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三、教育廳工作的準則是,圍繞中心、服務大局,
執政為民,
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教育廳領導及各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
四、教育廳領導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教育廳實行廳長負責制。廳長領導教育廳的工作。副廳長、總督學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廳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巡視員、副巡視員可受廳長委託分管若干項工作。
六、教育廳廳長出國訪問、出省和脫產學習期間,委託一名教育廳領導主持工作。
七、教育廳領導班子要圍繞中心工作,著眼於教育事業科學發展,不斷加強自身建設,樹立全局觀念和大局意識,切實做到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補台,共同營造心齊氣順風正勁足實幹的生動局面。
八、各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本處室(單位)工作。各處室(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同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教育廳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堅持依法行政
九、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部門。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根據教育改革發展的總體需要,適時向省政府報告並通過省政府提出地方性教育法規和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或廢止建議,完成省人大、省政府委託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的任務。
十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堅持科學民主,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具體按照《安徽省教育廳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管理辦法》(教政法〔2007〕2號)和《安徽省教育廳行政規範性檔案前置性審查和備案工作規程》(皖教政法〔2010〕4號)辦理。
教育廳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報請省政府制定規章或規範性檔案,或聯合有關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省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報請省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教育廳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十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簡政放權,依法將保留的審批職能和審批事項集中到廳行政審批辦公室,廳行政審批辦公室集中到政務服務視窗進行公開辦理。
十三、加強依法行政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和
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過錯追究制。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亮證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四、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教育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十五、地方性教育法規和政府規章建議草案、教育重大規劃、年度工作要點、規範性檔案,以及財政預算、大額資金和重大投資建設項目安排等重要事項,由廳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十六、教育廳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涉及法律問題的,要徵詢廳法律顧問的意見。
教育廳及各處室(單位)在教育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十七、教育廳在作出重大決策前,要報告省委、省政府,並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推進政務公開
十八、把公開透明作為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
十九、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推進機關政務公開,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做好校務公開工作。教育廳各類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均應通過入口網站、新聞發布會(通氣會)和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二十、全面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完善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等各項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同時,督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二十一、教育廳要依法編制行政職權目錄和運行流程,明確行使權力的主體、依據、運行程式和監督措施等。及時公布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的動態管理制度。
第六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二、自覺接受省委、省政府的領導;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三、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二十四、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二十五、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二十六、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落實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要堅持領導幹部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定期接待民眾來訪、帶案下訪和包案處理信訪問題等制度,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二十七、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部門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七章
會議制度
二十八、教育廳實行廳常務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班子例會、專題會議和工作會議。教育廳各類會議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工作由廳辦公室負責,必要時可由有關處室(單位)協助。
二十九、廳常務會議由廳長召集和主持,每次參加人員必須超過領導班子成員的半數。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處室(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以及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決定及重要會議精神、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決定教育廳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教育廳重要工作;
(四)研究報請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審定的重大事項;
(五)研究決定教育廳規範性檔案;
(六)研究決定教育廳年度預算安排;
(七)研究決定教育廳經費使用超過10萬元的安排事項;
(八)研究決定教育廳對各市、縣(區)教育局和各高校、廳直屬中專學校及專項工作的考核事項;
(九)研究決定全省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要點;
(十)研究決定教育廳各類表彰獎勵事項;
(十一)研究決定年度會議計畫和重要會議活動安排;
(十三)研究需要廳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廳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兩次,也可根據需要適時召開。
報請廳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有關處室(單位)提出,經分管領導協調和審核後,由廳辦公室報廳長確定。
廳常務會議議題和討論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三十、廳班子例會由廳長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處室(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一般在每月第一周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溝通交流教育廳重點工作進展情況,研究安排階段性重點工作任務及推進措施;
