社區養老服務
有的組成人員和調研意見提出,要對如何發揮城鄉社區養老服務的功能進行細化。法制委員會反覆研究認為,城鄉社區養老服務是居家養老服務的重要依託,對其服務內容作出細化的具體規定有利於發揮城鄉社區的養老作用。建議增加兩條,對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城鄉社區在養老服務中的職責,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城鄉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作出規定。(修改稿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六、關於養老機構設定醫療機構
修訂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對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設定醫療機構的內容作了規定。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反饋意見提出,建議將“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條件的,
可申請納入定點範圍”的內容刪除。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附屬檔案第六項明確規定“取消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查”,為了與國務院相關政策相銜接,建議按照《關於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4號)的規定,將該款修改為:“支持醫療機構開辦養老機構。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設定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入住的參保老年人按照規定享受相應待遇。”(修改稿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七、關於為老年人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優惠服務
修訂草案第四十六條對公共運輸運營企業為老年人出行提供便利服務的相關內容作了規定。有的組成人員、省老齡辦、調研意見和公民意見提出,建議將老年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的年齡由“七十周歲以上”改為“六十五周歲以上”。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修訂草案在起草、論證階段曾多次徵求省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經反覆研究,內司委在提請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的修訂草稿議案中將老年人免費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的年齡定為“七十周歲以上”,這也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的《安徽省城市公共運輸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中規定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乘車的規定相一致。同時,本條還明確各市縣可以根據自身經濟情況對七十周歲以下的老年人免費或優惠乘坐交通工具進行規定。為了保持法規之間的協調一致和保證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免費政策的有效落實,建議不作修改為宜。
八、關於強化法律責任
有些組成人員和調研意見提出,要強化法律責任,並對相關的處罰措施作出可操作性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充實完善法律責任的內容,並對罰款處罰作出細化規定,有利於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強化行政執法部門的責任意識,規範行政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1)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六十條中“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表述為:“養老機構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協定不符合規定或者不履行協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修改稿第六十三條)(2)增加一條作為修改稿第六十四條,對供電等由政府定價企業的法律責任加以規定,表述為:“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有線電視、電信等相關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收費的,由縣級以上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價格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此外,還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條款順序調整,不再一一說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說明和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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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修訂的《辦法》將於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此次修訂工作,明確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為牽頭起草單位。2014年,省人大內司委會同省民政廳、省老齡辦、省政府法制辦等相關部門,成立調研組,並完成省內外立法調研。2015年,成立《辦法》(修訂草案)起草小組,兩次通過安徽人大網和省老齡委成員單位官網,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先後對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8次修改。
此次修訂,在省人大的主導下,嚴格遵循《立法法》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做到不牴觸、精細化、真管用,體現安徽特色,將原《辦法》的37條修改擴充為9章71條,充分吸納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政策檔案的有關規定,在家庭贍養與扶養、老年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參與社會發展、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出了具體規定。
——“常回家看看”得到細化。
《辦法》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以電話、網路、書信等方式,問候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定期探望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老年人向養老機構提出探望要求的,養老機構可以聯繫、督促贍養人探望,或者向贍養人所在的工作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和城鄉社區反映。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老年人有權拒絕“啃老”。
修訂後的《辦法》賦予了老年人對“啃老”行為的拒絕權,規定,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
《辦法》還規定,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城鄉社區、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社會保障得到加強。
《辦法》明確規定,為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對一百周歲以上老年人予以特殊照顧。
對流浪。乞討的老年人,給予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對城鄉“三無”、農村“五保”老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供養標準不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辦法》還增加了對於失獨家庭老年人的照顧,規定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老年人家庭,在特別扶助金髮放上應當予以照顧。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辦法》明確規定,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居委會、村委會等單位發現以後,應當及時勸阻、制止,保護老年人的安全。發現了虐待老人現象,公民可以向有關機關和組織舉報。
