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廳主管學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

《安徽省教育廳主管學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是2022年10月安徽省教育廳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教育廳主管學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安徽省教育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2年10月,安徽省教育廳印發《安徽省教育廳主管學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由省政府舉辦、省教育廳主管的高校,以及省教育廳直屬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廳主管學校”)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提高決策水平,保證投資效益,促進廳主管學校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廳主管學校建設用地徵用、校園建設總體規劃(以下簡稱“校園規劃”)的編制(含新編和修訂,下同),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教育廳負責指導廳主管學校編制校園規劃,對校園建設用地、建設項目規模和資金來源進行審核或備案,監督項目規範實施。
第四條 廳主管學校是基本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徵用報批校園建設用地,編制報審校園規劃,建立項目儲備庫,報批報備建設項目,籌措建設資金,組織實施及公開項目信息。
第五條 廳主管學校的建設項目應按照資金來源實行審批或備案管理。
第六條 廳主管學校基本建設管理必須堅持依法依規、安全優質、資源節約、廉潔自律的原則,全面貫徹“安全、經濟、美觀、綠色、適用”的建設方針,遵守基本建設程式,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堅持先規劃論證、後設計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最大限度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校園建設用地徵用
第七條 廳主管學校應當立足自身辦學定位和辦學能力,科學論證、審慎決策擴大校園面積。因事業發展確需進行校園建設用地徵用的,應統籌謀劃、量力而行、充分論證、集體決策,不貪大求全、不盲目擴張。
第八條 廳主管學校建設用地徵用前,須經省教育廳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請示檔案;
(二)論證報告,包括學校基本情況、必要性和可行性(含國家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學校辦學定位、發展目標、在校生規模、辦學條件分析、建設選址和用地的初步方案)、主要建設內容及規模、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方案、效益分析、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等內容;
(三)學校決策會議紀要;
(四)學校教代會執委會意見。
第三章 校園規劃管理
第九條 廳主管學校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編制校園規劃。校園規劃是學校確定建設項目、開展基本建設的重要依據,應當具有前瞻性、科學性、穩定性和權威性,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條 廳主管學校編制校園規劃應當貫徹保護環境、節地、節水、節能、節材的基本方針,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校園。
第十一條 廳主管學校編制校園規劃應當堅持適用、經濟、勤儉節約的原則,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係、新建校區和既有校區的關係。校園建築規劃面積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廳主管學校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校園規劃,組織專家評估論證,並按照有關規定公開相關信息,充分聽取師生員工意見。有條件的應當制定相應的規劃設計導則,設立校園規劃委員會。
第十三條 廳主管學校校園規劃經地方規劃部門批准或備案後,在校內公開發布並報送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四條 廳主管學校應根據批准的校園規劃,結合事業發展和財務能力,按照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周期,編制五年基本建設項目儲備庫,並報送省教育廳列入省教育建設項目儲備庫(以下簡稱“省項目儲備庫”)。省項目儲備庫中期可調整一次,未列入省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審批或備案。
第四章 項目審批管理
第十五條 廳主管學校擬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省級政府直接投資的建設項目實行審批管理。
第十六條 廳主管學校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經省教育廳初審後,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
(一)廳主管學校申請審批項目建議書應提供以下材料:
1.請示檔案;
2.項目建議書;
3.學校決策會議紀要;
4.經地方規劃部門批准的校園規劃;
5.資金來源審核報告。
(二)廳主管學校申請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提供以下材料:
1.請示檔案;
2.可行性研究報告(含項目立項批覆、用地、規劃、節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落實情況的附屬檔案,以及編制單位資質檔案)。
第十七條 廳主管學校因爭取其他投資需要,可報請省教育廳審批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八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獲批後,廳主管學校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嚴格依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報請省教育廳審批。
廳主管學校申請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應提供以下材料:
1.請示檔案;
2.初步設計及概算(含設計總說明、總平面圖、各專業設計圖紙及說明、工程概算書、編制單位資質檔案等);
3.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
第十九條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廳主管學校應當向省教育廳報告,省教育廳可以要求學校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條 廳主管學校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經省教育廳審核後報省發改委審批。
