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下放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下放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下放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經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9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下放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 發布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5年9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5年9月25日
公告,決定,草案說明,

公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9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下放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5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9月25日

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下放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推進簡政放權,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提高行政效率,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決定在海南經濟特區將7項省級行政審批事項下放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實施(目錄附後)。對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省直有關單位要及時辦理手續,加強業務培訓指導,做好對接工作,強化後續監管,切實做到放管結合;承接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要周密組織,做好各方面的承接和安排,做到規範有序、無縫銜接。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市、縣、自治縣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7項)
序號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原實施 機關
下放後
實施機關
備註
1
執業獸醫資格認定
《動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條、《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附屬檔案第33項
省農業廳
市、縣、自治縣農業主管部門

2
醫療機構發布廣告審查
《廣告法》第四十六條、《廣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中醫藥條例》第十三條
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市、縣、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

3
網際網路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查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第五條
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市、縣、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
4
海洋大型拖網、圍網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核發(不含涉外漁業)
《漁業法》第二十三條、《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屬檔案1第53項
省海洋與漁業廳
市、縣、自治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5
統計人員從業資格認定
《統計法》第三十一條、《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339項
省統計局
市、縣、自治縣統計機構

6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類人員資格認定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八條、《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249 項、《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號)第81項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市、縣、自治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此2項為“特種設備安全使用、檢驗檢測單位和人員資格認定”項目的子項
7
特種設備安全操作類作業人員資格認定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八條、《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249 項、《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號)第82項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市、縣、自治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委託,現就《關於運用特區立法權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草案)》說明如下: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簡政放權的部署和要求,為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省人民政府研究通過新一輪省級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結果,確定了13項行政許可事項擬運用特區立法權下放市縣實施,以議案形式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必要性及起草過程
去年,我省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下放了一批行政許可事項,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我省仍有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省級審批,但屬於直接面對基層的可許可事項,有必要運用特區立法權下放市縣實施屬地管理。這些行政許可下放市縣後,由基層進行管理將更加方便、更加有效。
今年1月,省編辦牽頭組成專班,啟動相關工作。全面梳理現有行政許可事項。要求相關部門進行自查,逐一提出取消、下放或調整的意見及理由。6月,發文徵求省直各相關部門及企業、民眾的意見。在匯總基礎上,將行政許可事項清理的初步意見函告各相關單位進行確認,再將清理意見報省法制辦法核。11月,省政府專題會研究,各與會單位基本達成一致意見。同時,會議要求慎重下放涉及公共安全的許可事項。2016年12月21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建議運用特區立法權暫停實施7項行政許可事項,按法定程式提請省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
二、主要內容
本次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共有13項,分別為:1.民辦普通高中以捐贈者姓名或者名稱作為校名的審批;2.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掘現場審批;3.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首次發放、覆核、延續、變更);4.職業病健康檢查與診斷機構資質審批;5.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首次發放、延續、變更);6.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鑑卡審批(除海口、三亞的直管單位);7.邀請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國人講經講道的審批;8.宗教團體、寺觀教堂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印刷品的審批;9.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資格認定;10.食用菌菌種檢驗員資格認定;11.草種檢驗員資格認定;12.護士執業註冊(首次、延續、跨省變更);13.港澳台醫師內地醫師資格認定。上述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主要是考慮方便民眾辦事,簡化辦事程式。
對下放市縣管理的事項,省直有關單位要及時辦理手續,加強指導監督,指導對口單位做好承接工作。承接下放事項的各市縣、各部門,要周密組織,做好各方面的對接和安排,做到規範有序、無縫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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