《辦法》“法律責任”部分明確規定,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老年人優待範圍不斷擴大。
根據《辦法》規定,依託公共資源建設、實施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旅遊景區、景點,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不滿六十五周歲的老年人享受半價優惠。
金融機構應當設定老年人優先視窗,對辦理大額轉賬、匯款業務或者購買大額金融產品的老年人,應當明確提示可能發生的風險。
商貿、餐飲、維修、供水、供電、供熱、燃氣、有線電視、通訊、電信、郵政、快遞等各類服務行業,應當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務。
——法律責任更加充實。
修訂後的《辦法》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對養老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有線電視、電信等相關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價格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同時,對於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組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以及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等行為,都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責任。
宣傳貫徹通知
各區縣老齡辦、市老齡委各成員單位:
2016年1月15日,新修訂的《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經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並通過,將於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切實做好《實施辦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根據省老齡委統一部署,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學習宣傳貫徹《實施辦法》的重要意義
《實施辦法》是安徽省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全面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規,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老齡事業發展,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傳統美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初步構建起國家、社會和家庭在老年人權益保障中的責任體系。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對新形勢下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將原《實施辦法》的37條修改擴充為9章71條,進一步強化了老年人權益保障的政府責任和社會責任,充實了社會保障和社會服務內容,拓展了老年社會優待範圍,體現了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共享發展成果的公民權利。學習宣傳貫徹《實施辦法》是關係全市人民社會生活的一件大事,對於深入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實現“五個老有”的工作目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地各部門要深刻認識我市人口老齡化的嚴峻形勢,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為指引,將學習宣傳貫徹《實施辦法》與積極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行動結合起來,與加強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結合起來,與保障和改善老年民生結合起來,進一步增強責任感、使命感、緊迫感,加快推動全市老齡事業全面深入可持續開展。
二、全面抓好學習宣傳貫徹《實施辦法》工作
(一)及時組織專題學習培訓。各地各部門要將集中學習《實施辦法》作為近期的重點工作來統籌安排,認真組織實施。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舉辦知識培訓班、老年法律法規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開展學習,普及法律知識,提高廣大幹部職工的法律素養,幫助老年人知法懂法、學法用法,增強依法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意識。重視發揮基層老年協會等民眾組織在普及培訓方面的有效作用。學習時,應當著重了解《實施辦法》出台的背景和過程,把握《實施辦法》的亮點和重點,準確把握重大意義和深刻內涵,在加深理解、融會貫通上下功夫,並逐章、逐條、逐款地學好具體條文。
(二)廣泛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活動。各地各部門要把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一法一辦法”)作為老齡工作的主線,廣泛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活動,使“一法一辦法”家喻戶曉、深入人心、見諸行動;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移動客戶端等宣傳手段,精心策劃,集中報導;積極採取設立宣傳諮詢平台、發放宣傳材料、懸掛宣傳標語、張貼宣傳掛圖等多種形式,擴大普法宣傳的覆蓋面和影響力;結合老年人文體活動和“敬老愛老助老”主題教育活動,組織和動員全社會,力所能及地為老年人辦實事、做好事,進一步營造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研究制定具體工作措施。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在加強政府和社會責任、完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拓展社會優待、充實法律責任等方面有很多新的突破。各部門要將學習宣傳貫徹《實施辦法》融入相關業務範圍,研究制定工作計畫和保障措施,進一步增強法律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各地各部門要認真收集、分析、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並探索總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推動《實施辦法》的貫徹落實。
(四)積極推動老年維權工作。各地各部門要加強涉老糾紛的調解工作,協調有關方面,依託基層組織,及時排解涉及老年人的矛盾和糾紛。繼續推進老年法律服務和司法保護工作,加大老年人權益保護力度。及時受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件,依法減免老年人訴訟費用。及時制止侵害老年人的“家庭暴力”等不法行為,嚴厲打擊侵害老年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實行當日受理,並快速審查、辦理。
三、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學習宣傳貫徹取得實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深入學習宣傳貫徹《實施辦法》是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全市老齡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各地各部門要從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依法治國”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高度,重視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領導匯報,提出工作建議和具體意見,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精心組織,統籌安排工作經費,確保工作落實到位。各地老齡辦要充分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加強與老齡委成員單位的溝通聯繫,發揮成員單位的職能作用,確保老年人權益在各個層面得到落實。
(二)加強檢查監督。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實施辦法》學習宣傳貫徹情況的調查研究和督促檢查。注重輿論引導和社會監督,確保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把老年人各項權益落到實處,不斷推進我市老齡事業的發展。
(三)做好經驗總結。各地各部門要認真總結工作中的好經驗、好思路、好做法,並於3月15日前將工作推進情況的紙質版和電子版一併報市老齡辦。市老齡辦將適時通報工作開展情況。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