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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安徽省創業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
皖人社發〔2023〕19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安徽省創業培訓管理,提升創業培訓成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創業培訓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
2023年12月2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創新創業創造的重要論述,完善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保障制度,大力推進創業安徽建設,努力形成創業環境一流、創業主體活躍、創業成果迸發、創業氛圍濃厚的新格局,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181號)有關規定,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創業培訓工作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創業培訓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業培訓是指面向培訓對象進行的激發創業意識、培養創新精神、普及創業知識、提升創業能力的培訓活動,內容包括:創業意識培訓、創辦企業培訓、創業模擬實訓、網路創業培訓(含電商版、直播版)、改善企業培訓和擴大企業培訓,以及各地引進和創新開發的特色創業培訓項目。
第三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創業培訓政策制定和整體工作規劃推進;省勞動就業服務局負責創業培訓機構目錄管理、教學管理、師資管理等工作。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按職責負責本地區創業培訓政策落實、實施細則擬定、機構目錄管理和資金監督等工作;各市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負責創業培訓組織實施、補貼資金申請受理、師資管理、監督檢查和質量評估等工作;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以及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負責當地創業培訓組織實施等工作。
創業培訓機構主要承擔創業培訓項目推介宣傳、開班計畫制定、學員報名篩選、培訓需求分析、教學組織實施、後續跟蹤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 機構管理
第四條 創業培訓機構實行目錄管理。依法設立且具有培訓資質的職業培訓機構、就業創業培訓(實訓)中心、普通高等學校、職業技術院校(含技工院校)、創業孵化基地等實體,均可申請開展創業培訓。
第五條 申請開展創業培訓的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培訓業務2年以上,承諾能夠履行創業培訓機構全部職責,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有2名以上持有國家或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創業培訓講師證書的專職教師和2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並簽訂勞動契約;
(三)具有符合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頒布的技術要點等要求的培訓場地及設備設施等基本條件;
(四)具有教學管理、學員管理、服務管理、財務及安全管理等相關規章制度;
(五)近2年內未發生社會不良影響事件。
第六條 符合上述申報條件的機構,可向所在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創業培訓機構申請表》(附屬檔案1)。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專家對提出申請的機構進行評議。評議通過後,納入培訓機構目錄。對於新納入培訓機構目錄的,應通過單位網站或相關媒體進行公示,並報省勞動就業服務局備案。
第七條 創業培訓機構實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每年初,創業培訓機構向所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報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後統一在單位網站公示。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創業培訓機構進行年審抽查,抽查結果報省勞動就業服務局。對於在抽查和日常監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承擔下一年度培訓任務:
(一)未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
(二)教學管理不規範的;
(三)未開展培訓後續服務的。
第八條 創業培訓機構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對於在抽查和日常監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移出目錄:
(一)不再具備第五條創業培訓機構條件的;
(二)審計、巡查發現問題且整改不及時不到位的;
(三)連續2年抽查不合格的;
(四)存在轉讓、租借創業培訓資格行為的;
(五)弄虛作假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的;
(六)發生重大安全、教學事故,產生不良影響的;
(七)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八)不宜被納入目錄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針對不同的創業階段有針對性地開展創業培訓。準備創業或創業初期人員可參加創業意識培訓、創辦企業培訓、創業模擬實訓、網路創業培訓(電商版、直播版)等培訓課程,提升項目選擇、市場評估、資金預測、創業計畫等能力;已經成功創業的人員可參加改善企業培訓和擴大企業培訓等培訓課程,健全管理體系,制定發展戰略,抵禦外部風險,穩定企業經營,擴大就業崗位。
第十條 各類創業培訓項目(除創業意識培訓),採取小班互動式教學,每班不超過30人。
(一)創業意識培訓是為勞動者產生創業想法進行啟蒙教育的培訓。創業意識培訓課程原則上不少於3天,總計24個課時。
(二)創辦企業培訓是為有一定創業能力和條件的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開辦微型小型企業提供基本知識和能力的培訓。培訓方式以專職教師授課為主,輔以政策講解、經驗介紹、現場觀摩等形式。培訓結束時,每位學員應完成《創業計畫書》的編制。創辦企業培訓課程原則上不少於7天,總計56個課時。
(三)創業模擬實訓是為有一定創業能力和條件的勞動者提供創業實踐訓練的培訓。通過模擬創業過程、建立虛擬公司,將創業知識與計算機技術、信息網路相結合,以提升創業者的創業能力、經營能力和市場應變能力。培訓結束時,學員小組應提交一份《創業計畫書》。創業模擬實訓課程原則上不少於7天,總計56個課時。
