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第三章 校黨委 校紀委,第四章 校行政,第五章 學術組織,第六章 民主管理,第七章 教學科研機構,第八章 教職工,第九章 學 生,第十章 理事會 校友會 基金會,第十一章 財務與資產,第十二章 校訓 校徽 校慶日,第十三章 附 則,
制定過程
2013年3月至6月,啟動布置、印發《安徽工業大學章程建設工作實施方案》和相關學習資料、開設學校章程建設專題網頁、組建章程建設基層工作組,主要進行學習宣傳和調研,以吃透政策要求,統一思想認識,借鑑先進經驗,引導幹部師生充分認識學校章程建設的重大意義。
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主要開展專題研討、草擬章程大綱、分專題起草初稿、匯總文本。起草班子就制定的關鍵環節和重要問題進行多輪次的專題研討、集體修改後報送校黨政領導審改,並向章程建設諮詢組成員徵求意見。在校黨委領導下,起草班子貫徹落實校第三次黨代會精神,認真學習《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教育部令第35號)、《普通高等學校理事會規程(試行)》(教育部令第37號)、《國家教育體制改制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完善高校內部治理結構的意見》(教改辦[2014]2號),中辦印發《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等檔案精神,及時調整、修訂和充實章程草稿。
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主要是修改完善章程文本、廣泛徵詢意見。邊起草邊證求意見,反覆論證,數易其稿,形成文本初稿,經學校章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在校內外多種途徑,多層面徵求意見。一是通過校工會、離退休管理處、校團委、校友工作處有組織地分別向校教代會代表和教職工、離退休人員、學生代表、校友代表徵求意見。二是通過校園網公布《章程(徵求意見稿)》,面向全校師生徵求意見。三是起草班子認真研讀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積極採納,對照文本逐條修改達70多處,形成《章程》(草案)。
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主要是修改完善文本、進行審議審定。按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式,同年10月14日,校三屆四次教代會執委會討論通過;同年10月22日,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同年10月28日,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同年11月初向省教育廳報送《章程(送審稿)》。根據省高校章程審核委員會的評議意見,起草班子對《章程(送審稿)》逐條進行對照論證修改,形成《章程(修改案)》,並提交2015年3月18日召開的校三屆五次教代會討論和徵求意見,同年4月8日再次提交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同年4月15日報請省教育廳核准。
核准公告
皖教秘〔2015〕419號
安徽工業大學:
你校報請核准的《安徽工業大學章程》,經安徽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8月28日安徽省教育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予以核准。
本批覆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學校名義發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向本校和社會公開,並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發布機構:安徽省教育廳
生成日期: 2015-10-26
章程內容
序 言
安徽工業大學是一所具有行業特色、以工為主的多科性大學。學校創建於 1958 年,1977 年經國務院批准組建馬鞍山鋼鐵學院;1985 年更名為華東冶金學院;1998 年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安徽省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2000 年經教育部批准,華東冶金學院合併安徽商業高等專科學校,更名為安徽工業大學。
安徽工業大學在長期的辦學實踐中,秉承“精工博學、厚德敏行”的校訓,形成了“高標準、嚴要求”的辦學傳統和“團結、求實、勤奮、創新”的優良校風,凝練了“強化實踐注重創新、產學研緊密結合”的辦學特色。面向未來,學校以立德樹人、創新學術、服務社會、傳承文明為己任,致力於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障師生員工合法權益,建立和完善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 31 號)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安徽工業大學”( 簡稱為“安工大”),英文名稱為“Anhu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縮寫為“AHUT”)。學校官方網址為 http://www.ahut.edu.cn。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安徽省馬鞍山市湖東路 59 號,設有佳山校區(地址:安徽省馬鞍山市湖東路 59 號)和秀山校區(地址:安徽省馬鞍山市馬向路)。
第四條 學校是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自主辦學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立足地方、服務行業、面向世界、面向現代化,培養基礎紮實、知識面寬、實踐能力強,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的專門人才。
第六條 學校按照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原則,構建和完善現代大學治理體系。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安徽工業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八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實行教授治學,實施民主管理;以師生為本,依靠全體師生員工辦學;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等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九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活動。
第十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合理髮展繼續教育,適當開展適應社會需要的其他類型教育。
學校以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根據社會需要和國家政策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保證質量相結合的原則,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二條 學校設定工學、經濟學、管理學、文學、理學、法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根據國家、社會需要和辦學實際,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或相應的學習證明,依法實行學位制度,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加強複合型人才培養,健全教學質量評價和保障體系,保證和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定期發布教學質量報告,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十五條 學校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鼓勵和保護學術探索和科學研究,推動知識創新和科技進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第十六條 學校發揮學科、科研和人才等優勢,彰顯工科特色,推進產學研合作,主動服務國家、行業、區域和地方經濟建設。
第十七條 學校加強文化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借鑑和吸收人類優秀文化成果,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為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十八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推進教育國際化,引進優質教育資源,與國(境)內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開展合作辦學和科學研究;開展留學生教育。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校、學院(教學部)兩級為主的管理體制。逐步擴大學院(教學部)自主管理權,發揮學院(教學部)辦學的主體作用。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二十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安徽省人民政府管理為主。
第二十一條 學校的設立、分立、合併以及終止,須經安徽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批准。
第二十二條 舉辦者的權利:
(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指導學校制定發展規劃。
(二)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
(三)任免學校行政負責人。
(四)考核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