(二)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三十一、廳專題會議由教育廳領導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研究、協調和處理教育廳工作中的專門問題。
三十二、教育廳領導不能出席廳常務會議、班子例會,向廳長請假並告廳辦公室。各處室(單位)負責人不能參加教育廳領導召集的專題會議,向召集會議的領導請假。
三十三、廳常務會議、廳班子例會的紀要,由廳長簽發;廳專題會議的紀要,由主持會議的教育廳領導簽發。廳常務會議、廳班子例會有關情況,應及時通報未到會的教育廳領導。
三十四、教育廳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按照計畫執行,控制規模,節省開支。除必須當面對接的全省性工作會議外,一律通過電視電話(視頻)會議召開。除少數重要會議及電視電話(視頻)會議外,會議只開到市、省直管縣和直屬學校,不擴大到縣(市、區)。教育廳召開的工作會議,一般不邀請地方黨委、政府領導參加;確需邀請的,報省委、省政府批准。
各處室召開的全省性工作會議,一般只通知對口處(科)室負責人參加;確需通知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負責同志參加的,報教育廳領導批准。
三十五、召開會議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提倡少講話、講短話、開短會。
第八章
公文辦理
三十六、教育廳公文辦理,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2012〕14 號)和《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廳關於公文處理的若干規定》(皖教工委〔2012〕39號)。各地各校報送教育廳的公文,除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保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向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廳辦公室對各地各校報送的不符合規定的公文,應當退回,不予辦理。
三十七、教育廳的收文,由廳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按照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廳長審批。各處室(單位)收到主送教育廳的公文和上級機關轉來的批示件,應當及時轉交辦公室按上述規定辦理。凡需教育廳辦理的公文,分管領導和有關處室(單位)要有明確的意見和建議,重大事項報廳長審批。
三十八、以教育廳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廳長或委託主持工作的領導簽發。以教育廳名義制發的下行文、平行文,一般由分管領導簽發;涉及其他領導分管工作的,要經有關領導審核;涉及重大事項的,由廳長或委託主持工作的領導簽發。以廳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廳辦公室負責人簽發;如有必要,報教育廳領導簽發。
三十九、除廳辦公室外,教育廳各處室(單位)一律不得對外正式行文。各處室(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在職權範圍內,與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所屬學校的對口部門,以及同級機關的有關部門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一般性問題時,可發處室函件。
四十、教育廳領導對報請呈批的各類公文要及時批閱。公文由廳辦公室統一登記、運轉和督辦,不得橫傳。
四十一、嚴格執行辦文限時制度。按規定應限時辦結的公文和上級要求限時辦結的公文,必須按公文處理程式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不能按時辦結的,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前作出說明。
四十二、嚴格實行公文會簽制度。凡涉及其他部門的需要聯合發文的公文,主辦處室(單位)應當主動協商會簽。如經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分管領導協調,必要時以教育廳名義報請省政府決定。
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處室(單位)的公文,主辦處室(單位)應當主動與有關處室(單位)協商會簽。處室(單位)之間難以協商解決的,應報分管領導協調或經廳專題會議議定。所有以教育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在送呈領導審簽前,必須經辦公室秘書科進行政策、文字審核。
四十三、教育廳及各處室(單位)要進一步精簡檔案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容的、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面向教育系統的檔案簡報,除保密事項和特殊情況外,一律通過教育
電子政務平台辦理髮文,不再寄發紙質公文。教育廳領導講話,如已在入口網站刊載,或已印發會議材料,一般不再以檔案或者通報形式印發。
第九章
工作紀律
四十四、教育廳全體同志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教育廳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十五、教育廳全體同志必須堅決執行教育廳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負責任地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教育廳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四十六、對教育廳的重大決策、各階段的重點工作和教育廳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各處室(單位)要抓好落實,並在規定時間內報告落實情況。廳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通暢。
四十七、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教育廳廳長出省和休假,應事先按程式報告省委、省政府;其他領導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廳長並告廳辦公室。各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分管領導並告廳辦公室;其他同志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需要請婚假、產假、事假、病假、探親假、年休假的,應報告廳人事處並按規定辦理手續。
四十八、加強工作的計畫性。教育廳廳長每半個月工作的預安排,應提前報省政府辦公廳。教育廳領導每周工作的預安排,應在每周一上午告廳辦公室,由廳辦公室統籌匯總後,在內部通報。教育廳各項會議活動必須服務中心,圍繞大局,服從統一安排。各地各校邀請教育廳領導參加公務活動以及有關陪同人員名單,由廳辦公室統一安排,不得直接向領導個人發出邀請。
四十九、嚴格新聞宣傳工作紀律。對外宣傳和採訪接待工作由廳新聞辦公室統一協調和管理。未經批准,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接受媒體採訪,不得代表教育廳發表講話或文章,不得發表涉及未經教育廳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
五十、教育廳全體同志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
第十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一、教育廳要嚴格執行改進工作作風、
密切聯繫民眾和廉潔從政的一系列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建設學習型機關、效能型機關、節約型機關。
五十二、教育廳要堅持依法治教、從嚴治教。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三、教育廳全體同志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五十四、教育廳要完善學習制度,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端正學風,形成學習的長效機制。
五十五、教育廳要認真貫徹執行省直機關效能建設制度,大力改進工作方式和手段,推進
教育行政管理信息化。
五十六、教育廳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費、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各類會議活動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切實降低行政成本。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的送禮和宴請。
五十七、教育廳領導及其他同志因公出國(境),要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五十八、教育廳領導和各處室(單位)負責人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到基層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基層負擔。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五十九、從嚴管理節慶、研討會、論壇活動,防止形式主義和鋪張浪費。教育廳領導一律不出席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節慶、研討會、論壇活動,不以個人名義題詞或發賀信、賀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