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發展民辦教育暫行辦法

池州市發展民辦教育暫行辦法》意在為進一步深化教育體制改革,加快我市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池州市發展民辦教育暫行辦法
  • 地點:池州市
  • 性質: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教育局
目錄,內容,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鼓勵與引導
第三章 保障與扶持
第四章 統籌與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內容

池州市發展民辦教育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教育體制改革,加快我市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辦教育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
第二章 鼓勵與引導
第三條 全面貫徹國家對民辦教育“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辦學體制。
第四條 積極鼓勵多種形式辦學。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獨立辦學,促進教育投入主體多元化、辦學形式多樣化。可以採取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形式辦學,可以與公辦學校聯合辦學,可以按《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與境外企業界人事或教育機構合作辦學。
根據需要和可能,對政府新建學校、薄弱學校和少數公辦學校進行“公辦民助”或“國有民辦”改制試驗,對部分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實行“民辦公助”。
第五條 大力發展民辦非義務教育。重點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高中階段教育,發展以公辦幼稚園為示範、民辦幼稚園為主體的幼兒教育。在堅持義務教育以政府辦學為主的前提下,擴大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比例。鼓勵和支持發展民辦職業技能教育,積極吸引外資來我市合作舉辦或獨資舉辦高等職業教育。
第三章 保障與扶持
第六條 建立發展民辦教育的扶持機制。市、縣(區)政府採取以資金或資產入股、貼息、以獎代補、政策性扶持等多種方式對民辦教育進行投入,支持和促進民辦教育發展。民辦學校可以通過社會贊助、捐資、投資、合作、貸款等方式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其中社會贊助、捐資款的使用,應尊重捐資人的意願,主要用於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建設。所有資產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七條 民辦學校可以根據生均培養成本提出學費和住宿費收費標準,按隸屬關係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級物價、財政部門根據學校的教育、教學成本和接受資助等實際情況審批。民辦高等教育及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收費標準按省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以上收費均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民辦學校應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定期將財務報表報同級財政、物價、教育部門備案,並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第八條 民辦學校校舍用地和校舍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九條 民辦學校及其教師、學生在教育教學業務管理、升學就業、表彰獎勵、社會活動、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同類型公辦學校及其教師、學生同等的待遇和權益。
第十條 民辦學校可按照公辦學校教師職務評聘辦法,對聘任的教師評定專業技術職務,自主設崗,自主聘任。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必須按《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辦理教職工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在國家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社會保險繳納辦法出台之前,由勞動保障部門參照相關行業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可以面向社會自主招聘教職工。公辦學校教師自願到民辦學校任教的,徵得原學校同意後,可以到池州市內的民辦學校任教,並辦理出編手續。教師在民辦學校工作期間,工資由民辦學校支付,教工齡可連續計算,人事檔案由同級政府人才交流中心服務機構實行人事代理。
在民辦學校任教的公辦教師,如果聘用期滿,可以到公辦學校競爭上崗。到民辦學校任教的公辦教師達到退休年齡時,在國家對事業單位未全面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之前,根據本人意願和國家有關規定,可選擇退休方式,或在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或在社會保險局辦理養老保險手續。如選擇回原公辦學校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將在民辦學校工作期間的養老保險劃轉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 建立發展民辦教育的獎勵機制。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定期表彰和獎勵在支持和發展社會力量辦學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府將縣(區)政府在支持民辦教育發展上取得的成績列入政府年終教育目標考核的內容之一。
第四章 統籌與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民辦教育的領導,將其納入當地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統籌兼顧,合理布局,協調發展。要加強巨觀調控,充分利用現有的教育資源,最佳化配置,防止盲目建設和資源浪費。
第十五條 民辦學校建設及用地應服從城市和鄉鎮總體規劃,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用途。遇特殊情況必須變更用途的,當地政府要依法收回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所屬有關單位對民辦學校依法進行管理和督導。
第十七條 設定民辦學校應按省頒標準實行分級審批,具體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定標準及審批,按國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物價、審計、教育、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要依法維護民辦教育的舉辦者、教育機構及其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規範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加強對民辦學校和培訓機構收費、資產、財務的管理和監督。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招生廣告發布前的審查工作,進一步完善年審制度。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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