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創業培訓師資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全省創業培訓師資隊伍建設,保障教師權益,明確教師職責,統籌教師資源,規範師資管理,提高培訓質量,根據《安徽省創業培訓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創業培訓師資管理暫行辦法
  • 依據:《安徽省創業培訓管理辦法》
  • 文號:皖人社發〔2013〕26號
  • 施行時間:2013年7月1日
基本信息,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師資培訓,第三章 資格選評,第四章 工作職責,第五章 日常管理,第六章 課酬補貼,第七章 年度考核,第八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皖人社發〔2013〕26號
關於印發安徽省創業培訓師資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安徽省創業培訓師資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3年6月4日

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創業培訓師資隊伍建設,保障教師權益,明確教師職責,統籌教師資源,規範師資管理,提高培訓質量,根據《安徽省創業培訓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培訓師資,由通過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師資培訓和選評,取得相應資格並實際承擔或參與創業培訓教學工作的人員組成。
第三條 全省創業培訓教師的招募、培訓、選評、選聘、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全省創業培訓師資管理的總體要求是,規範監管、提升績效,統籌使用、資源共享,保障權益、激發活力。
第五條 省勞動就業服務局負責組織全省創業培訓師資的培訓和選評,監督、指導各地創業培訓師資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下設的創業培訓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創業培訓師資日常管理工作。
定點創業培訓機構根據創業培訓管理機構的要求,承擔本機構創業培訓師資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師資培訓

第七條 凡熱愛創業培訓事業、勝任創業培訓教學任務且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創業培訓師資培訓:
(一)經濟管理類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有2年以上從事企業經營、市場行銷的實踐或創業經歷。
第八條 市級創業培訓管理機構在本地區公開招募師資培養對象,並依照《安徽省創業培訓師資面試調查表和評分標準》(附屬檔案1)的要求進行面試,擇優確定參加師資培訓的推薦人選,填寫《安徽省創業培訓師資推薦表》(附屬檔案2),於每年1月底報送省勞動就業服務局。
第九條 省勞動就業服務局對各市報送的推薦人選進行資格審核,並根據審核結果擬定年度師資培訓計畫,分期、分類、分級別組織實施。
第十條 師資培訓分為基礎班和提高班兩類。基礎班為期10天,提高班為期5至7天。每個師資培訓班人數一般不超過30人。
第十一條 師資培訓結束前,省勞動就業服務局組織全體學員參加試講、筆試等考核。通過考核的學員,頒發培訓合格證書,應在規定時間內承擔相應的創業培訓工作。未通過考核的學員,可以再次申請參加師資培訓。
培訓合格學員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跟班觀摩學習或培訓教學任務的,應重新參加師資培訓。
第十二條 培訓師的師資培訓工作由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負責組織,我省參加人選由省勞動就業服務局組織推薦,具體程式參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規範創業培訓機構認定等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2009〕331號)執行。