(五)依據實際情況調整為學校提供的教育資源配置。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舉辦者的義務:
(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制止和排除侵害或者妨礙學校依法行使自主權的行為,為學校提供辦學自主權救濟途徑,為學校發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二)為學校提供足額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提高基本支出經費投入比例,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
(三)保障學校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
(四)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的權利:
(一)根據國家政策、社會需求及學校實際,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制定各學科、專業招生方案和計畫,實施綜合評價、擇優錄取,自主選拔具有特殊才能和創新潛質的人才。
(二)根據社會需求、人才培養需要及學校實際,自主開展人才培養活動,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自主設定課程、選編教材和配置教學設施以及組織實施教學活動,自主決定學生評價標準和方法等。
(三)根據社會需求和學校實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產學研交流合作、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與創新活動。
(四)自主與國(境)內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主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文化交流與合作活動。
(五)根據學校發展需要,自主設定和調整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自主決定人員配備;自主公開招聘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類人員;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財產經費,依規自主管理和使用專項經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學校的義務:
(一)學校遵守法律法規,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
(二)積極回響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對學校辦學的各項要求,認真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以及文化傳承與創新等各項職能。
(三)依據法律法規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實行校務公開,依法接受舉辦者、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依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
(五)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校黨委 校紀委
第二十六條 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按照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二十七條 校黨委常設機構是校黨委常委會。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校黨委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第二十八條 校黨委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按照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加強對學校各級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實行黨務公開。
(三)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討論決定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基本管理制度,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五)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組織做好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六)堅持黨管人才的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強大學文化建設,加強校風學風教風建設,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和需要學校黨委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校黨委常委會會議議事決策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變更或者撤銷黨委工作部門和基層組織,調整各黨委工作部門的職能。校黨委各工作部門根據校黨委的授權,履行各自的職責。
校黨委各工作部門負責人由校黨委任免。基層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負責人由校黨委批准和任免。
第三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安徽工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校紀委”)是學校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委和校黨委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8-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
(三)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四章 校行政
第三十二條 在校黨委領導下,校行政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對校長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校長根據工作需要,可授權或委託其他校領導分管或協管有關工作,或組織專門領導小組或委員會負責有關工作。校長代表校行政向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的行政負責人,在校黨委領導下,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組織開展學生思想品德教育、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等工作。
(三)擬訂和實施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行政組織機構負責人。
(四)開展招生工作、畢業生就業工作;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員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擬訂和實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擬訂和執行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七)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保證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八)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國(境)內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簽發學校行政工作的規章制度等重要文書。
(十)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學校實行校長辦公會議制度。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或校長委託的副校長主持,決策、協調、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校長辦公會議議事決策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校行政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變更或者撤銷學校的職能部門,調整各職能部門的職責。
第三十六條 校行政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圖書館、網路信息中心、檔案館、後勤保障、醫療衛生等直屬機構。各直屬機構依據學校授權和相關規章履行服務職能。
第三十七條 學校舉辦、投資的或與學校具有附屬關係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法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和管理。
第五章 學術組織
第三十八條 學校實行教授治學,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校學術委員會,作為學校最高學術機構,按照學術委員會章程,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在學校的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學術事項上發揮重要作用。
第四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組成:
(一)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人數為不低於 15 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 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 1/2。
