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經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8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 發布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5年9月25日
  • 發布時間:2015年9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5年9月25日
公告,決定,審議意見,審議結果,

公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8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5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9月25日

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推進簡政放權,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提高行政效率,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決定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19項行政審批事項(目錄附後)。對停止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的管理措施,強化事中事後監管,防止出現管理真空;對實踐證明不宜停止實施的,恢復實施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停止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19項)
序號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實施
機關
備註
1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第二條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2
非政府投資工業高新技術信息產業新建和技改項目核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第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3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審批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4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勞動契約法》第五十七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5
拍攝文物保護單位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458項、《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附屬檔案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58項)》第28項
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
6
拍攝館藏一級、二級、三級文物審批
《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第三十五條、《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附屬檔案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58項)》第27項
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
7
製作考古發掘現場專題類、直播類節目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459項、《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附屬檔案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58項)》第29項
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
8
電影製片單位設立、變更、終止審批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第九條、第十二條、《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第32項
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
9
非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委託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複製計算機軟體、電子媒體非賣品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320項
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
10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75項
省司法廳
11
物業服務企業二級及以下資質核准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第三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5號)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12
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核發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三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17號)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13
成立教育類社會團體審查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三條、第九條
省教育廳
14
成立教育類基金會審查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第九條
省教育廳
15
成立文化體育類社會團體審查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三條、第九條
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
16
成立文化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審查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三條、第六條
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
17
成立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審查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三條、第六條
省科學技術廳
18
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第十二條、第十五條
省民政廳
此項為“基金會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設立、變更、註銷)”項目的子項
19
中藥前處理和提取委託加工審批
《藥品管理法》第十三條、《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第十條、《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屬檔案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36項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此項為“藥品委託生產行政許可”項目的子項

審議意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主任會議委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省政府提請審議的《關於運用特區立法權暫停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前介入,將草案印發各市縣徵求意見,並召開專題座談會,就暫停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應的監管措施等問題聽取省直有關部門意見,還通過省直相關廳局徵求了相關部委的意見,並就相關問題到部分市縣進行調研。法制委員會於2月13日上午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省法制辦、省編辦、省農業廳、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省水務廳、省文體廳、省民政廳、省海洋漁業廳等相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向省委呈送了《關於<關於運用特區立法權暫停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草案)>和<關於運用特區立法權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草案)>審查情況的報告》,省委同意此報告。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簡政放權,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運用特區立法權,制定本決定是十分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時,提出以下具體修改意見:
一、關於暫停實施設立中外合資(合作)職業介紹機構審批。草案目錄序號2對暫停實施設立中外合資(合作)職業介紹機構審批作了規定。法制委員會認為,中外合資(合作)職業介紹機構是職業中介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對其設立與監管有著比內資職業介紹機構更加嚴格的條件和要求。目前我省設立內資職業介紹機構仍由市縣進行審批,如果取消外資設立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批,將造成法律適用上的不協調。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取消該項行政審批,不利於進行監管和執法。經省人社廳徵求人社部意見,人社部不同意取消該項行政審批。法制委員會經研究,並徵求省法制辦、省編辦和省人社廳意見後,建議保留該項行政許可,改為下放至市縣實施。
二、關於暫停實施圍墾河道項目審查。草案目錄序號5對暫停實施圍墾河道項目審查作了規定。法制委員會認為,河道是行蓄洪水的通道,事關防洪安全和生態安全。2016年11月8日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明確規定嚴禁以各種名義侵占河道、圍墾湖泊。在嚴格河湖管理保護、維護水生態、保障水安全的形勢下,加強圍墾河道行為的管理十分必要,保留“圍墾河道項目審查”有利於嚴格管控圍墾河道的行為。經省水務廳徵求水利部意見,水利部不同意取消該項行政審批。法制委員會經研究,並徵求省法制辦、省編辦和省水務廳意見後,建議保留該項行政許可。
三、關於暫停實施食用菌菌種進出口審批。草案目錄序號7對暫停實施食用菌菌種進出口審批作了規定。法制委員會認為,進出口食用菌菌種關係到農產品種質資源的保護,涉及種子質量安全和生物安全等重要領域。近幾年我國食用菌進出口呈上升趨勢,是食用菌進出口大國,且我省自然環境適合食用菌的生長,該產業正在我省興起,一旦取消該項審批,可能使我省成為全國該項審批的真空地帶,不利於進行監管。經省農業廳徵求農業部意見,農業部不同意取消該項行政審批。法制委員會經研究,並徵求省法制辦、省編辦和省農業廳意見後,建議保留該項行政許可。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暫停實施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3月28日上午對《關於運用特區立法權暫停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和《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關於運用特區立法權暫停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暫停實施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贊同《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關於運用特區立法權暫停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及草案修改稿,認為,為了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簡政放權,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運用特區立法權,制定本決定是十分必要的。草案修改稿吸收了有關方面的意見,較為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法制委員會於當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委,省法制辦、省編辦、省農業廳、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省水務廳、省文體廳、省民政廳、省海洋漁業廳等部門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修改稿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意見:
關於法規的施行時間。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該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還對草案的一些文字和目錄中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設定依據作了修改和調整。
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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