第二十一條 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廳主管學校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並委託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後,報省教育廳核定,若有調整需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五章 項目備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廳主管學校自籌資金(包括學校自有、捐贈、地方預算資金等)進行建設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廳主管學校中的本科高校建設項目由省教育廳負責備案,職業院校建設項目經省教育廳同意後由屬地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廳主管學校申請建設項目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請示檔案(包括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項目實施主體、建設地點、主要建設內容及規模、擬開工完工時間、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效益分析等內容);
(二)學校決策會議紀要;
(三)經地方規劃部門批准的校園規劃;
(四)資金來源審核報告。
第二十五條 廳主管學校申請項目備案須在“安徽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填報建設項目信息。
第二十六條 廳主管學校建設項目應當在備案意見下達之日起三年內開工建設。存在下面情況之一的,應重新備案:
(一) 逾期未開工建設的;
(二) 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 總投資超出備案金額20%的。
第六章 建設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七條 廳主管學校應當加強建設項目計畫管理,嚴格按計畫實施項目建設,並於每年年底前向省教育廳報送下一年度計畫開工項目。
第二十八條 廳主管學校建設項目實施應嚴格執行招投標法、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實行法人責任制、契約管理制、項目監理制。
第二十九條 廳主管學校應當依法完善工程質量控制體系,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建設項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隨意壓縮或拖延。
第三十條 廳主管學校建設項目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體系,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確保施工現場和校園安全。
第三十一條 廳主管學校建設項目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檔案資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 廳主管學校建設項目建成後應當及時辦理固定資產交付手續。
第七章 建設項目日常維護管理
第三十三條 廳主管學校要堅持建管並重,通過維修、加固、重建、改擴建等多種形式,逐步使所有校舍滿足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抗震設防標準和國家綜合防災要求,同時加強對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維護,建立健全符合本校特點的校舍安全保障工作機制。
第三十四條 廳主管學校應當建立校舍年檢制度,於每學期開學前組織一次校舍安全隱患排查。經排查後需要進一步鑑定的校舍,及時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可靠性鑑定或抗震鑑定。
第三十五條 廳主管學校應當建立校舍安全隱患排除機制。對經排查鑑定存在安全隱患、影響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時進行維修改造或拆除,排除隱患。
第八章 建設資金管理
第三十六條 廳主管學校基本建設資金須納入學校財務集中管理。學校財務部門對基本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會計核算和財務監督。
第三十七條 廳主管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建設標準,積極籌措和落實已批准的基本建設項目資金,不得擅自舉債建設。要保證建設項目正常的資金需要,積極防範財務風險。
第三十八條 廳主管學校應當嚴格管理基本建設資金使用和審批程式,做到建設資金規範運行,專款專用,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條 廳主管學校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九章 監督與評價
第四十條 廳主管學校應當依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及本辦法,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的決策、管理、監督、制約機制和制度,加強對建設項目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把廉政建設責任落實到位,把廉政風險防範融入建設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第四十一條 廳主管學校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嚴禁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行為的規定。要按照省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公開的要求,通過省級信息公開網路平台及時、準確地發布建設項目管理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 廳主管學校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加強對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制度,規範內部審計工作程式。
第四十三條 廳主管學校應當規範項目監督,加強對項目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契約管理等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項目責任人或代建機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學校紀檢、監察等監督職能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設立信箱,受理對項目建設中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的舉報。
第四十四條 廳主管學校應當實行項目評價制度,根據有關規定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對項目建成後所達到的實際效果進行績效評價。項目評價報告報省教育廳備查。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要求,造成建設項目質量低劣、損失浪費或責任事故的廳主管學校,由省教育廳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不予批准或備案新的建設項目;對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追究其責任,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教育廳直屬學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皖教發〔2016〕8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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