(二)校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經自下而上民主推薦,由民主選舉產生;校長可直接聘任部分學術委員會委員,總數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學校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三)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實行任期制,任期 4 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 2 屆。
(四)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1 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四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可設立學科專業建設、教學指導、科學研究、教師聘任、學術道德等若干事項專門委員會,依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各學院(教學部)分委員會或按學科領域設定學術分委員會。學院(教學部)分學術委員會職權由其教授委員會行使。
第四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章程另行制定。專門委員會、分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職責是: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負責各類學位的評定、授予。
(二)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考核等工作。
(三)按學科設立或撤銷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指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開展工作。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職權可由學院(教學部)教授委員會行使。
(四)裁決學位授予爭議。
(五)決定學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項。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建、議事規則等事項依其章程或條例執行。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實施民主管理,設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學院(教學部)教授委員會、校發展決策諮詢委員會等,建立健全科學決策、民主管理機制。
第四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在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按照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行使職權。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學校實行校、學院(教學部、直屬單位)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章程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校學生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基本組織形式,接受校黨委領導和校團委指導。學校實行校、學院(教學部)兩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學校設立校、學院(教學部、直屬單位)兩級工會、共青團委員會、學生會及研究生會組織。校工會、共青團委員會、學生會及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應提供民主參與渠道,充分保障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 校發展決策諮詢委員會是學校工作的咨議組織,對學校的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財經管理、重大改革方案、重大發展項目、重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為校黨委、校行政辦學治校決策提供諮詢服務。校發展決策諮詢委員會委員由校內外相關專家、學生代表等組成,由校長聘任。校發展決策諮詢委員會在校黨委領導下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校發展決策諮詢委員會章程另行制定。
第七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五十條 學校根據經濟社會和學校發展需要,按學科分類設立和調整學院(教學部)、科研院所等教學科研機構。學院(教學部)、科研院所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一條 學院(教學部)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學科專業建設、隊伍建設等方面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學院(教學部)總體發展規劃,制定年度目標、任務及指標分解等具體工作計畫。
(二)擬訂學院(教學部)內部機構設定及制定內部工作流程、職責範圍及業績考核辦法,擬訂內部人員的聘用方案,管理內部行政事務。
(三)組織學院(教學部)教學、科研、社會服務以及國(境)內外學術交流與科研合作等日常活動。
(四)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師資隊伍、實驗室(中心、基地)等基礎能力建設。
(五)負責學院(教學部)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六)管理與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組織落實學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二條 學院(教學部)實行以黨政聯席會議決策、教授委員會審議諮詢、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民主管理為基本內容的治理形式。
第五十三條 學院(教學部)根據教學、科研需要,經學校審批後,可設立、變更或撤銷所屬教學系、研究所、工程研究中心或重點實驗室等單位。
第五十四條 學院(教學部)設院長(主任)1 名,可視需要設定執行院長、副院長(副主任)若干名。院長(主任)是行政主要負責人,執行院長主持學院日常行政工作,副院長(副主任)協助院長(主任)和執行院長履行職責。根據需要可設定名譽院長。
院長(主任)全面負責學院(教學部)的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專業建設、對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學院(教學部)實行院務公開制度,院長(主任)定期向全學院(教學部)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五條 經校黨委批准,學院(教學部)成立黨委或直屬黨支部,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支持學院(教學部)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自主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學院(教學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學院(教學部)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學院(教學部)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十六條 學院(教學部)實行黨政聯席會制度。
學院(教學部)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教學部)議事和決策的主要形式,依其議事規則討論決策學院(教學部)重要事項。學院(教學部)黨政聯席會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條 學院(教學部)設立教授委員會,行使教學指導、學科專業建設、人才引進、教師聘任、學術評議、學位評定等學院重要事項的審議、評定職責,為學院(教學部)管理決策提供諮詢。教授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 1 名,一般由本學院(教學部)資深教授擔任。成員由本學院(教學部)教授、副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可根據需要,適當吸收校內外同行專家學者參加。
第五十八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以及根據有關規定由學校設立的相應級別的教學科研機構,享有與學院(教學部)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八章 教職工
第五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管理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六十條 學校堅持辦學以師生為本,依法對教職工進行聘用、考核、晉升、獎懲等。
第六十一條 教職工的權利:
(一)依法開展教學、科研和管理服務等工作。
(二)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和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三)按工作職責和貢獻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依法依規領取相應酬金。
(四)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要的學習、進修、培訓和晉升機會。
