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在1999.08.05由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8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8月05日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在1999.08.05由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第一條 為了保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的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請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是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於2022年9月29日修訂通過,於2022年9月29日公布並施行的規則。修訂信息 修改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94年3月5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2月7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2月13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第三款修改為:“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定。”七、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可以由主席團決定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八、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國民經濟...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月18日 第一條 為保障和規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職權,推進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和監督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
27.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認真貫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針對全省改革開放、經濟發展、民主政治建設、社會穩定、科教文衛等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事項,圍繞人民民眾廣泛關注以及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問題及時作出決議、決定,並加強對決議、決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是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1993年1月召開的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成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歷經六屆,現在是第六屆。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
《海南省實施辦法》是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0年9月20日發布的檔案。中文名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地區 海南 頒發機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類型 規定目錄 1 檔案發布 2 第一章 總 則 3 第二章 監督計畫 4 第三...
(一)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二)通報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三)討論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重要報告;(四)研究其他需要討論決定的事項。二十一、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受省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也可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開2...
(五)討論、決定海南省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 事項。(六)選舉並有權罷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七)選舉並有權罷免海南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八)選舉並有權罷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罷免的省...
海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7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8月2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
少數民族聚居的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行使職權的時候,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採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第十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兩次。會議召開的日期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並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
第一條 為了使三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議事程式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其職責範圍內的立法、監督、重大事項決定、人事任免等議案及專項...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之間對地方性法規草案有不同意見時,由省人民政府進行協調並作出決定。第三章 省級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 第一節 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就下列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一)本省行政區域、海南經濟特區或者海南自由貿易港特別重大事項;(二)法律規定由省級人民代表...
(二)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或者省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負責處理。(三)省政府發布的決定、指示、命令和重要行政規章,向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和報告,向省人民代表會議或者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和人事任免事項,由省長...
根據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改決定》第五次修正。修訂信息 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 (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根據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第三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質詢、特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制度建設,規範常委會組成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保證其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常委會的工作實際,制定本守則。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
第六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對人民民眾來信來訪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處理:(一)對本級人民政府執行憲法、法律、法規方面提出的申訴、建議、批評和意見,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提出的檢舉和控告,重大問題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確定處理辦法,必要時提請人大常委會決定,組織特定問題...
《海南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是2019年7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條例,於2019年9月1日起實施。條例全文 海南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 (2019年7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林木種質資源,規範林木種子品種選育、...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職責。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依法集體行使職權。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應當在第一季度舉行,最遲不得超過當年四月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
海南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三條修改為:“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選舉、職務終止、罷免、辭職、補選,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海南省...
聯繫人民代表,應當圍繞省人民代表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討論、決定的問題,徵求和受理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第三條聯繫人民代表是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代常委會)及其辦事機構的重要職責,其方式可以採用:個別走訪代表,組織代表視察,召開代表座談會,邀請代表列席有關會議,組織代表同...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作出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可能對社會穩定產生影響的重大行政決策,根據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應當事先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依照法定程式,對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可實施、暫緩實施、不實施的決定,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社會穩定風險事件和重大群體...
《海南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旨在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及發揮華僑在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中的獨特作用;由海南省第六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12月2日通過並公布,共六章四十二條,自2021年1月1 日起施行。條例發布 海南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69...
(一) 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作出的決議、決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三)除法律規定應由國家制定法律的事項外,國家尚未制定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南省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規,而本市需要...
第七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的質詢案,經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後,由主席團決定受質詢機關在大會全體會議、主席團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作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必要時,主席團可以授權常務主席依照本款規定先將質詢案交受質詢機關答覆...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2號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12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2 月2日 辦法全文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
重大事項議案或者報告的提出和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程式,按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規定進行。 第六條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決議或者決定的重大事項議案,提議案的國家機關在擬訂決策方案或者議案草案時,應當聽取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的意見。
第二條 密切聯繫省人民代表會議代表(以下簡稱省人代會代表),為代表履行職責服務,為省人民代表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服務。聯繫人民代表,應當圍繞省人民代表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討論、決定的問題,徵求和受理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三條 聯繫人民代表是省人民代表會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