第三章 資格選評

第十三條 創業培訓師資資格分為創辦企業培訓、改善企業培訓和創業模擬實訓三個類別,各類別設助理、講師和培訓師三個級別。
創業意識培訓不單獨設立師資類別,講師、培訓師均可從事創業意識培訓教學工作。
助理不能獨立承擔授課任務,須在講師或培訓師的指導下完成相應的教學輔助工作。
第十四條 申報助理資格應具備的條件為:
(一)參加創業培訓師資培訓基礎班學習並考核合格。
(二)師資培訓合格後6個月內,有2次以上全程跟班觀摩教學經歷。
第十五條 申報講師資格應具備的條件為:
(一)參加創業培訓師資培訓提高班學習並考核合格。
(二)師資培訓合格後1年內,有3次及以上對學員全程開展創業培訓的經歷。
(三)按照創業培訓技術標準從事教學工作,培訓班結束評估總滿意度平均在4分以上(滿分5分)。
(四)對培訓學員的創業活動提供後續支持服務,並按時向市級創業培訓管理機構填報培訓及後續服務信息。
第十六條 申報培訓師資格應具備的條件為:
(一)選評為講師後從事創業培訓教學工作1年以上。
(二)經省勞動就業服務局組織推薦,參加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組織的專項培訓,並考核合格。
(三)參加培訓師培訓班後1年內,至少參與過3期師資培訓班教學工作,且結束評估總滿意度平均在4分以上(滿分5分)。
(四)協助省、市創業培訓管理機構開展創業培訓相關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創業培訓師資選評的程式為:
(一)申報。符合條件的個人向常住地的市級創業培訓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安徽省創業培訓師資選評審核表》(附屬檔案3),並根據申報條件提供本人學歷證書、師資培訓合格證書以及創業經歷、參與培訓教學等有關證明材料(附屬檔案4)原件。
(二)初審。市級創業培訓管理機構按照第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三)複審。省勞動就業服務局對初審合格人員的申報材料進行覆核。對申報講師級別的人員,須組織理論考試和試講考核。試講評分依據《安徽省創業培訓師資示範課(試講)評估表》(附屬檔案5)。
(四)公示。經複審合格的人員,由省勞動就業服務局在安徽就業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五)公布。公示期滿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核實不影響選評結果的人員,由省勞動就業服務局行文公布。
第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經師資培訓合格、已從事培訓教學工作但未參加資格選評的人員,由省勞動就業服務局分批次組織資格選評,具體條件和辦法另行制定。未通過資格選評的,不得繼續從事創業培訓教學工作。
第十九條 省勞動就業服務局負責建立全省創業培訓師資資料庫,將通過師資選評的教師錄入資料庫,實行統一管理,以便創業培訓機構選聘使用。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二十條 創業培訓教師應履行以下基本職責:
(一)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創業培訓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為人師表。
(二)積極宣傳扶持創業政策,嚴格遵循創業培訓技術標準,嚴格執行教學計畫安排,認真完成教學和後續服務任務。
(三)刻苦鑽研業務知識,積極參加教學研討和學術交流活動,不斷提高自身業務水平和教學能力。
(四)嚴格管理並熱情服務學員,尊重學員人格,努力促進學員實際創業能力的提高。
(五)接受創業培訓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服從統一管理和調度。
第二十一條 承擔授課任務的教師還應承擔以下具體職責:
(一)嚴格遵循教學大綱規定,合理組織教學內容,認真編寫教案,並及時提交創業培訓機構。
(二)監督創業培訓機構按照規定布置教學場所和提供相應教學條件。
(三)按照教學計畫規定推進教學進度,完成規定課時,不得隨意增減課時或變更教學方案。
(四)管理課堂紀律,掌握學生出勤情況,保證正常教學秩序。
(五)接受學員諮詢,指導學員完成創業計畫書。
(六)根據教學質量反饋結果,適時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培訓效果和學員滿意度。
(七)負責指導助理做好教學輔助工作。
(八)對學員的創業活動提供後續指導,並做好跟蹤服務記錄。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級創業培訓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師資日常管理檔案,及時記錄師資培訓、選評、選聘、教學和提供創業服務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市級創業培訓管理機構適時組織開展教學研討、示範教學、教學評議和創業服務等活動,不斷提升教學水平和後續服務能力。
省勞動就業服務局採取多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全省性創業培訓教學研討活動。
第二十四條 市級創業培訓管理機構和創業培訓機構需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教學質量反饋、電話回訪、監督檢查等各項教學管理制度,及時跟蹤了解師資教學工作開展情況,並做好相關記錄。
省勞動就業服務局不定期組織檢查暗訪,並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創業培訓機構選聘教師時,應當優先考慮本地師資。師資選聘確有困難的,承辦培訓機構須提前5個工作日報請市創業培訓管理機構予以協調解決。
第二十六條 本地師資無法滿足培訓教學需求時,市級創業培訓管理機構應向省勞動就業服務局申請調配師資。省勞動就業服務局在與有關市創業培訓管理機構和教師本人協調後,下達《創業培訓師資派遣任務書》(附屬檔案6)。
第二十七條 受派遣教師在異地教學期間由承辦培訓機構及其所屬市創業培訓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異地教學期滿,承辦培訓機構及其所屬市及創業培訓管理機構及時在《創業培訓教師授課信息反饋表》(附屬檔案7)簽署意見,並反饋至教師所在地的創業培訓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未經省勞動就業服務局同意,創業培訓教師不得擅自跨市從事培訓教學活動。