(四)網路創業培訓是通過參與式培訓、翻轉課堂、學習互助小組等多元化培訓方式,依託線上教學輔助平台,對學員進行網際網路渠道創業的專業化指導和系統化訓練,具體培訓項目包括電商創業培訓、直播創業實訓。網路創業培訓課程原則上不少於7天,總計56個課時。
(五)改善企業培訓是為初始創業6個月以上的創業者提供擴大經營、改善管理和防範經營風險的培訓。培訓著重加強企業管理、行銷策略、記賬知識、融資渠道等訓練。培訓結束時,學員應完成改善企業計畫並通過專家答辯。改善企業培訓課程原則上不少於7天,總計56個課時。
(六)擴大企業培訓是以實用的方式將企業戰略管理的系統理論,運用於企業增長戰略的制定與實施過程中,讓企業家能夠根據自己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出一套切實可行的企業增長戰略,實現企業規模擴大、經濟效益增長的目標。擴大企業培訓課程原則上不少於6天,總計48個課時,同時應提供至少2個月的後續跟蹤指導。
第十一條 各地可根據工作實際,引進或開發新的特色創業培訓項目,由市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向省勞動就業服務局提出申請。省勞動就業服務局組織專家對培訓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專家組成員不少於5人。培訓項目通過評價後,方可組織開展培訓,並納入就業補助資金補貼範圍。
第四章 師資培訓和管理
第十二條 創業培訓師資是指通過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師資培訓和選拔,並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凡是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向市級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申請參加師資培訓和選拔,填寫《創業培訓師資推薦表》(附屬檔案2):
(一)遵守法律法規,身體健康,思想品德和職業素養高尚,熱愛創業培訓,執行創業培訓規範標準,具備較強的學習、溝通、合作等綜合能力;
(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經濟管理類專業優先)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有成功創業經歷者可適當放寬至大專學歷;
(三)網路創業培訓講師須持有創辦企業培訓講師證書,擴大企業培訓講師需具備創業或企業管理經驗或經歷;
(四)承諾能夠服從市、縣(市、區)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選派,承擔學員培訓授課任務及創業培訓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創業培訓師資資格設助理講師、講師和高級講師三個等級。
申請助理講師資格需參加師資基礎班學習並考核合格,在6個月內參與3次以上全程跟班觀摩教學,填寫《師資跟班觀摩學習記錄表》(附屬檔案3),並由授課講師簽字確認。助理講師不能獨立承擔授課任務,應在講師的指導下,從事教學輔助工作。
申請講師資格需在取得助理講師資格後,參加助理講師資格所對應的創業培訓項目提高班學習,通過考核及講師選評。
高級講師由省勞動就業服務局每兩年評選一次,按照個人綜合素質、培訓能力水平、學員滿意度、後續服務成效、年度考核結果、師資大賽成績等維度對講師進行評選,評選結果將在全省創業培訓師資庫內進行標註。
第十四條 省勞動就業服務局負責全省創業培訓師資培訓、選拔工作,建立全省創業培訓師資庫,委託市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承辦師資培訓班。市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負責當地創業培訓師資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條 師資授課實行選聘制度。開班前,創業培訓機構根據培訓類別從全省創業培訓師資庫中選聘師資,需優先考慮本地師資,並報市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審核。本地師資無法滿足培訓需求的,由市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向省勞動就業服務局申請調劑安排。各市邀請省外優秀創業培訓師資授課,需提前報省勞動就業服務局審核。
第十六條 省勞動就業服務局和各市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應定期組織開展提高培訓、研討交流、觀摩教學等活動,提升師資業務素質和能力水平。
第十七條 市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負責組織師資年度考核,考核內容主要涉及師資職業道德、教學能力、培訓業務量、學員滿意度、後續服務等方面,並將考核結果報省勞動就業服務局。
在年度考核中,創業培訓師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不履行師資職責,違反創業培訓教學管理制度,經提醒拒不改正的;
(二)在教學過程中有不當言行的;
(三)因個人原因,2年內未承擔全程培訓教學任務的;
(四)同一年度內累計3次以上不服從市、縣(市、區)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派遣的;
(五)參與弄虛作假,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的。
有第(一)、(二)、(四)、(五)款規定情形的,由市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報省勞動就業服務局同意後,取消其創業培訓師資資格。
有第(三)款規定情形的,由市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報省勞動就業服務局同意後,中止其創業培訓師資資格;重新參加相應師資培訓合格後,方可繼續從事培訓教學工作。
第五章 教學管理和規範
第十八條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照公開規範、保障質量、提升效益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從創業培訓機構目錄中確定承接服務單位。創業培訓機構根據自身辦學能力、學員組織情況和其他因素,合理制定開班計畫和各班次具體培訓方案,並有序組織實施。創業培訓機構開班前,應提前至少3個工作日提交開班申請,填寫《創業培訓開班計畫申請表》(附屬檔案4),所在地市、縣(市、區)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初審後,報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同意。
第十九條 各市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創業培訓機構應通過單位網站或相關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培訓班班期信息。強化學員篩選,對創業意願較強、創業條件較好的人員優先安排培訓。
第二十條 創業培訓教學管理實行班主任負責制。班主任由創業培訓機構優先從創業培訓師資中選聘,並在培訓期間全程跟班,負責教學輔助、學員管理及服務工作。創業培訓機構可結合實際給予班主任適當工作補貼。
第二十一條 每個創業培訓班授課講師為2人。在保證規定課時的基礎上,創業培訓機構可邀請專業人員講解創業政策,邀請創業者介紹創業經驗。
培訓期間,創業培訓機構不得隨意調換授課講師。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換的,須報市、縣(市、區)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同意。
