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
高等職業學校設定管理,保證高等職業學校的教育質量,促進高等職業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
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0〕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檔案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本試行辦法所稱高等職業學校,是指在本省範圍內實施職業技術教育的專科層次的普通高等學校。
第三條設定高等職業學校,應當根據經濟社會和教育事業的發展統籌規劃。
設定高等職業學校,應當堅持公辦與民辦共同發展的原則,在充分發揮現有公辦高等職業學校作用的同時,推進高等職業教育辦學主體
多元化。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設定標準條件下舉辦高等職業教育。
第四條高等職業學校應當以服務區域、行業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適應就業市場的實際需要,培養生產、建設、服務和管理第一線需要的高素質技能型專門人才。
第五條高等職業學校及其舉辦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
第二章設定標準
第六條設定高等職業學校,應當有與學校學生規模相適應的土地和校舍,保證教學、實踐環節和師生生活、體育鍛鍊,以及學校發展的需要。
設定高等職業學校,生均占地面積應當達到59平方米以上,建校初期的校園占地面積不低於300畝;生均校舍建築面積應當達到30平方米,建校初期總建築面積應當不低於6萬平方米(其中教學、行政用房建築面積不低於4萬平方米)。
第七條設定高等職業學校,應當配備與學校類別、專業設定相適應的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和實驗、實訓場所,建立現代電子圖書系統和計算機網路服務系統。
綜合、理、工、農、林類學校生均教學儀器設備值不少於4000元,建校初期教學儀器設備總值不少於800萬元;財、經、文、法、體育、藝術類學校生均教學儀器設備值不少於3000元,建校初期教學儀器設備總值不少於600萬元。每個專業應當具備相應的校內實驗、實訓條件和穩定的校外實習、實踐基地。理、工、農、林、體育、藝術類學校適用紙質圖書生均不少於35冊,建校初期不少於8萬冊;綜合、財、經、文、法類學校適用紙質圖書生均不少於45冊,建校初期不少於9萬冊。
設定師範、醫藥類高等職業學校,參照綜合、理、工、農、林類學校標準執行。
第八條設定高等職業學校,應當配備與學校類別、學生規模相適應的專任教師隊伍。
建校初期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專任教師總數不少於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專任教師人數不低於專任教師總數的20%,具有研究生學位的專任教師人數不低於專任教師總數的15%。
建校初期每個專業至少配備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專任教師3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本專業的“雙師型”專任教師3人,主要專業技能的課程至少配備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務以上的專任教師3人。
第九條設定高等職業學校,應當配備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符合《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的專職領導班子。其中,校(院)長和副校(院)長應當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民辦高等職業學校校(院)長應當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
第十條高等職業學校專業設定應當根據地方、行業、學校特點,以就業為導向,突出實用性、套用性和技能性。建校後首次招生的專業數量不少於4個,不超過6個。
第十一條設定高等職業學校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正常教學等各項工作所需的經費,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的保證。
第十二條高等職業學校實行一校一名制,稱為“職業技術學院”或者“職業學院”,並根據學校所在地、隸屬關係、學科門類等特點,在“職業技術學院”或者“職業學院”前冠以適當限定詞。校名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國際”、“國家”等字樣,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不得使用省和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超出上述範圍命名的學校名稱,應當報教育部批准。
第三章申報材料
第十三條申請設定高等職業學校,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
(二)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學校情況介紹,內容主要包括學校現有辦學條件、辦學實力以及今後發展規劃;
(四)學校章程(草案);
(五)學校現有專任教師中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名單(包括年齡、學歷學位、專業背景、任教專業、專業技術職務等);
(六)學校現有校園土地使用證;
(七)學校建設規劃圖、選址意見書、用地規劃許可證;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申請設定民辦高等職業學校,除提供第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二)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檔案,並載明產權;
(三)學校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明檔案;
(四)校(院)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檔案。
第十五條高等職業學校的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學校名稱、地址;
(二)學校性質、層次、管理體制及教育形式;
(三)辦學宗旨、辦學規模及專業設定;
(四)內部管理機制;
(五)經費來源、財產和財務制度;
(六)舉辦者與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
(七)章程修改程式;
(八)其他應當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民辦高等職業學校的章程除包括第十五條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二)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許可權、任期、議事規則等;
(三)學校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和罷免程式;
(四)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五)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第四章審批程式
第十七條設定高等職業學校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式。
省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授權審批高等職業學校,並報教育部備案。
師範、醫藥類高等職業學校的設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教育部審批。
第十八條充實完善安徽省高等學校設定評議委員會,由其對舉辦者申報設定的高等職業學校進行考察和評議,為省政府提供決策諮詢意見。
第十九條設定高等職業學校的審批程式,一般分為審批籌建和審批正式建校兩個階段。完全具備建校招生條件的,可直接申請正式建校招生。
高等職業學校的籌建期限,從批准之日起,應當不少於1年,最長不超過3年。籌建期滿未申請正式建校的,自然終止籌建。以後達到設立條件的,由舉辦者重新申報。
第二十條設定高等職業學校,應當進行可行性、必要性的論證。舉辦者可以邀請有關部門和專家共同論證,提出書面論證意見。
論證後確需設定高等職業學校的,按學校隸屬關係,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或省有關部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附交論證報告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省有關部門申辦高等職業學校,還需附交學校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意見書。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申辦高等職業學校的,經學校所在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由舉辦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政府受理申請後,批交省教育廳辦理。省教育廳按照設定標準審查辦學條件,確定考察對象,並遴選由省高等學校設定評議委員會成員參加的專家組進行實地考察,專家組在實地考察後向省高等學校設定評議委員會提交書面考察報告。每年第四季度辦理設定高等職業學校的審批手續。舉辦者應當在每年第三季度前提出申請,逾期則延至下一年度審批時間辦理。
第二十二條省高等學校設定評議委員會開會評議並投票表決。投票表決採取無記名方式進行,分“正式建校”和“籌建”兩輪進行。同意正式建校或者同意籌建的,應當由到會委員的2/3以上多數通過。
第二十三條評議同意正式建校或者同意籌建的高等職業學校,由省教育廳在徵求省政府有關部門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師範、醫藥類學校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教育部審批。經批准設立民辦高等職業學校的,還應當到省民政廳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民辦高等職業學校的資產必須於批准設立之日起1年內過戶到學校名下。
第五章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五條高等職業學校變更名稱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民辦高等職業學校變更舉辦者的,應當由舉辦者提出,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同意後,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二十七條民辦高等職業學校變更法定代表人的,須由舉辦者提出,經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同意後,報審批機關批准,併到省民政廳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高等職業學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的,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三)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第二十九條高等職業學校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省教育廳應當協助學校安排學生繼續就學。
第三十條民辦高等職業學校終止的,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和財產清償。
民辦高等職業學校舉辦者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挪用辦學資金造成學校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除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須提供在校學生的後續教育經費。
第三十一條終止的民辦高等職業學校,除被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外,由審批機關收回其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並註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高等職業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教育廳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一)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的;
(二)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民辦學校資產不按期過戶和年檢不合格的;
(四)民辦學校出資人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試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2001年1月17日發布的《安徽省審批設定高等職業學校暫行辦法》(皖政〔200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