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在1999.08.05由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8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8月05日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規定全文,規定草案說明,

規定全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已由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1999年7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請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一)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決議的重大措施;
(二)經濟體制的重大改革方案和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的修訂方案;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調整和部分變更及省本級決算;
(四)推進依法治省、促進民族團結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大部署;
(五)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衛生、民政等事業的發展規劃;
(六)人口發展、土地管理、環境資源保護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人大代表的選舉和人大換屆選舉工作;
(八)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意見而報請決定的重大問題;
(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以及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申請許可;
(十)省人民代表大會交付的需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或者省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二)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提請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一)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全省和省本級預算執行情況;
(二)省本級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三)社會反映強烈的重大突發性事件和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災害的處理情況;
(四)關係國計民生的大型工程項目、城市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對環境保護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立項及其建設情況;
(五)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及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派出機構的設定和變更;
(六)市縣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合併或者變更方案;
(七)省高級人民法院、海南中級人民法院有關工作機構和洋浦開發區審判機關及其有關工作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
(八)省人民檢察院派出機構和洋浦開發區檢察機關的設立、變更、撤銷;
(九)與國外建立省級友好關係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報告或者省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下列機關或者人員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
(一)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
(二)省人民政府;
(三)省高級人民法院;
(四)省人民檢察院;
(五)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
第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按照《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時,提請人應當到會說明,如實回答詢問,並提供必要的參閱材料。
第七條 對依照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提請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在二個月內審議,並作出決定。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時,認為不需要作出決定的,可以交由有關部門辦理,有關部門應當在二個月內報告辦理結果。
本規定第二條所列重大事項,依照法律規定需報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經省人大常委會討論,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省人大常委會聽取審議重大事項報告,認為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定。
第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閉會期間,急需處理許可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逮捕、刑事審判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申請,可以先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再由主任會議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下次會議確認。
第九條 依照本規定應當提請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而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擅自作出決定的,省人大常委會可以責成其糾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依照本規定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的重大事項,而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不予報告的,省人大常委會可以責成其限期報告。
第十條 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定,有關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省人大常委會。
第十一條 對拒不執行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定的,依照《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和草案起草過程
憲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 地方組織法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憲法、法律賦予地方人大常委會重大事項的決定權,體現了人民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權力。省人大常委會自建立以來,在行使地方立法權、監督權和任免權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並先後制定了相關的地方性法規,促進了立法、監督、人事任免等工作的規範化、法制化。在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方面,也進行了積極的探索,並積累了一些經驗,但由於法律規定比較原則,如何有效地行使這一職權,認識還不盡一致,在開展重大事項決定工作方面,還比較薄弱。 為推進依法治省進程,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人大常委會正確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促進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減少決策失誤,很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明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範圍、程式,將法律的有關規定具體化。
1999年二月,主任會議決定將制定這一法規列入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法工委、法規室進行了調查研究,並參考借鑑兄弟省市的立法經驗,於四月起草了初稿,呈請主任會議討論。根據主任會議的意見,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在徵求省政府辦公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各工委、監督室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再次提請主任會議討論,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草案。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重大事項的範圍。確定重大事項範圍是立法的關鍵。經反覆研究論證,從二個方面進行設定:1、提請省人大常 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這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涉及本省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問題。如貫徹執行法律法規的重大措施,政治經濟體制重大改革方案,精神文明建設總體規劃等;二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由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及省本級財政決算,對省人大代表採取逮捕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許可;三是關係本省經濟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重大事項。如人口、土地和環境資源保護方面的重大措施等。2、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的 重大事項。主要有如下幾項內容:計畫、預算執行情況,省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有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和重大災害的處理情況;大型工程項目及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立項及其建設情況;與國外建立省級友好關係情況等。省人大常委會聽取重大事項報告,認為必要時,可以作相應的決定。
(二)關於省人大常委會閉會期間,急需處理的重大事項的處置。在工作實踐中,將會遇到這類問題,特別是提請許可對省人大代表逮捕或採取法律規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問題,根據全國人在常委會法工委對有關法律問題的答覆,草案設定省人大常委會閉會期間,急需處理的重大事項,可以先由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再由主任會議提請人大常委會下次會議確認。這樣既有 利於急需處理的重大事項得到及時處理,又能依照法定程式予以確認。
(三)關於違反本規定的法律責任。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規範:一是關於有關機關擅自決定重大事項的處理。草案設定,應提請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而人民政府、法院、檢察院擅自作出決定的,省人大常委會可以責成其糾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以保障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二是關於人大常委會重大事項決定的執行。為了保護人大常委會所作出決定的貫徹實施,草案設定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定,有關機關應在二個月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以維護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嚴肅性。三是關於對拒不執行重大事項決定的處理。為維護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權威性,保障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執行,草案還設定,對拒不執行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定的,依照《海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即區別不同情況,採取通報批評、責成作出書面檢查、責令糾正、給予行政處分、依法撤銷或免去職務、依法提出罷免案等方式處理。
以上說明及草案,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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