第二十二條 創業培訓機構應選擇交通便利的培訓地點,並根據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頒布的技術要點等要求,按照培訓類別配備教學設備、布置教學環境。
第二十三條 建立教學質量反饋制度。培訓期間,學員須填寫《創業培訓學員入學登記表》(附屬檔案5)、《每日培訓意見反饋表》(附屬檔案6),提交《創業培訓學員培訓班期末評估表》(附屬檔案7)。授課講師應及時評估並積極回應學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培訓結束時,授課講師應填寫《創業培訓學員培訓活動報告》(附屬檔案8)、《創業培訓講師授課信息反饋表》(附屬檔案9),總結教學組織實施情況,經創業培訓機構簽章後保存備查。
第二十四條 教學輔助平台是創業培訓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關鍵技術服務支撐,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教學輔助平台相關自主智慧財產權;
(二)擁有3名以上創業培訓培訓師簽署的技術評審意見;
(三)系統具備創業培訓開展所需的教學服務、模擬訓練、培訓考核、培訓管理、後續服務等功能。
市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定期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創業培訓教學輔助平台,並在單位網站或相關媒體進行公示,以供創業培訓機構選擇使用。創業培訓教學輔助平台應及時升級相關功能,滿足教學需求。
第二十五條 培訓結束後,創業培訓機構要配合市、縣(市、區)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做好培訓考核工作。對於考核成績合格的學員,由市、縣(市、區)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頒發《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製作。
鼓勵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廣泛宣傳創業者的典型事跡,積極營造創業帶動就業的濃厚氛圍,對持有《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創業者,在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進一步降低反擔保門檻或按規定免除反擔保,並優先安排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優先推薦參加創業訓練營或特訓營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 培訓結束1年內,創業培訓機構應會同創業領域專家,根據學員需求,採取電話回訪、現場走訪等方式,為不少於20%的培訓合格學員提供後續跟蹤服務,並向市、縣(市、區)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提交後續跟蹤服務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應指導創業培訓機構建立統一、規範的培訓台賬,詳細記錄參訓人員基本信息及參加培訓、考核、後續服務和培訓後自主創業等情況,並定期進行抽查。培訓台賬應按要求及時進行系統整理,分類歸檔備查。
第六章 資金補貼
第二十八條 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等六類人員參加創業培訓,給予一定標準的創業培訓補貼,每人累計最多享受創業培訓補貼1次(不包括創業意識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資金從各級就業補助資金或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條 各類創業培訓項目補貼標準分別為:
(一)創業意識培訓100元/人;
(二)創辦企業培訓1000元/人;
(三)創業模擬實訓、網路創業培訓(含電商版、直播版)1300元/人(含300元/人的教學輔助平台服務費);
(四)改善企業培訓1300元/人。
第三十條 創業培訓補貼資金按季度撥付。創業培訓機構在開展培訓後,應及時報送補貼資金申請材料,經所在地市、縣(市、區)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初審後,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同意。
第三十一條 創業培訓機構申請創業培訓補貼資金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創業培訓補貼資金申報表》(附屬檔案10);
(二)《創業培訓學員基本情況一覽表》(附屬檔案11)。
第三十二條 培訓機構為學員提供後續服務,經扶持在1年內成功創業或擴大經營的,給予300元/人的後續服務補貼。具體申報程式由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研究確定。後續服務補貼費用可從各級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切實履行職責,建立健全遠程視頻檢查、現場檢查和電話回訪等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創業培訓監管。根據工作需要,可採取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採取明察暗訪形式,檢查培訓機構的培訓組織、學員管理、教學實施、師資授課、學員滿意度等情況。檢查人員如實填寫《創業培訓教學管理考評表》(附屬檔案12),並由創業培訓機構簽字確認。
第三十四條 在檢查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須監督創業培訓機構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繼續開班。對於情節嚴重或違規的,根據檢查結果扣減補貼資金:
(一)視頻監控設備未按時開啟的;
(二)未經同意,擅自改變課程方案和課時計畫的;
(三)培訓場地和授課講師、班主任人選與開班申請不符,且未提前備案的;
(四)教室環境布置不規範,教學設施不完善的;
(五)學員出勤率低於85%的;
(六)存在其他違反創業培訓規定和要求的情形,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五條 省勞動就業服務局可根據工作需要,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明察暗訪,並將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報。
第三十六條 建立創業培訓績效考評制度。管理規範、培訓質量好、社會反響好的培訓機構,可納入就業工作先進評比表彰範圍。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可根據需要,對本辦法作出最佳化調整,或對本辦法未明確事宜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其他創業培訓有關辦法、規定如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關於印發<安徽省創業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皖人社發〔2011〕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