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決議
- 外文名:Resolu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Hainan Special Economic Zone
- 別名:第七屆民人大第一次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goblin 發布文號: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議案,決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決議條例 編輯 語音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決議》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1998年發布的通知。 發布文號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議案,決定:一、劃定海南島為海南經濟特區。二、授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設立海南省的議案,決定:一、 批准設立海南省,撤銷海南行政區。海南省人民政府駐海口市。二、海南省管轄海口市、三亞市、通什市、瓊山縣、瓊海縣、方昌縣、萬寧縣、屯昌縣、定安縣...
1988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設立海南省的決定》和《關於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決議》。考慮到建政需要有一個準備和過渡的時間,同年7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海南建省前該地區由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13名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海南建省後即為海南省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名額的決議規定:“人口...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1988年4月,設立海南經濟特區。1992年中國加快...
(二)根據海南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國家有關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和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的原則制定法規,在海南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三)保證國家憲法、...
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於7月28日至30日召開,審議通過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部分行政審批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是繼2013年11月29日,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首次嘗試運用特區立法權...
會議決議 大會經過3天討論,一致通過了許士傑代表中共海南省工委、董范園代表省紀委(籌)所作的報告。並對這兩個報告作出了相應的決議。大會認為,許士傑的報告把放膽發展生產力作為海南經濟特區建設的根本任務,是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成立海南行政區人民政府的議案,決定設立海南行政區,統一管轄海口市、瓊山、瓊海、文昌、萬寧、定安、屯昌、澄邁、臨高、儋縣和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及其所屬的三亞市、東方、樂東、瓊中、...
海南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 (1993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
六、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草案)》七、聽取和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田紀雲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
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加快海南經濟特區開放和開發步伐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報告 ——1993年1月30日在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 海南省省長 劉劍鋒 各位代表:我代表海南省人民政府,向大會作政府工作報告,請予...
我受省政府的委託,現對編制《海南省旅遊發展總體規劃綱要(草案)》(以下簡稱《綱要》)作出說明,請予審議。一、《綱要》編制的背景改革開放以來,海南旅遊產業經過20世紀80年代的起步,尤其是1988年4月建省辦經濟特區以後的快速發展,取得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已由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頒布全國。所有自從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現行法律、法令,除開同憲法相牴觸的以外,一律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