(五)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六)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者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或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二條 教職工的義務:
(一)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以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為己任。
(二)愛崗敬業,履行崗位職責。
(三)遵守規章制度、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四)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五)自覺提高工作業務能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水平。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或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訪問學者、在站博士後、外籍教師等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活動的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聘任契約,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法完善教職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根據辦學實際,切實改善教職工工作、生活條件。
第六十四條 學校成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依法建立保障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九章 學 生
第六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六條 學生的權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平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完成學業並符合相關規定的,獲得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明;獲得就業和職業規劃指導等。
(四)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困難補助及助學貸款等。
(五)平等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等活動,依法依規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的,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知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教育、教學及管理服務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七條 學生的義務:
(一)勤勉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等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各類資助所承諾的相應義務。
(五)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類活動,提高綜合素質和能力。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八條 學校按照“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的原則,依法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服務等,學生管理、學籍管理、學位授予等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條 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和評獎評優等制度,激勵學生全面發展;成立學生申訴委員會,依法建立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第七十條 學生會及研究生會是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學生主體組織,在校黨委領導、校團委指導下依其章程開展工作。可根據學校規定推選代表出(列)席與其學習、生活、獎懲有關的各種學校會議,參與民主管理。
第七十一條 在學校接受進修、培訓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七十二條 國(境)外留學生的權利、義務及教育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相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章 理事會 校友會 基金會
第七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安徽工業大學理事會,發揮理事會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作用。理事會的人員構成、職責範圍、議事規則、運行機制等由理事會章程規定。理事會章程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安徽工業大學校友總會,聯繫和服務校友,充分調動校友組織和校友在支持學校建設發展方面發揮作用。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等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校友總會、各校友會或校友分會依法制定章程,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安徽工業大學校友包括:在安徽工業大學及其前身學習三個月以上,畢業、結業、肄業的學生或學員;在安徽工業大學及其前身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聘請的兼職教授、名譽教授、特聘教授及其他兼職人員。
第七十五條 學校依法成立安徽工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加強學校與國(境)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募集辦學資金,獎勵、資助學校師生,支持學校事業發展。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另行制定。教育發展基金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一章 財務與資產
第七十六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投入和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學校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社會捐資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七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財務預算、內部控制、經濟責任、財務信息披露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保證資金運行安全。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建設節約型校園,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九條 學校資產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制度。
第八十條 學校資產受法律保護。在辦學存續期間依法管理和使用學校資產,不得轉讓和擔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學校資產。學校保護校名、校譽、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合理使用現有無形資產。
第十二章 校訓 校徽 校慶日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校訓:精工博學、厚德敏行。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學校徽志是外圓內方兩層圓形徽標。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學生和校友佩帶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員工的徽章為紅底白字、本科生徽章為白底紅字、研究生徽章為橘黃底紅字、校友徽章為藍底白字。
第八十三條 學校校慶日為 9 月 20 日。
第八十四條 校徽、校門等標誌性方位上出現的“安徽工業大學”字樣一般採用舒同體。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經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會議審議、校黨委常委會會議審定,報安徽省教育廳核准和教育部備案。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是學校調整各類關係的法律依據。學校其它管理條例、辦法及實施細則等均應符合章程精神,與章程相牴觸的校內其它規定,以本章程為準。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舉辦者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的辦學理念、辦學宗旨、辦學目標發生變化。
(四)其他應修訂的情形。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訂由校長提出,按照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履行程式。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由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