第六章 課酬補貼

第二十九條 創業培訓教師按要求完成培訓教學任務後,創業培訓機構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三十條 創業培訓實行浮動課酬制。授課教師每班次的基準課酬為:創業意識培訓500元,創辦企業培訓(創業模擬實訓)3000元,改善企業培訓4500元。
承辦培訓機構可依據各地工資水平、師資級別和授課質量,在基準課酬上下20%左右確定具體支付金額。
第三十一條 助理的勞動報酬應與承擔教學輔助工作量掛鈎,創辦企業培訓(創業模擬實訓)、改善企業培訓每班次原則上不超過1000元。
第三十二條 創業培訓教師異地教學或市內教學距離較遠的,培訓機構除按規定向其支付課酬外,還應適當給予誤餐、交通或住宿補貼,具體數額可按差旅費報銷有關標準確定。

第七章 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條 每年第一季度,市級創業培訓管理機構對轄區內創業培訓教師上年度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主要內容為教師的職業道德、教學能力、培訓業務量、學員滿意度、後續服務開展情況。考核主要依據是創業培訓師資日常管理記錄。
第三十四條 年度考核期間,市級創業培訓管理機構牽頭成立年度考核工作組,負責制定考核方案並組織實施。
年度考核工作組成員中,應有適當比例的定點創業培訓機構和創業培訓教師代表參加。
第三十五條 年度考核遵循以下基本程式:
(一)自我總結。創業培訓教師本人填寫《安徽省創業培訓師資年度考核表》(附屬檔案8),報市級創業培訓管理機構。
(二)評議。年度考核工作組成員查閱教師個人總結和市創業培訓管理機構建立的師資日常管理記錄,對考核對象集中進行評議。
(三)確定考核等次。市級創業培訓管理機構根據年度考核工作組評議結果,確定考核等次,並於每年3月底前將《安徽省創業培訓師資年度考核匯總表》(附屬檔案9)報省勞動就業服務局。
第三十六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類,其中優秀比例不得超過本地師資的15%。
年度考核結果應作為師資選聘、調配以及確定具體課酬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七條 創業培訓教師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
(一)教學能力突出,教學業務量飽滿,教學評估總滿意度位於本地前列。
(二)後續服務工作成績顯著,指導2名以上學員實現成功創業(須提交企業註冊證明檔案)。
(三)積極參加創業培訓管理機構的創業項目徵集活動,推薦的創業項目3個以上被採用。
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創業培訓教師視情適時予以通報表彰。
第三十八條 創業培訓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不履行師資職責,嚴重違反師資職業道德或創業培訓教學管理制度,經提醒拒不改正。
(二)參與弄虛作假,套取、騙取補貼資金。
(三)因個人原因1年內未滿2次全程培訓教學或未參加創業培訓管理機構組織的任何創業服務活動。
(四)教學能力和教學質量低下,教學評估總滿意度位於本地末位。
(五)不服從省市創業培訓管理機構的調配和派遣,年度內累計3次(含3次)以上。
有第(一)、(二)、(五)款規定情形的,由市級創業培訓管理機構報省勞動就業服務局批准後,取消其創業培訓教師資格。
有第(三)、(四)款規定情形的,由市級創業培訓管理機構中止其創業培訓教師資格,須重新通過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試講考核後方可繼續從事培訓教學工作。
第三十九條 年度考核結果需及時反饋被考核人。
被考核人對本人年度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得知考核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市級創業培訓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訴,市級創業培訓管理機構以事實為依據進行覆核,並於15日內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市級創業培訓管理機構、定點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其創業培訓工作承辦資格。
第四十一條 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指省轄地級市、省直管縣。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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